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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构想姓名:谢瑜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许莉20060420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构想作者:谢瑜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潘江业.PANJiang-ye关于地理标志区域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试以山东省地理标志为例-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3)本文针对地理标志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冲突、地理标志的地方立法、地理标志商标已经善意取得注册以及地理标志商标被抢注等问题,以山东省地理标志为例,提出了解决地理标志区域法律保护的一些思路和法律措施.2.学位论文曾喜春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以湖南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为视角2007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性质的商业标记,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商业价值。文章以湖南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为出发点,分析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最佳途径选择,以期使我国的地理标志商品能在国际市场中提高竞争优势,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民族精品,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文章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地理标志基本理论概述。主要讨论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探讨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及商标的异同。第二部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主要研究了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国外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状况,以及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发展历程。第三部分:湖南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是文章的特色之所在。从宏观层面,以实证调查的方式,对湖南地理标志的整体保护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揭示了导致湖南地理标志保护落后的原因。在微观层面,以个案分析法,对“浏阳花炮”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商标和地理标志双重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首先,文章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建议完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地理标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其次,在地理标志的管理体系的完善方面,文章建议明确地理标志主管机关的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地理标志管理制度,成立地理标志行业管理协会。最后,针对如何加强政府的支持力度这一问题,文章建议政府实施地理标志强保护的政策,加强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宣传,提高人们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意识。3.期刊论文王杰德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兼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完善-中国科技信息2005,(17)德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有两套保护体系:一是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二是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的规定,两个体系相互融合,协调发展.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有与其相似的两套体系,但我国的两套体系地理标志却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不足,从而引发了实践中的冲突.本文拟采用比较的方法,对借鉴德国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体系提供一些建议.4.学位论文邓超群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006知识经济时代,商品的知识产权含量是影响其价值的重要因素,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货物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也愈加密切,其正常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目前,知识产权中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方面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是值得注意与加强的。在国际上保护的面太窄不利于广大的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在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是不充分的,它并没有解决地理标志权的确定,地理标志权的使用管理、商品质量的监督以及对假冒地理标志行为的制裁等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本质问题。地理标志是决定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自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它将地理标志列为该协议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类型之一以来,相关理论呈百家争鸣之象,而立法上有是未系统化、有序化,实践中问题就更多。本文意在建立集中统一的地理标志管理体系,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宣传工作,在国际上明确我国的价值取向。本文分五部分:第—部分是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权。从地理标志的概念及特征、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以及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注册商标、“类属”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等概念的比较等三方面作为地理标志的概述部分的介绍内容。地理标志表明了货物产地与其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间的关系,是其产品的一种质量证书。此处笔者提出地理标志不一定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是通过地理标志本身的非物质性特征以及由此决定的保护方法体现出来的。地理标志权主要介绍地理标志权的主体、地理标志权的内容和地理标志权的特征。地理标志权的主体是一种复合结构,它包括有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人、地理标志的禁止权人。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一种特殊的私权。第二部分是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与评价。主要介绍了相关国际公约,国际双边条约的得失与目前各国的相关立法情况,其中以国际公约中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本部分的重点。TRIPs协议不仅通过实质条款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而且还能使最低标准的保护付诸实践,是现今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但其内容上也有一些欠缺,主要是对于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有倾向于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迹象,而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富有特色的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就没专门提起,这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促进缔约国的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是无益的。至于各国的立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法和商标法三种模式存在。第三部分是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按时间顺序阐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产生,历史沿革及现状,并着重分析了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从经济学角度看,地理标志是买卖双方信息沟通的渠道,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但具有保护经济投资的作用,而且具有保护特定地区历史文化传统的作用。从法哲学角度看,地理标志的财产属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地理标志的一种法律属性,地理标志是一种私权,而设定并保护这种私权的目的却是公共性的。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来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发展我国特色农业的需要,它有助于开发和拓展我国农业的综合功能,它有利于提高我国农民收入。从法律全球化的需要方面看,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是推动地理标志保护法全球化的内在动因,而国家利益,尤其是农业发达国家的利益是地理标志保护法全球化的外在力量,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第四部分是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的不足与克服。本部分是本文的中心所在,这里不但详细列举了与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差距,而且从立法和实际使用两方面上阐述了我国的现存问题与不足,具体为:法律内容和用语的漏洞、多头行政管理的现状,以及大量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地理标志的滥用、忽视地理标志的商品质量的情况大量存在、地名商标及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间的矛盾。在此此基础上又分析了商标法保护和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的得失,从而提出应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及其内容的设想,加强对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清理,在国际上明确我国的态度,加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等四个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语,得出我国应建立统一法律制度并适时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以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同时加强相关宣传工作也十分必要。5.期刊论文王丽萍.WANGLi-ping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2)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主要是农产品,充分利用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市场上出现侵权或者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假冒地理标志、不当注册行为、虚假表示或宣传行为以及恶意抢注域名行为.中国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法律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但由于立法保护的不完善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地理标志保护与管理的现状堪忧,加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势在必行.规范地理标志立法,明确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和审批标准,强化对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制定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是加强和完善对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有效措施.6.期刊论文杨正喜.陈亚平入世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4,18(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这说明地理标志这一与货物贸易尤其是农产品贸易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得到了重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除具有无形性、专有性等之外,地理标志权还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带有集体性,权利具有永久性、不可转让性、地域范围限制性以及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等特点.在当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以证明商标形式为主,但也要加强政府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管理.7.学位论文何昆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008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作为传统农业文明大国,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有着丰富的资源和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扮演着越加重要的角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中国农民有着特殊的意义。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出现,是在地理标志农产品产生了良好的声誉,出现了虚假和欺骗性的免费搭车现象之后才产生的概念,是滞后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和品质控制之后的产物,因此,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越来越必要和紧迫。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下位概念,有关地理标志的表述也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但农产品地理标志也有自身的独特个性。本文第一部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上使用的,用以标示其农产品来于某地域,该农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制度的主要内容;自然地理因素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用于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之上。本部分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和区分,指出农产品地理标志与非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产品商标在概念、特征和保护管理上都有不同之处。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文化遗产来研究,挖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文化意义。本文第二部分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比较研究。首先综述了几个典型国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法国、德国、美国、欧盟和中国,各国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上采取了不同的态度,适用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其次对商标法模式、专门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三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和强保护两种保护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分析。首先探讨了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随着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上存在着自我利益的诉求。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实行双轨制的保护,即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总局制定的商标法保护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专门法保护。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存在着很大弊端,必须加以整合。本文接下来对现行的专门法保护做出了批判,继而指出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由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实行保护的制度也存在着漏洞,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的行使方面都有着区别,地理标志不能纳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本文第四部分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构。本文认为:对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并不适合我国,宜利用我国比较成熟的商标法律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应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订,明确地理标志在商标法中的独立地位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确立了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制度,并在此框架内寻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必须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权性质、法律关系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衔接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其他商标的协调这四个问题。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包含几个具体制度:注册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行业协会制度。本文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权利主体为复数的私权利,地理标志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人。应当由商标管理部门充当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主体,履行注册申请的审查批准和质量监管职责。成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业协会,集中代表地理标志区域内的众多生产经营者,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日常
本文标题: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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