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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受聘与一个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1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1)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3)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4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执行尚未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5印章失效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一执业范围:(一)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进行下列工作: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二)具体规定:1受聘单位的规定:受聘于一个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于一个施工资质企业。2对岗位的规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二权利与义务:(曾经考过不当重点)(一)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字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水平;5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铁路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只设一级建造师;化学品、油、气等危险品码头不论规模大小,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必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犯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做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法律体系民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节约能源法、环保法、环评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税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宪法:法律体系的基础,还包括: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国籍法诉讼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刑法:刑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省级以及省政府所在市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行政规章一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地方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法的形式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Z301030民法民事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2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属于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属于可撤销、可变更);3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否则,无效)。(1)标底合法;(2)形式合法;(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②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③以代理人独立意志的表主体(当事人或参与者)人或参与)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内容民事权利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16~18岁(自己收入生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外资企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非物质财富:图纸行为:施工、勘察设计物财民事义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现),其④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合法、非法均承担)。二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监理合同属于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代理。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3制定代理:根据法院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而产生的代理。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担任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担任:①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①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②本人知道他人的行为不否认的,视为同意;③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发对的,双方负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需转托代理的,需经代理人同意,如不同意代理对自己所转托人的行为负责,但紧急情况为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除外。★四表见代理:实无代理权(无权、越权、代理终止),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权代理,实施了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实施了代理活动;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未授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有效。五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1)期满或事务完成;(2)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分清各个代理终止的原因)2《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也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下列情形是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双方约定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1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一债的概念:债权是对特定人(专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二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1意定(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四连带之债的特点: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1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物权是针对所有人的绝对的权利。★(绝对权利)一物权的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2物权是排他权利。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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