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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预防和处理主讲人吴振耀律师校园安全是悬在学校上空的一条高压线!!!生命不保何谈教育----李岚清安全不保何谈平安和谐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校内的占40%!校外的占60%!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城市学校占30%!农村学校占70%!校外以交通和溺水事故为主•加强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学生交通出行中突出问题:在机动车道快速骑行;骑车一窝蜂;并排骑车;乱闯红灯;机动车前穿行等。建议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栏、图片、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多次展示事故案例,危险后果,注意事项,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宣传游泳自救保护措施。校外交通和溺水事故的校内防范•预防交通事故•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使用过程各阶段的责任人•教给学生乘车遇险基本逃生技能•幼儿园孩子遗忘校车后有哪些逃生技能?•预防溺水事故•加强日常教学管理,经常清点学生人数•如有旷课或擅自离校者及时通知监护人案例•2004年4月9日下午,贵州省纳雍县张家湾镇蜂岩小学一年级班主任、语文老师陈元虎在给学生讲授《红领巾》课文时,将全班学生分成四个组来朗读课文。一、二、三组学生能顺利朗读下去,第四组学生却不能顺利朗读。陈元虎一气之下,将第一组9名学生叫上讲台,逐个把学生的裤子脱下来露出屁股,强迫第四组6名学生(3男3女)去舔他们的屁股,让这些学生“舔股思过”。纳雍县纪委、纳雍县教育局决定,给予陈元虎留党察看两年、行政降两级工资处分,并在全县通报批评。案例•贵州湄潭县抄乐完小五年级二班的班主任罗远寿宣布过一个规定,谁上课时转头看后面的同学,就要令后面的同学吐10口唾沫给他吞下。1999年12月13日,学生冯航上课时向后张望,被罗老师厉声喝斥,当即吓得发抖。尽管如此,后排的同学还是被强令向冯航吐口水。吐到第三口时,冯航受不了,回吐了一口唾沫。罗远寿见状火起,令后排的这位同学到厕所撬屎给冯航吃,如不去就不准上学了。这位同学只好流着泪撬来粪便喂冯航,而后痛苦得放声大哭,班上的其他同学也都哭了。这时的罗远寿居然还威胁冯航说:“不许吐出来,一定要吞下去!”被公开侮辱的冯航,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自觉无脸见人,整天精神萎靡,目光呆滞,并从此缀学。第一部分:学校主要伤害事件的法律分析与预防•一、暴力伤害事件•二、网瘾伤害事件•三、心理伤害事件•四、性侵害事件•五、体罚、变相体罚伤害事件•六、人格尊严受伤害事件•七、突发伤害事件一、暴力伤害事件•案例1某学校初一学生晚自习放学回宿舍后,清理卫生。他把自己的袜子洗后搭在宿舍的绳子上,在绳子上搭着另一个同学的白毛巾。没多久,白毛巾和袜子就粘在一起,搭白毛巾的同学说他,他就说话不好听,“你是什么白毛巾,还没有我的袜子干净”,两个人吵起架来,最后发展到打架,一方受伤造成轻微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案例1分析和建议•特点:学生打架暴力事件往往是由极小事情引起。•分析:一方学生造成的轻微伤是由打人者的违法、违纪过错行为导致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议:关键是平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让学生学会必要的忍让、宽容;在场同学应劝架并及时或提前报告管理员或老师。案例2•某重点高中学校高二学生李某和张某,下午活动时间踢足球时发生了简单的碰撞,吵了几句。结果,李某下晚自习叫了本班两名同学,到张某的宿舍扇了其几个耳光扬长而去。第二天,张某把被打的情况告诉了本班同学谢某,谢某于是在课间操时叫了本班六、七个男同学到李某所在的四楼“问话”,结果双方说不到几句,就拉拉扯扯,继而几名同学围着李某打,从四楼打到三楼时,李某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把谢某戳成轻伤。案例2分析和建议•特点:学生之间发生较大的矛盾时,学生没能力处理好,却要自己处理,结果造成严重后果。•分析:谢某身体受到的轻伤,是由李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李某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应对谢某进行民事赔偿。•建议:学生出现被打或较大矛盾,应由班主任老师或有关领导解决;老师要及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引导。案例3•某中学高三同班学生赵某和贾某事发前多次发生小摩擦,赵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贾某也有预感,贾某身上藏着一把水果刀。礼拜六学校放假后,赵某叫了别的班级三名同学,到贾某的宿舍,对贾某说“到校外说说”,贾某预感不好不愿意去,但架不住其他几名同学威胁利诱,来到校外几百米的一处偏静处。赵某几名同学将贾某围起来,赵某抽出皮带对贾某进行抽打,贾某求饶无果时,掏出身上水果刀朝赵某身上连戳三刀,造成赵某轻伤的后果。案例3分析和建议•特点:区分打架斗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分析:贾某对赵某的伤情已造成轻伤的严重后果,因贾某已年满十六周岁,贾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由贾某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议:加强对学生“正当防卫”的正确教育和理解;教育学生多运用正确手段和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网瘾伤害事件•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违法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36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363号令三十条规定:网吧接纳未成年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网瘾伤害事件主要问题及建议•结合案例充分认识网吧的危险性。正确处理学生携带手机上网这一新形式新问题.建议:耐心说服教育;加强日常管理;对有上网成瘾的、迷恋网络交友痴迷网恋的、沉迷网络暴力和色情的等应及时与其父母沟通,加强监护;通过宣传栏、图片等形式,更新宣传内容。案例1:一言不和,16岁少年网吧举刀杀人。•2003年3月11日晚上8点多钟,16岁的少年胡某在合肥市新站开发区“相约”网吧里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人“捅”倒。