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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金信托法律问题研究姓名:鲍夏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黄建水20090501年金信托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鲍夏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刘向东关于开展年金信托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思考-武汉金融2006,(4)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和日本年金信托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对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化管理的思路和设想.2.学位论文王颖企业年金信托法律规制研究2009企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信托是指委托人(企业)基于对信托公司(受托人)的信任,将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缴纳的企业年金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企业职工)的利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它具有养老保障、不可撤销等特征,属于私益信托,兼有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性质。它主要包括了六个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前者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后者分别为信托法律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随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的日益扩大,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也日趋重要。运用信托机制来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是目前世界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做法。本文在吸取英、美、日三国运用信托机制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我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机制,并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监管立法、明确我国企业年金投资信托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投资信托的监管方式及积极构建并完善企业年金的信托税制等方面做了初步的探讨。3.期刊论文芮秋会对完善企业年金信托监管制度的思考-时代经贸(学术版)2008,6(9)企业年金是现代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是我国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我国企业年金运作的主流模式被定格在信托方式上,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信托型企业年金监管制度.文章从企业年金信托的基本特征入手,分析了目前我国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我国监管的目标和原则,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4.学位论文傅金鉴职业养老保险之年金信托研究2005本文首先介绍了企业年金的基本制度特征,这是对一种制度进行法律构建的基础.接着本文论述了对企业年金采取信托制度予以构建的必要性,在得出肯定结论之后,本文对年金信托进行了相关的要素性研究,分析我国现行信托法律体系是如何规范和保护企业年金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合乎目的运作和投资的.同时,本文也参照英国的信托制度和养老金法律制度予以些许对比分析,希望能带来一定的制度借鉴.期望本文的分析能使大家对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更加深刻,促进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更加规范和有效的运作.5.学位论文赵江宁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探析2007我国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就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行业和地域差异巨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太小难于满足人口老龄化而形成的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养老保障体系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2000年,为了更好的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与国际保持统一,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至此开始走向规范化道路。对于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年金来说,如何对其进行管理和运作是企业年金发展和监管的关键。英美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发展历史悠久,已形成较完善的企业年金立法体系、税收制度、管理监督制度。尤其是采用信托模式管理企业年金的英国、美国更为年金的发展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我国在长时间的探索后,初步确定了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框架,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开创了新的历史。我国信托法、企业年金法规、经济环境还有诸多不足,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深化、完善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制度,促进年金信托蓬勃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本文根据企业年金的特性,结合信托制度,分析了企业年金信托中的核心要素,主要论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对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做了系统的论述,旨在论述信托制度是企业年金管理的最优模式。通过对比分析,我国信托制度还不完善,年金信托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要在长时间的探索中不断完善。文章首先对企业年金信托做了概括性的阐述。界定了企业年金的定义,从企业年金的历史渊源到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然后对信托的定义,以及信托的特征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随后,对企业年金与信托法律制度结合的企业年金信托作了概述,详细说明了企业年金信托不同于一般信托的特点。对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论述,阐明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次,对企业年金信托中信托财产作了详细论述。本章首先从设立企业年金信托的目的——使受益人雇员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角度说明了企业年金的独立性是企业年金信托的核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也使信托得以发展的重要特征。进而,说明了信托的本质——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是分离的,也指出了企业年金的独立地位是来源于信托财产的“两权分离”。从企业年金独立性的特征上又引申出了企业年金长期运行的必要性和管理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可以保护信托财产能够长期持续经营,而这种优势刚好符合企业年金周期性长的要求。然后,详细论述了我国现阶段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各个关系中主体的资格规定。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中,包涵了三个法律关系,每个法律关系都是独立存在的,又不可或缺。企业年金的特殊性要求每个法律关系中各方的主体要符合一定条件,以防范企业年金的滥用或损失。文章进一步分析了企业年金信托中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年金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整个信托关系的关键,有很多不同与一般信托的权利和义务。本部分就着重分析年金信托受托人特有的权利和义务,以突出企业年金信托的特殊性。最后,在分析过我国现有的年金信托制度后,指出年金信托法律中的缺陷,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完善我国的年金信托法律体系。6.