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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主要内容1、招标投标的概念及性质2、招标投标法的概念3、招标的程序及内容4、投标的程序及内容5、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内容一、招标投标法概述(一)招标投标和招标投标法的概念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买方(采购方)提出自己的条件吸引买方参与竞争,并择优确定卖方(提供方)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投标法是调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二、招标(一)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1、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2、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三)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一种广泛的通告。招标公告的目的是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具有公平的投标竞争的机会。招标公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播。投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的参加投标的邀请。(四)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开始之前或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五)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按套数发售。一般是一个投标人一套。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二、投标(一)投标人及其资格要求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投标人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二)编制和送达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编制为了编制投标文件,除应搜集有关资料外,还应参加投标预备会和勘察现场。2、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规定的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也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提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组织方式。联合体中标者,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四、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所谓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启封揭晓。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二)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或应邀参加该委员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步骤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只对有效投标进行评审。(三)中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2、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案例分析某市过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考虑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有外省施工企业参加,故业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问题作出了答复。在答复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问题: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请逐一说明。第二节合同法主要内容1、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生效4、合同的履行5、合同争议的解决一、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通常可分为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形式: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二)合同订立的阶段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要约人受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有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以下特征:(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3、要约和承诺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三)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的原则2、诚实信用的原则五、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一)协商协商是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二)调解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协商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三)仲裁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2、仲裁的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四)诉讼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对于一般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标题:建设法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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