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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和水平,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聘请的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利用专家工作,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不断学习,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由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利用专家工作进行规划,对-2-专家工作进行指导。不能因为利用专家工作而减轻或免除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利用专家工作的实施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特长、适用的职业和道德等因素,分析确定对专家工作的依赖是否适当。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收集和储存相关的专家专用信息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以往与专家的交往及向他人咨询获得专家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信息。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应当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和考察,通常包括:(一)专家的职称、专业资格或者执业许可证;(二)专家的经验或者声望,在相关行业中的实力;(三)专家经历及相关业绩。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专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在下列情况下专家工作的客观性风险增加。(一)专家受雇于或者曾受雇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二)专家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赖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或者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投资关系。第十一条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通常包括:(一)资产功能的判断;-3-(二)资产先进性的判断;(三)特殊资产的清查;(四)必要的技术鉴定;(五)特殊行业或者行业特殊业务等的判断;(六)需用特殊技术或者方法的数额测算。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应当由评估机构与专家签署有关书面文件,明确专家工作的目标、内容等。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向专家介绍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资产评估知识以及采取其他措施,以利于专家工作的完成。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综合分析、了解专家工作程序和手段等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理解和合理使用专家工作的成果。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果利用了专家工作,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必要时还要披露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专家的身份。(一)专家受雇于或者曾受雇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二)专家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赖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或者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投资关系。-4-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5-附件2:关于《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保证评估业务质量,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征求意见稿)。为便于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全面理解《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的必要性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学识、能力等原因,需要通过利用专家工作,协助完成评估业务。在已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中,尽管有关条款对利用专家工作做出原则规定,但对于什么是专家工作、如何利用专家工作、利用专家工作的责任、披露等问题并没有进行规范。同时,经过长期的努力,特别是最近几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了一系列资产评估准则,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这就需要在此基础上,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进行规范。为了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行为,明确利用专家工作的责任,合理防范职业风险,有必要特制定《资产-6-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二、起草的指导思想1.明确定位。利用专家工作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的事情。因此,《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针对专家工作的定义、如何利用专家工作、如何评价专家工作并保证利用专家工作合理性、如何明确利用专家工作责任以及利用专家工作的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2.借鉴其他中介业务利用专家工作规范和国际经验。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利用专家工作制定了准则,为制定适合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的准则提供了经验。同时,在总结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评估准则》、《欧洲评估准则》等对于利用专家工作规范的经验,力求与国际接轨,形成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规范意见。三、起草过程2009年4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启动《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项目。项目组首先对国外相关资料进行收集、翻译、研究和筛选,并对国内情况进行了研究,包括:(1)相关文献;(2)已发布资产评估准则中关于利用专家工作条款;(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类似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条款;(4)评估实务工作总结。在此基础上,先后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讨论修改,集思广益,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7-本准则包括“总则”、“基本要求”、“利用专家工作的实施”和“附则”,共4章17条。“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准则制定目的、专家定义、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能力要求、可以利用专家工作的情形、责任界定等。“利用专家工作的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信息资料的收集、专家胜任能力的评价与考察、专家客观性评价、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和程序、责任承担及其披露等。“附则”主要明确准则生效日期。五、重要事项说明(一)关于专家工作的含义利用专家工作与利用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不同,利用专家工作是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利用专家工作不是利用专家直接从事资产评估工作,而是利用专家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工作。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以外的,诸如对资产功能和先进性的判断、特殊资产清查、必要技术鉴定等。(二)利用专家工作范围的界定利用专家工作中的“专家”是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聘请的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利用专家工作的行为是注册资产评估师采取的主动行为,其他如委托方或被评估单位聘请的-8-注册会计师、律师工作等形成的业务成果,尽管注册资产评估师也会利用上述业务成果,但不属于利用专家工作的范围。(三)关于利用专家工作的评价和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应对利用专家工作负责,不能因利用专家工作而减轻责任。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收集相关领域专家的信息资料。在利用专家工作时,不仅应履行必要的程序,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了解专家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评价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四)关于利用专家工作的披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果利用了专家工作,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必要时还要描述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9-附件3: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采用适宜的方法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以合理保证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防范执业风险。第三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要素制定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一)质量控制责任;(二)职业道德;(三)人力资源;-10-(四)评估业务承接;(五)评估业务计划;(六)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七)监控和改进;(八)文件和记录。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并采用规范化的表格、工作底稿等方式适当记录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以保证这些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和执行。第二章质量控制责任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的控制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一)最高管理层;(二)首席评估师;(三)项目负责人;(四)项目内核人员;(五)项目团队一般成员;(六)评估机构其他人员。第七条最高管理层一般由评估机构的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或者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构成。-11-最高管理层应当确保管理层成员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第八条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一)树立质量至上的管理意识,并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二)制定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确保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先进、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四)科学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随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第九条首席评估师应当为评估机构的权益合伙人或股东,是最高管理层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总代表,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足够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工作。第十条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以承担以下职责:(一)确保质量控制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二)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通过体系运行现状的分析,向最高管理层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12-案;(三)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质量意识。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业务制定项目负责人制度,并满足以下要求:(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二)应当对每项业务至少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最高管理层可以根据业务的风险类别决定项目负责人是否为股东(合伙人);(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具体评估业务的计划和实施;(二)组织出具恰当的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三)组织归集、整理、归档评估业务工作底稿;(四)向最高管理层提供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便于最高管理层对这些信息采取适当措施;(五)处理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第十三条项目内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二)具备审核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三)保证项目内核人员的客观性。第十四条评估机构的项目内核人员应当承担以下职责:-13-(一)审核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二)审核拟出具评估报告的恰当性;(三)审核评估工作底稿。第十五条项目团队中除项目负责人之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以及业务计划从事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三)及时汇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复核已完成的工作并接受项目内核人员的审核。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的其他人员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一)业务洽谈人员;(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三)档案管理人员;(四)文印人员;
本文标题: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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