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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乡规划法2.1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与政策1、概念城市与乡村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区2、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3、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城乡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制度3.1《城市规划法》总则1、概念(1)、城市与乡村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直辖市市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以下建制镇乡村:是最低一级的政权单位,县以下的农村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3.1《城市规划法》总则(2)城乡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的体系的5层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3)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具体2007年10月28日,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第2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3.1《城市规划法》总则(4)、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规划控制区与市区联系紧密的外围地区机场、水源、重要的交通设施、基础设施、风景旅游设施等用地在设有郊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是指城区的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在不设郊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是指城市建成区和有关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由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其它区域上次课内容回顾一、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规的立法;建设法的执法与守法;建设法规的司法与监督;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二、城乡规划法:1、相关概念:城市与乡村、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的制定阶段城市规划纲要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在正式编制总体规划前,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纲要。1)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镇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规划时限总体规划的基础一般为20年,但应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方向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某些必需考虑更长远的工程项目应有更长远的规划安排。。城市、镇总体规划主要内容(见教材P38)2)分区规划分区规划的任务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3)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好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内容: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划地段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等等控规、修建性详规的主要内容(见教材P40)(1)控制性详细规划任务: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主要内容:(1)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2)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3)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4)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一期工程沿线建设强度控制:枢纽站点周边的地块容积率控制在2.5-3.0,部分地块在3.0以上。一般站点周边地块容积率控制在2.0-2.5左右。部分居住地块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序号地块编号土地位置土地总面积(m2)土地用途土地面积(m2)规划设计主要指标出让年限(年)规划建筑面积(m2)挂牌起始价(楼面地价)(元/m2)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1I-A-2004-11市南区延吉路98号、延吉路临字198号30100.96住宅30100.962.517.8%40.5%707525221602I-D-2005-17I-D-2005-18李沧区京口路100号、君峰路66号27171.8住宅23286.22.019.9%35.4%7046572543431110商业3885.6407771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时的规划指标(2)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在当前开发修建地区,开发商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道路系统规划设计;(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任务:是控制性详规的具体化,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规划文件和图纸:(1)(“三图一书”)设计说明书、规划方案、竖向设计、管线综合设计竖向设计的概念概念:竖向设计是对基地的自然地形及建筑物进行垂直方向的高程(标高)设计;既满足使用要求,又要满足经济、安全和景观等方面的要求。A、选择场地的竖向设计形式和平土方式B、确定场地平土标高,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力求填挖总量最小,并接近平衡C、确定建构筑物室内外地坪标高,广场和活动场地的设计标高,场地内道路、铁路的标高和坡度D、确定场地合理的排水系统,保证地面排水通畅,不积水。E、合理布置竖向设计必要的工程设施(挡土墙、护坡等)和排水构筑物(排水沟、排洪沟、截洪沟等)并委托有关专业设计。3、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书2.3.6城乡工程建设规划审批制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报建审批管理和批后管理两部分内容。报建审批管理: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城市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一书”)批后管理:主要是按照规划,以监督检查体系对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进行查禁。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1)、选址意见书制度选址意见书的概念:对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第36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是否协调,与交通、通信、市政能源规划等是否协调,环境污染问题,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是否与公共设施规划协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出让前土地规划条件已经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必要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项目的立项审批与核准如果是政府投资的项目,走的就是审批的程序,需要三步(受理、审核、审批)才能走完,所需的材料是根据每一步来具体提供的。如果是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只要核准就可以一步走完了。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审批第一步,《项目建议书》批复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建议书》的批文;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第三步,《初步设计》批复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4、专家论证纪要;5、工程预决算、施工图及概算。(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划拨、出让方式,规定不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核定其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供应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规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序号地块编号土地位置土地总面积(m2)土地用途土地面积(m2)规划设计主要指标出让年限(年)规划建筑面积(m2)挂牌起始价(楼面地价)(元/m2)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1I-A-2004-11市南区延吉路98号、延吉路临字198号30100.96住宅30100.962.517.8%40.5%707525221602I-D-2005-17I-D-2005-18李沧区京口路100号、君峰路66号27171.8住宅23286.22.019.9%35.4%7046572543431110商业3885.6407771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时的规划指标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建设申请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征求各部门意见提供设计条件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管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概念是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镇规划的法律凭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3)在城市、镇规划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及核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规的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详规。对符合控制性详规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过程①、建设单位持设计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②、征求环保、消防、交通、通讯等部门的意见;③、规划部门审查建设申请后,提出规划要点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方案设计;④、对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⑤、建设单位交总平面图、个体建筑平立剖等施工图于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审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后的管理验线。现场检查。竣工验收。《城市规划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平面布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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