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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对华“特保”措施法律制度下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研究姓名:柳俊海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指导教师:姜爱丽20090520对华“特保”措施法律制度下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研究作者:柳俊海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李岩.付娟.LIYan.FUJuan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抵制反倾销的最大障碍-沈阳大学学报2005,17(5)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内涵出发,阐述了对我国遭遇反倾销的不利影响,并介绍了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进展情况.2.学位论文孔海霞中国遭遇反倾销及其应对策略研究2005本文从倾销与反倾销的历史发展轨迹出发,对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衡量标准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结合理论界对于倾销、反倾销对进、出口国的福利影响分析,预测当前国际上反倾销发展的趋势,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探讨中国的政府、企业、中介组织三方面通力合作,从政策和体制层面打造应对反倾销的具体措施:政府努力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对内规范经营秩序、对外改变“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公平待遇,通过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反倾销的扩散,同时建立健全我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企业首先做到积极应诉,其次合理开发国际市场,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中介机构充分挖掘和发挥它的组织、协调、援助作用。通过这些措施,减少反倾销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为中国经济发展消除不良的外围环境。3.学位论文刘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2009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极高的年增长速度和增长率,其中,由对外贸易所做出的贡献在整个中国GDP的增长中占到了极大的比重,引起了世人的关注。由于中国对外出口商品所独具的价格低、质量佳、数量大所带来的比较优势,使得对外贸易成为拉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引擎之一,中国每年保持着巨大的对外贸易顺差,外汇储备居于世界前列。但是,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伴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扩大,在世贸组织允许下、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也逐年增多,中国逐渐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最多、受其影响最深的国家。其中,中国被美欧国家所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成为其所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经常引据的根本性原因。不公平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成为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进行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扩大对外出口的瓶颈性因素。本文以美欧等国认定的所谓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这一具有历史性问题产生的原因、背景、条件等问题,介绍了美欧等国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依据、评定标准、参考范围等因素,提出了我国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所应采取对策的意见及建议。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与“非市场经济地位”有关的基本问题,包括该问题产生的原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和判断标准以及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法律依据。第二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介绍了与该问题有直接关联的替代国制度及一国一税制度,分析了它们的成因及带来的影响。第三章介绍了与非市场经济地位有直接关联的反倾销制度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第四章,主要阐述了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反补贴法领域中的发展,介绍了与它有关的一些外延性问题。第五章,主要介绍了中国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中取得的成就,指出中国应被早日给予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第六章,通过在反倾销和反补贴领域中的对策分析,提出了早日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一些建议和意见。4.期刊论文陈军亚.CHENJun-ya对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3)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入手,分析了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影响,着重从政府和企业层面提出了减少和规避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影响的对策.5.期刊论文王燕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长三角2010,4(1)入世8年,中国遭遇反倾销的数量和幅度越来越大,形成对我国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给企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究其原因,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成员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时常常认定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本文分析了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性质及由来,并从经济、政治等方面分析该问题对我国外贸的影响,最后从政府、行业、企业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6.期刊论文姜岩.JIANGYan出口贸易企业市场经济标准建设研究-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不断遭遇美欧发达国家提出的反倾销诉讼,并经常被伴之以非市场经济调查.通过对非市场经济的分析,掌握美欧等国制定的非市场经济标准,探讨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影响.在分析我国涉案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不利因素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应对策略,最后根据相关国际法律标准提出加强我国出口贸易企业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7.期刊论文颜延.康新荣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由来及其解决-江苏科技信息2004,(12)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统计,从1995年1月1日~2003年6月30日,各成员国针对中国产品发起了324件反倾销调查,据世界第一.位列反倾销目标国第二位的是美国,但总共只有122件,只相当于中国的1/3.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欧盟,被调查的案件只有43件,只相当于中国被调查案件数量的13%.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大国的印度,同时期的被调查案件数量为91件,相当于中国的28%.而同一时期,在成员方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印度占据第一位,有344件,美国占据第二位,有308件,欧盟占据第三位,有270件;而中国同时期只发起了61起调查,处于全部成员国中的第10位,相当于印度的18%、美国的20%、欧盟的22%,只与墨西哥相当.很明显,作为WTO的一名新成员,中国是国际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者.8.