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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第7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第7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7章7.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7.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7.4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7.5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典型案例分析7.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第7章7.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1.建设工程勘察的概念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7.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第7章2.建设工程设计的概念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工程设计包括总图、工艺、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7.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7.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第7章现行的主要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等法律文件。7.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7.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第7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7.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7.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第7章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标发包方式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有: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7.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7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7.2.1编制依据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7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满足下述要求:1)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2)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7.2.2编制要求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7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满足下述要求:3)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7.2.2编制要求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7章1.总体设计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的选定、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谈判等工作的要求。2.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1)设计方案的比选;2)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3)土地征用;4)基建投资的控制;7.2.3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7章2.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设计概算应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深度要满足控制投资、计划安排和基本建设拨款的要求。7.2.3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7章3.技术设计技术设计的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4.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能安排材料、设备的订货;能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能进行土建施工和安装;能据此进行工程验收。7.2.3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7章1.设计文件的审批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根据《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设计文件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1)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批准;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务院批准。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2)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批准文件抄送建设部备案。国家指定的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要报建设部审批。7.2.4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7章1.设计文件的审批3)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4)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5)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6)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指定要审查者外,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对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听取意见。7.2.4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7章2.设计文件的修改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根据《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修改设计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1)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计划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2)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3)施工图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的同意。7.2.4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7.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7章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建设部于2000年2月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对具体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另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中也分专业规定了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和要点。7.3.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概述7.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7章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暂行办法》规定,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7.3.2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及内容7.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7章2.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7.3.2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及内容7.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7章3.施工图审查应报送的资料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2)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4)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7.3.2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及内容7.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7章4.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的关系施工图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施工图审查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方面的问题。至于设计方案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保守、设计方案是否可以改进等这些主要只涉及业主利益的问题,是属于设计咨询范畴的内容,不属于施工图审查的范围。7.3.2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及内容7.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7章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1)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3)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4)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5)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7.3.3施工图审查机构7.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7章2.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批符合上述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7.3.3施工图审查机构7.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7章《暂行办法》规定,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施工图审查的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2)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7.3.4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7.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7章3)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4)施工图审查报告应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5)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6)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7.3.4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7.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7章7)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8)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7.3.4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7.3施工图设计文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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