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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一节工程建设法律概述一、工程建设法的概念定义: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调整范围: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工程建设协作关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二、工程建设法的基本原则1、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2、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原则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三、工程建设法的特征及发展特征1、行政隶属性—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2、经济性3、政策性4、技术性作用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一节工程建设法律概述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二节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特征综合性—工程建设行政法律、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工程建设技术法律复杂性协同性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二节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非企业法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建设法规体系序号层次效力颁布机构1建设法律最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2建设行政法规次高国务院3建设部门规章第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地方性建设法规第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地方建设规章最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二节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概念产生变更—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变更消灭—自然、协议、违约消灭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二节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二)、原因建设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自然现象:例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社会事件:例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意外事件:例如爆炸、触礁行为—人有意识活动。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三节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法律制度的含义广义: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调整某一特定关系、规范某一类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二、法人制度1、法人的概念2、法人成立条件3、法定代表人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三节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三、代理制度1、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2、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权的终止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三节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代理权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失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三节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四、诉讼时效制度(一)、时效的概念—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在我国只承认消灭时效,不承认取得实效(二)、诉讼时效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三节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诉讼时效种类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一年,主要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特殊诉讼时效:四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三节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诉讼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但不得超过20年。4、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五、物权制度(一)、物权概念物权是民事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常见:所有权、地上权、永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二)、物权保护方法(民法)1、请求确认物权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三节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恢复原状4、请求返还原物5、请求损失赔偿(六)、债权制度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债和物权的区别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是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债权的客体可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物权只能是物。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三节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遗赠、抚养。4、债的消灭因履行而消灭—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因抵消而消灭—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因提存而消灭—债权人无法确定,债务人将履行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因混同而消灭—某具体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合为一体。因免除而消灭—债权人放弃债权因当事人死亡而接触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五节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案例案例1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告:××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基本案情1998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1999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技措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甲方认为: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乙方辩称:1999年9月某建筑集团申请成立了第六分公司;而且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有效,仲裁条款当然有效。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五节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案例案例2原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被告: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基本案情1994年6月10日,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广州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工业区的一块面积为2000m2的工业用地转让给香港公司,转让款共5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即依约将转让款500万元支付给广州公司。广州公司收款后却迟迟没有办理有关转让手续。至1996年12月,香港公司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州公司所转让的土地根本不能依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香港公司要求广州公司返还转让金,并于1998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判决广州公司返还香港公司土地转让费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港币28万元。而广州公司辩称,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与1994年6月10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该合同已于1994年履行完毕。此后,双方从为对上述合同的履行没有过任何争议或补充协议,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香港公司负担。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第五节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案例案例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被告:上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基本案情:原告房产公司与被告投资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就某写字楼项目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投资公司投资人民币2500万元参建,根据工程进度和房产公司的申请分批投入,直至帮助房产公司获得该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房产公司保证在两年内归还投资公司的所有参建资金并承担银行利息及提供参建总额20%的投资回报;投资公司将参建资金2500万元全部投入后,房产公司应将部分项目权证抵押给投资公司至归还参建资金;房产公司在两年内不能归还参建资金并提供约定回报,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参建总额10%;投资公司不按约定投入参建资金,则向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协议签定后投资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获批准。2000年6月投资公司从银行贷款4500万元。然而投资公司却将所有借款用于他处,始终未用于参建项目。2001年1月,房产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投资公司赔偿违约金250万元。投资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参建协议实质是企业间拆借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本文标题:工程建设法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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