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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工程建设法规7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任课教师:唐会燕第七章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是调整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及建设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的概念•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和建设协作关系,具体内容是:•1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计划、组织、调控、监督的行政管理关系。•2工程建设中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工程建设中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的核心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之中。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2000.1生效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部门规章,2000.6生效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部门规章,2005.11生效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的立法现状•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基础,同时还应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概述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及影响因素•针对我国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国务院根据《建筑法》于2000年1月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监督法规还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办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如决策、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等。•我国建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建筑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设立专门质检机构,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质量的管理,通常委托专门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等。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有:⑴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技术、管理、编制招标文件等)⑵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资质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⑶实行执业工程师注册制。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部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铁路、交通、水利部监督实施机构: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设立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和建设构建厂是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⑴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到监督站办理监理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提出监督计划。⑵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将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监督员还要对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⑶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将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⑷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对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和职责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2.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3.质监站的权限与责任监督站有以下权限:(一)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二)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三)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在施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四)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到达合格方准交付使用。(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二)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要退还收取的监督费。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发生第二十条(二)、(三)款所述情况,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结主要目的:工程使用安全、环境质量;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重点掌握质量监督站的组织性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作内容、权限。以下属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基本职责的是()。A.根据委托,受理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报监手续;B.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进行质量检查;C.对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进行抽查;D.发现质量问题时,采取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E.工程竣工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目的: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备案。工程报建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许可证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质量保修书质量合格文件规划消防环保批文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其他文件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A.可以B.必须C.不必要D.不需要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为主要手段。A.行政审批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C.竣工验收D.质量考核与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任务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承担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负责建设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工作;负责对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鉴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设现场所用材料质量的检测公测和参加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及奖励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验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验评程序:施工单位自评,再由监督站进行核验验评结果:优良、合格、不合格2.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⑴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程序:地区、部门评选和全国评选两步进行。⑵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程序:地区、部门评选和全国评选两步进行。全国优秀设计奖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三种。每两年评选一次。全国优秀勘察奖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三种。每两年评选一次。⑶建设工程鲁班奖评选程序:申报、初审、复查、审议投票建材使用许可制度1.建材生产许可证制生产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技术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这些建材产品。2.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CE欧盟)“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3.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建设部规定,对尚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为此,省级相关部门颁行一些地方规章,对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和推荐做了相应规定。4.建材材料进场检验制为保证建筑的结构安全及其质量,建设部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检查、检测。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或复试。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一、建设单位(业主)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通过工程发包,选取技术和经济实力、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来承包工程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同时,对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招标。发包单位不得在、发包中,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其他好处。2.委托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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