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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安联合认证中心张建军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周思源二○一○年九月2各位早上好!3一标准的性质和作用(一)标准是判定质量的依据,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证,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应准确无误;(二)标准是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三)标准是协调的产物,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四)标准是依据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制定的,是法制的产物;(五)标准是特定的技术文件,对标准的编制程序和编写方法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4二我国标准化领域的主要法规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四)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五)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六)地方标准管理办法5(七)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八)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九)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十)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十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十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6三我国标准的分类(一)按标准的审批权限和作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二)按标准的约束性分为强制性标(GB),推荐性标准(GB/T)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三)按标准的内容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7四按国际规定规范我国标准的制定程序(GB/T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简介)(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九个阶段8阶段代码阶段名称阶段主要任务00预阶段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提出标准立项建议10立项阶段标准立项20起草阶段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30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完成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40审查阶段会审或函审完成报批稿和审查会纪要50批准阶段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发标准60出版阶段提供纸质或电子版标准90复审阶段对实施达五年的标准进行复审95废止阶段对无存在价值的标准予以废止9(二)制定标准的快速程序1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可省略起草阶段(即20阶段);2国家标准的修订或其他各级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即20阶段和30阶段)。10(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1项目来源(1)采用ISO/TR、IEC/TR或ISO/IEC/TR的项目;(2)技术处于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高新技术领域),将来而不是现在有可能成为国家标准的项目。112特点(1)是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以《ISO/IEC导则笫1部分:技术工作程序》(1995版)为依据;(2)是对“标准化法”中相关内容的补充;(3)(技术尚不成熟或意见暂无法统一)提供指南或信息,不能作为“要求”;(4)每3年必须复审;(5)编写规则可参照GB/T1.1。12五GB/T1.1-2009的精髓及主要内容(一)特点1是标准的标准,是编写我国各级、各类标准的依据;2是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以ISO/IEC导则第2部分:2004《国际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为依据。13(二)GB/T1.1—2009的总体介绍1属性;2非等效于ISO/IEC导则第2部分:2004国际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3代替GB/T1.1-2000、(部分代替)GB/T1.2-2002。144与GB/T1.1—2000的主要差异(1)在GB/T1.1—2000的基础上,标准正文为九章,内容略有变化。如将GB/T1.2-2002中涉及产品标准的内容删除,将适用的内容纳入本部分;删去了“8幅面”,增加了“7要求的表述”和“8其他规则”。(2)附录由九个增加到十个,删去了《附录C(规范性附录)术语和定义的起草和表述》,增加了《附录C(规范性附录)专利》和《附录E(规范性附录)标准化项目标记》。155几个重要概念(1)关于“规范性”和“资料性”--规范性要素、资料性要素;--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规范性引用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2)关于“注日期引用文件“和“不注日期引用文件”。(3)关于“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16(4)助动词的使用及对应条款--“要求”型条款:“应”、“不应”;--“推荐”型条款:“宜”、“不宜”;--“陈述”型条款:“可”、“不必”;“能”、“不能”,“可能”、“不可能”。示例:--目次“应”自动生成:表示一种要求,只有自动生成目次才认为符合标准;--目次“宜”自动生成:表示一种建议,目次最好自动生成;--目次“可”自动生成:表示一种允许,标准许可自动生成目次;--目次“能”自动生成:陈述一种事实,一种客观的能力,目次能自动生成;--目次“可能”自动生成:表达一种可能性,目次有可能自动生成。17(5)关于“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的我国标准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规定。(6)关于标准名称中含有“规范”、“规程”、“指南”时其技术要素的表述。(7.1.3)(三)GB/T1.1-2009的主要内容1范围--规定了标准的结构、起草表述规则和编排格式,并给出了有关表述的样式;--适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其他标准的编写可参照使用。2结构(1)标准的结构:标准中的部分、章、条、段、图、表和附录的排列顺序。(2)标准中不再允许设“篇”。18(3)一个标准由多个部分组成时,不再称为系列标准,每个部分称为“GB/T****--****的笫*部分”。(4)由几个不同标准编号构成的相关标准称为系列标准。(5)表1及相关段的含义。(6)悬置段。(7)附录的排列顺序,每个附录均应在正文中提及。