坐在胡某旁边的一名与胡某同龄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在网络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大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受害人的胸口,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而胡某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里,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了人,会不会坐牢?案例2:为筹资上网故意杀人•2002年5月4日,重庆市渝中区一位14岁的少年为了筹钱上网吧打游戏,伙同两名同伴用砖头砸伤自己相依为命的奶奶,抢走了她身上仅有的38.2元钱。三、心理伤害事件•了解不同年级学生突出的心理特征或问题;•注意观察和了解学生心理方面的异常表现,及时进行心理干预;•把心理健康问题和品德问题分开;•培养和调整学生的心理素质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案例:“差生”伺候“优生”吃饭•2004年7月15日中午,记者在河南省少年先锋学校的餐厅内看到,一群孩子从容地啃着鸡腿,喝着红酒,另一群孩子在一边殷勤“伺候”着。从7月6日开始,该校举办了暑期夏令营,70名8岁~12岁的小学生参加了夏令营。校方提出“体验人生百态,把握自我命运”的口号,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奖惩”措施:根据每位同学的表现打分,按分数将学生分为“上士”“中士”“下士”3个级别。上士在中午吃饭时可以享受三菜一汤的午餐和一杯象征身份的红酒。中士的午餐是两菜一汤。下士不仅要“服侍”上士吃饭,而且要等上士“酒足饭饱”离开后,把上士餐具洗刷干净,才能吃饭。四、性侵害事件案例1•200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广在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常河镇新集学校任教并担任四年级一班班主任期间,采用暴力、胁迫、诱骗、治病、辅导、批评教育等手段,先后将本校四年级、五年级的23名幼女,叫到自己的宿舍进行了强奸。近日,被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例2•吉林省通化市某小学教师栗锋,利用担任班主任的便利,从1999年到2002年间,多次对数名女学生实施奸淫和猥亵,手段恶劣、后果严重,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栗锋没有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核准栗锋死刑,并立即枪决。案例3•海南带女生开房校长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2013年6月20日一审宣判。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万宁市房管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湖南一小学老师猥亵8名女童近3年败露后装疯五、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63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我好热!我头晕!我腿疼!呜……好疼啊!案例教师罚超量做题致学生自杀•山东省青州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张猛在期末考试时做错了5道数学题。放寒假时,老师规定考试时的每一道错题,假期中每天要罚做100遍。张猛做错了5道,因此每天要被罚做500遍。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假期结束,张猛没有完成作业心中害怕,跳楼自杀身亡了。•【分析】该案例中,教师让学生在寒假中超量做题,数量之大远远超过了学生身体和心理的承受能力,教师变相体罚学生不仅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而且还侵害了学生的休息权(假期里不让学生休息)。案例•2010年11月29日,星期一早上8点之前,云南省富源县古敢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江,从三楼教室跳出窗外自杀了!班主任卯老师:当天上课后,她让班里包括小江在内的5名学生到教室前面去“做运动”。小江父亲:儿子跳楼是遭到体罚。记者:走访学生,学生们说,在出事头天下午,小江就被卯老师罚做了800个(还有人说900个)下蹲,后来小江愤怒地对个别同学说:“再罚老子做下蹲,还不如死了算了。”我们怎么办?•惩罚和体罚区别。•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惩罚的目的性;惩罚要合法、合情、合理;惩罚的契约性;惩罚的关键是爱学生。六、人格尊严受伤害事件案例1•2003年,《现代快报》报道,在全校学生忙于期中考试的时候,江苏宜兴某中学一名15岁的女生小丽服毒自杀了。据记者调查,小丽的英语老师此前曾在全班同学面前骂小丽是猪,而且是“猪中极品”。【分析】这种野蛮的教育、评价方式严重伤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老师行为涉嫌侮辱罪,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案例2•2003年4月12日中午12点半左右,重庆实验学校九年级四班的丁小婷从学校教学楼的八楼跳楼自杀了。丁小婷当天因上课迟到而遭到班主任老师汪宗惠近一个小时的恶意辱骂,她先是用木棍打丁小婷,接着又开始辱骂:“你不看看你自己,又矮、又丑、又肥,你只能当一辈子老处女,你连坐台的资格都没有!”•2003年8月22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汪宗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3年10月二审维持原判。七、突发伤害事件•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校外不法侵害突发事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建议: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教职员工突发事件安全教育管理培训。案例:范跑跑事件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学教师范美忠在网上贴出文章《那一刻地动山摇》,披露了在地震发生那一刻,自己先跑出教室而弃学生于不顾的心路历程。他的言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广泛争议,范美忠也被网友戏称为“范跑跑”。您是如何看待范跑跑事件?第二部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8、35、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2、24、27、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19、21、22、23、24、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法规、规章
本文标题: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预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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