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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概论第四讲城乡规划法规引例•2008年1月初,A省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欲在某市主干道上修建一幢儿童乐园大楼,向B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C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区城管会分别签署了“原则同意,请规划局给予支持,审定方案,办理手续”的意见。•电子司将修建计划报送B市规划局审批。在计划尚未审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月6日擅自动工修建儿童乐园大楼。•2008年3月9日,市规划局和市、区城管会的有关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写出书面检查。电子公司于当日做出书面检查,表示愿意停止施工,接受处理。但是实际并未停止施工。••2008年3月20日,市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A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限定电子公司在2008年4月7日前自行拆除未完工的违法修建的儿量乐园大楼。•电子公司不服,向A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A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于2008年4月19日作出维持市城市规划局的违法建筑拆除决定。在复议期间,电子公司仍继续施工,致使建筑面积为1730m2的六层大楼基本完工。电子公司对复议不服,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规划局限期拆除房屋的决定。阅读该案例讨论以下问题:•1.建设用地涉及哪些相关知识?如何申请?•2.什么是城市规划?对建设工程程序会产生什么影响?•3.申办城市规划许可涉及哪些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4.该案件应如何处理?永城市东城区规划图一城乡规划法概述(一)立法背景•《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正式施行。•《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1)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2)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及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三规合一”(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2.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3.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1)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2)“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将有关专项规划纳入总体规划。4.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相关内容的修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削减规划实施过程中修改的随意性,防止“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现象,是规划决策客观、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5.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在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6.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城乡规划法》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制约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1)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全面的监督;(2)人大的监督——重点是规划的实施与修改;(3)全社会的公众监督——重点是违反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纳入规划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乡规划法》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体现了对私权的保护。7.强化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规定其违法行为主体包括: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8.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发布,2008年7月1日起实施。(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2)人事部制订《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3)研究并总结《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施行的基础上,起草《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三)《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区别第一,调整对象——从城市走向城乡,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指导建设”,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第四,新法增加了对责任主体的处罚,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第七,新法更具有动态性,也重视规划的修改,(四)《城乡规划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五)建设用地法律制度1、《土地管理法》(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土地管理法》(八章,八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土地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为耕地的,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3、土地所有权(1)《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3)《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4、土地所有权属变更不是指把公有的土地变为私有,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1)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2)将国家所有的土地调整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行为。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二、城乡规划制定(一)城乡规划的分类和内容1.城乡规划的分类•(1)城镇体系规划•(2)城市规划•(3)镇规划•(4)乡规划•(5)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2、城乡规划内容(1)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2)城镇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1)古代城市规划。(2)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3)市区:是指非农业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重达到比较大的集中优势,城市建设基本联片,公用设施基本到达的地区。(4)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聚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地区。(5)规划控制区: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如水源保护区、机场及其控制区、风景名胜及历史文化遗存等。(3)城市总体规划1)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位置;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主要广场、停车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5)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保、保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7)根据城市防灾要求,做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8)确定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9)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10)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控制旧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11)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蔬菜、牧场、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做出统筹安排,划定保留的绿化地带和隔离地带;12)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方法的建议;1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4)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前者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者为修建性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①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②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的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③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④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⑤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⑥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2)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①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②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图;③道路系统规划设计;④绿地系统规划设计;⑤工程管线规划设计;⑥竖向规划设计;⑦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4)乡、村庄规划的内容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
本文标题: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第四讲城乡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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