学位论文赵欣欧盟对华反倾销中“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研究2006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手段之一,反倾销在抵制不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内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正在为一些国家所利用,转而成为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欧盟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同时也是对中国反倾销最为频繁的地区。其采取反倾销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认为中国还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因此,研究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的背景、不合理性及对策分析应当成为目前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本文首先从介绍倾销与反倾销的原理开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开展倾销与反倾销的动机和作用。其次概述了非市场经济问题的产生背景,结合GATT/WTO有关规定,引出欧盟倾销法中对于国家与企业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界定,并介绍了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时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背景。在文章的第二部分里,主要介绍了欧盟在对华反倾销过程中所采用的替代国制度和一国一税制度。欧盟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正式提出了采用替代国价格的三条标准。即类似产品在第三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或出口价格;类似产品在第三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结构价格;或采用类似产品在欧盟的实际价格,在作必要调整时加上合理的利润。欧盟采取将所有被控企业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再与替代国的正常价格进行比较,决定对所有被控企业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第二部分同时分析了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于实施反倾销的影响以及滥用反倾销对于中国经济的影响。第三部分,本文列举了中国与欧盟选择的替代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有不可比性,同时存在比较优势问题,成本优势问题和不可预见性等问题,因此,对于中国被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和替代过制度本身提出不合理性的质疑。同时,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过程中实施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实质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采取的应对策略提出建议。提出我们应当认真分析欧盟非市场经济待遇的问题所在,积极寻求对策,通过转变经营观念,遏制出口恶性竞争,组织积极应诉,健全行会组织,政府与企业密切合作,争取欧盟尽早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9.学位论文陈力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以美国欧盟为视角2006美国与欧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同时也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美与中欧贸易关系迅猛增长,但伴随着这种增长的是中美与中欧双边贸易不平衡的扩大以及由此引发的不断升温的贸易摩擦。美国与欧盟频频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就是这种贸易摩擦的重要表现。目前,美国与欧盟已经成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两个经济体,截至2005年底,美国与欧盟对中国启动的反倾销调查已经分别达到118起和111起;2005年全年国外对我国启动的16起特殊保障措施案件均由美国和欧盟启动,产品均涉及纺织品,其中,欧盟对华启动的特别保障措施为9起,美国为7起,中国出口贸易因此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中,美国与欧盟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尤其是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应对时最为关注的问题和面临的最大法律障碍。在WTO允许各成员方合法采用的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都涉及到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规则。在反倾销领域,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美国与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和反倾销税率的计算分别适用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和一国一税原则;在反补贴领域,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暂时侥幸豁免了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的调查,但各种迹象表明,美国与欧盟随时可能修正其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中国)启动反补贴调查;在保障措施领域,由于美国将专门适用于共产主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1974年贸易法》第406条款转换为专门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并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加以确定,使得中国原本仅对美国承担的特别义务转化为对所有WTO成员方的国际法义务。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经济学命题,但它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西方冷战的产物。按照西方学者的主流观点,国际贸易中的自由贸易理论(比较优势理论)无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贸易的理论依据,因此,他们用“接合理论”、“经济优势”理论或者“国家利益”理论来诠释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关系,并试图从理论上说明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或“市场扰乱”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合理性。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1947年GATT第6条注释条款仅仅提出了在对“贸易完全或几乎完全垄断”并且其“国内所有产品价格由国家确定”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决定价格可比性存在特殊困难,但是并没有指出确定这类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具体方法。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是美国和欧盟在其国内法中自行“发明”的一种用以判断NME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同时,主要是在美国的主导之下,该规则又在波兰等国家入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议定书和中国入世(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被合法化,成为中国承担的一项特殊的国际法义务。而一国一税原则更是美国与欧盟行政主管机关自由裁量的结果,明显缺乏国际法甚至国内法的依据。美国与欧盟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不合理性,这不仅体现在行政主管机关对“市场经济”判断标准的灵活掌握上极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如美国行政主管机构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裁定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而且行政主管机构在替代国的选择和分别税率的裁定上具有非常大的随意性,其自由裁量权难以受到完全制约。在寻求应对策略时,中国政府与企业均责无旁贷,应当采取政治和法律两种手段,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积极应对。首先,政府应当通过双边磋商或借助多边谈判机制,争取及早获得美国与欧盟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或者修改WTO相关协议中的不合理规定;其次,中国应当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中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有针对性地抗辩美国与欧盟的市场经济标准;第三,中国政府应积极协助企业应诉,必要时可以将相关争议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企业在面对美国与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时,应当积极应诉,充分利用美国与欧盟
本文标题:对华“特保”措施法律制度下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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