期刊论文芮秋会对完善企业年金信托监管制度的思考-时代经贸(学术版)2008,6(3)企业年金是现代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是我国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我国企业年金运作的主流模式被定格在信托方式上,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信托型企业年金监管制度.文章从企业年金信托的基本特征入手,分析了目前我国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我国监管的目标和原则,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7.学位论文何文娟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2007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同时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并且日益成为各国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所关注的焦点。我国也正处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阶段,如何建立一个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企业年金制度,对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此,我国立法选择了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在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模式上,立法采用了信托模式即实行企业年金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是以信托法为基础,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来构建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框架。具体而言,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出资形成一笔基金,对此基金采用信托的方式运营管理,以便在职工退休后为其提供养老金。那么,信托模式能否承担起以及如何承担起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重任,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问题,也是本文展开论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文首先以信托法理为依托,论证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与信托法律制度的内在契合;接着,比较分析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四种管理运行模式;然后,由前两部分得出企业年金信托具有的独特优势;从而有力地论证信托模式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优化选择。其次,在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法律架构中,着重分析了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组织运作流程和两类受托人。再者,从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演进历程和发展现状中,提出其存在的诸多法律缺陷。最后,通过对典型国家企业年金信托的考察,得出对我国的启示,并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对策和建议。第1部分为“信托模式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优化选择”。本部分中,首先通过论述信托法基本原则契合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根本目的和信托法律制度为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提供制度基础,论证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与信托法律制度的内在契合。其次,比较分析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四种管理运作模式,即信托型、契约型、公司型、基金会型。再者,通过前面两部分的论述,得出企业年金信托具有安全保障、灵活高效的独特优势。通过上述三个层次的递进,逐步论证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运作采用信托模式的正当合理性,说明选择此种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必然可行性。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的根本目的在于,在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独立的前提下,对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资本化运作,实现其保值增值,为职工退休后的经济生活提供可靠保障。通过信托法律制度的设计,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交与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人或投资代理人利用其专业理财能力,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运营管理。信托模式有助于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根本目的和满足企业年金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企业年金信托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流模式,有利于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同时,企业年金信托具有安全保障、灵活高效的独特优势,更有利于受益人的权利保障。第2部分为“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法律架构分析”。本部分中,首先分别分析了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其次,论述了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组织运作流程。通过组织运作流程图,列明了当事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两种法律关系的衔接、配合;通过基金流程图表,表明企业年金信托中基金在相关委托代理人之间的流转过程。再者,探讨了企业年金信托中的两类受托人,即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通过对两类受托人的治理结构、专业性、信息沟通、成本及规模效益和监督五方面的比较分析,得出:法人受托机构较之企业年金理事会具有更多的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第3部分为“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演进、现状和法律缺陷”。本部分中,首先论述了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和发展现状,展现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发展的成长过程。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速度和规模都比较有限。其次,指出了我国企业年金信托中存在的法律缺陷,主要有:一是企业年金发展缺乏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二是企业年金激励性政策优惠的缺失,三是企业年金管理构架的不健全,四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的不畅通。第4部分为“企业年金信托的国外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中,首先考察了英国企业年金信托,从中可见,英国职工的退休待遇主要依靠职业养老金制度提供,英国企业年金信托方面的立法相当完善。其次,考察了美国的企业年金信托,从中可见,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在短期内成功发展的原因在于健全的法律制度、有效的税收制度和成熟的金融市场。再者,考察了澳大利亚的企业年金信托,从中可见,澳大利亚对企业年金实行商业化管理,规定每个养老基金都必须有受托机构。上述典型国家企业年金信托的良好运行态势,一方面坚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运作实行信托模式的信心,另方面也对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发展提供了立法、监督、税收方面的启示。比如,国家在立法方面应相继出台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企业年金信托的发展营造良好法律环境;对企业年金实施监管是公共利益理论在企业年金领域的运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企业年金税惠政策能够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第5部分为“构建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对策和建议”。本部分中,首先,提出完善企业年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受托人处于整个企业年金运作流程的核心和信息传导的枢
本文标题:年金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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