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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建筑法规第六章_勘察设计法律规范
1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讲授内容工程勘察设计概述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工程勘察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返回一、工程勘察设计概述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概念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立法现状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返回1、基本概念工程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情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岩土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处理、监测活动也属工程勘察范畴。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指标,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返回5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勘察是基础,而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它们对工程的质量和效益都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依法加强勘察设计管理是十分重要的。62、立法现状2、立法现状现行的主要法规有:1999年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2年建设部令第115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勘测设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国家正在积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勘察设计法》,届时它建成为我国第一部工程勘测设计方面的法律,对工程勘测设计的法制建设,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返回3、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勘查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的原则;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原则;综合利用资源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原则;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的原则。返回二、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返回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性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统一,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指标。返回2、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建设标准是衡量工程质量的尺度建设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建设速度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技术进步返回3、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工程建设标准有不同的种类。按标准的内容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三类。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按适用阶段可分为设计标准、施工标准和验收标准。按执行效力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返回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志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修订、统一编审、标号、发布。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返回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有序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返回设计标准设计标准又可按专业进一步划分,如建筑设计标准可分为:建筑设计基础标准,包括建筑术语、建筑物等级划分等;建筑设计通用标准,包括采光、照明、节能、防火等;建筑结构设计通用标准,包括建筑荷载、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等;建筑工程设计专用规范,如旅馆、住宅设计规范;相关专业设计标准,如给排水、采暖通风等方面的标准。返回强制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或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返回4、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工程勘测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两种。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它是强制性勘测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就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单位四级。标准设计。它是推荐性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标准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返回5、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相关法规规定:⑴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时,不得擅自更改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使用;不按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⑷对于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返回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资质资格分级业务范围资质申请与审批勘察设计资格的管理和监督返回1、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资质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工程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依据。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要的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等。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返回2、资质分级勘察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综合资质:甲级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专业资质:甲乙丙级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资质、工程测量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业务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2、资质分级设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综合资质:甲级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行业资质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专项资质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任务2、资质分级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设甲、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返回3、业务范围(1)工程勘察单位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业务;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工程钻探、凿井等勘察劳务业务。(2)工程设计单位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返回4、资质申请与审批申请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和民航等方面)申请乙级及以下资质•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除去以上叙述的工程乙级)及以下资质新设立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的申请•首次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业绩资质证书及有效期•资质证书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5年,可提出资质延续申请4、资质申请与审批⑴审批机构及权限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⑵申请单位条件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计机构的文件;②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③具备所申请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资格等级标准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返回5、勘察设计资格的管理和监督监督建设主管部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监督管理可以撤销资质的情形有:(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2)超越法定职权(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4)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5、勘察设计资格的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限制。返回四、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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