(8)各列项中的关键术语和短语可标为黑体以标明该列项所涉及的主题。193要素的起草3.1资料性概述要素3.1.1封面:必备要素、“ICS”和“中标分类号”、代替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等。关于专利的说明。3.1.2目次:可选要素。3.1.3前言:必备要素,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公式、图和表。关于编制依括(提及GB/T1.1)和专利的说明。3.1.4引言:可选要素,关于专利的说明。203.2规范性一般要素3.2.1标准名称:必备要素、起草规则见附录D。标准名称中使用了“规范”、“规程”、“指南”时,“范围”及技术要素的表述。(7.1.3)3.2.2范围:必备要素、应明确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文字应简练并可作内容提要。213.2.3规范性引用文件:引导语;关于“注日期”和“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引用文件的相互呼应:关于引用国际、国外文件;关于引用在线文件;与国际标准有一致性程度关系的我国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致性程度的标示;(GB/T20000.2)关于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引用;(GB/T20000.3)不应列入的文件。223.3规范性技术要素3.3.1技术要素的选择3.3.1.1目的性原则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取决于编制标准的目的。3.3.1.2性能原则只要可能,要求应由性能特性来表达,而不用设计或描述特性来表达。3.3.1.3可证实性原则不论标准的目的如何,标准中应只列入那些能被证实的要求。233.3.2术语和定义:引导语;该要素仅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如果有必要重复某概念的定义,应标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定义不应包含要求,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附加的信息应以示例或注的形式给出;术语条目应包括和可增加的内容。3.3.3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引导语、符号的排列顺序。3.3.4要求:24应包含的内容;a)直接或以引用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所有特性;b)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c)针对每个要求,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不应包含的内容。253.3.5分类、标记和编码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建立一个分类、标记或编码体系;如果包含有关“标记”的要求,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263.3.6规范性附录应给出规范性内容;目次、前言、正文中应提及;格式。3.4资料性补充要素3.4.1资料性附录给出资料性内容;目次、前言、正文中应提及;格式。273.4.2参考文献可包括非公开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参考过的文件。3.4.3索引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可从与目次不同的角度查询标准的内容;一般以标准中的关键词作为索引对象;术语标准应有两个索引。4要素的表述4.1通则284.1.1条款的类型--要求型条款(见3.8.1);--推荐型条款(见3.8.2);--陈述型条款(见3.8.3)。4.1.2条款表述所用的助动词应通过不同的助动词区分条款所涉及的规范性内容是必须遵守的,还是可选择的;四类助动词的使用见附录F。294.1.3技术要素的表述标准名称中含有“规范”,标准中应包含要求型条款;名称中含有“规程”,宜以推荐或建议的形式起草;名称中含有“指南”时,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应以指南的形式起草,适宜时可采用建议的形式。4.1.4汉字和标点符号标准中应使用规范汉字和规范的标点符号。304.2条文的注、示例和脚注4.2.1条文的注和示例只应给出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置于相关的章、条、段之后;用法:“注:”、“注1:”、“注2:”等。4.2.2条文的脚注只应给出附加信息;对标准中的词或句子给出说明或解释;用法:参见GB/T1.1-2009正文第4页。314.3图用图有利于对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图;每幅图在标准中均应提及,每幅图均应编号,如“图1”、“图2”等;图只可进行一个层次的细分,分图应用小写英文字母a)、b)、c)表示;零部件不同方向的视图、刨面图、断面图和局部放大图不应作为分图;32图宜有图题,一项标准中有无图题应统一,图题应置于图的下方居中位置;字母符号和字体序号技术制图、简图和图形符号图的接排图注、图的脚注的用法334.4表基本内容与“6.6.4图”相同;不应使用GB/T1.1-2009中7.4.4的示例4的表头。5其他规则5。1引用5.1。1通则5.1.2提及标准本身的内容5.1.3引用其他文件--通则;--注日期引用;--不注日期引用。5.1.4部分之间的引用345.2全称、简称和缩略语5.3商品名标准中不应使用产品的商品名称、品牌名称、旧称或俗称;不得不使用产品的商品名称时,应通过脚注给出说明。5.4专利(附录C)5.5数值的选择5.5.1极限值对于某些用途,有必要规定极限值[最大值和(或)最小值]。5.5.2选择值对于某些用途,特别是品种控制和某些接口的用途,可选择多个数值或数系。35宜避免由于同一标准中同时包含了精确值和修约值,导致不同使用者选择不同的值。5.6数和数值的表示5。7量、单位及其符号(附录G)5.8数学公式5.9尺寸和公差5.10重要提示5.11标准的终结线6编排格式六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规则(简介GB/T20000.2-2009)36(一)相关概念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2.国外先进标准: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373.采用国际标准: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二)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1.等同(采用)(IDT):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方面完全相同,但可包含少量编辑性修改;382.修改(采用)(MOD):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技术性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被清楚地说明,或(和)文本结构有变化,但同时有清楚地比较。3.非等效(NEQ):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技术性差异没有被清楚的标明和解释,或国家标准只保留了国际标准中少量或不重要的条款。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三)关于“采用的国际标准引用了其他国际文件”的有关规定。七.关于GB/T1、GB/T20000、GB/T20001和GB/T20002系列标准39附录c(
本文标题:国际标准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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