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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工矿企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陈建宏1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条件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2企业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3企业安全管理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4企业安全管理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5安全组织制度保障项目建设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安全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员组织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制度保障三同时审查安全评价危险品管理危险源监控危险作业监护安全检查制度设计制造保障使用过程保障检测检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条件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条件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条件6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组成管理的基本问题是“管什么”(管理的对象范畴)和“怎么管”(管理的体系、制度与方法范畴)。7管理的对象范畴管理的制度与方法范畴对人员的管理对设备的管理管理体系管理方法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组成对环境的管理对过程的管理对事故的管理工伤保险理赔预防性管理事后性管理8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安全管理委员XX部安全员注册安全主任安全管理委员保安部保安义务消防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0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1安全生产法(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1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5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7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8刑法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刑法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刑法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1刑法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2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2003-09-3023安全生产培训考核⑴员工组成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24安全生产培训考核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25安全生产培训考核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④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另行规定。26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市长:于幼军二○○二年一月二日27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其具体职责是:28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六)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并组织实施;29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当由企业予以明确。未明确的,视为共同具有安全管理职责;在追究责任时,同时追究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第四条规定的职责。“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与其委派的生产加工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30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予以警告并可在媒体上公布。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拒绝或阻碍安全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逃匿的,有关部门可依法查封其财产。3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33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接以下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34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一)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管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或者委托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35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三)从业人员500人至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过部分接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36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四)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含15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注册安全主任。在聘用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37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职责是:(一)协助聘用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协助聘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38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三)掌握聘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协助聘用单位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四)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聘用单位落实整改;(五)协助聘用单位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聘用单位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39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六)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第十九条注册安全主任行使如下权利:(一)参加聘用单位安全生产会议;(二)查阅了解聘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40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三)审核聘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审核聘用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四)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重大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41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五)参与聘用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六)参与聘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对聘用单位组织调查事故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第二十条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水平;42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二)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以权谋私和营私舞弊;(三)对受聘及隐瞒事故不报的,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四)向受聘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责任人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年度向所在地
本文标题:工矿企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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