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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C&SolvencyII制度郝充仁淡江大學保險經營研究所精算觀點:1.資產風險(C-1)無法履約(信用)市場跌價(股票)2.訂價風險(C-2)$t負債資產精算觀點(續):3.利率風險(C-3)資產負債管理解約、保單貸款→流動性風險(利率上升)$t總負債流動負債流動資產總資產精算觀點(續):利率下跌負債增幅>資產增幅4.其他風險(C-4)社會、法律、政治、科技財務觀點:1.精算風險→C-2風險2.系統風險市場風險再融資風險(Refinance)(利率上升)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利率下跌)到期日配合利率上升(cashout)利率下跌(負債>資產)LiabilityLiabilityAssetAsset財務觀點(續):3.信用風險(國家信用風險)(C-1)→債券4.流動風險C-1&C-3投資不良利率上升系統性風險干預公司財務不佳保戶解約保戶解約財務觀點(續):5.營運風險詐欺、過失、意外、天災C-4風險6.法律風險政府、法令、監理規範C-4風險C-1C-2C-3C-4精算系統信用流動性營運法律何謂風險資本額制度?其目的為何?•「保險業風險資本額」•簡單來說就是保險業經營風險所需之約當金額。•主管機關於多年前即著手研議規劃監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之機制,並於民國90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條文,其中第143條之4引進美國風險基礎資本額(Risk-BasedCapital)制度,並正式宣告於92年7月開始施行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以適度監控保險業之財務狀況,並強化其市場競爭力。•基礎資本額制度能早期預測財務狀況不佳的保險公司,以避免保險公司發生失卻清償能力的情形。我國保險監理機關對保險公司資本額監理之演進1992年以前傳統固定資本額(清償能力觀念)1992至2003年間認許資產減負債(清償能力觀念)2003年以後風險基礎資本額(動態清償能力)資本額1.第143條第1項(已刪除):保險業認許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未達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之保證金額三倍(即實收資本額之45%)時,主管機關應命其於限期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2.第143-4條第1項: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風險資本額制度乃是一種考量保險業的經營規模及各項風險組合,以決定其應有的最低資本額制度。•是判斷保險公司資金狀況的重要指標,重要到有法律明文規定。•要瞭解資本適足率就要先知道什麼是自有資本和風險資本。•自有資本就是:所有的股東所提供給公司的資金以及公司營運所產生的稅後盈餘,所以公司可以藉由發行股票集資來提高自有資本,或是由大股東注資。•風險資本則是:指該公司用來投資的資金。•所謂的資本適足率就是:自有資本額除以風險資本額,例如自有資本兩百億,風險資本一百億,那麼資本適足率就是200%。風險資本額(RiskBasedCapital)?•保費風險係指保險公司經營業務時針對簽單業務費率定價不足之風險,即理賠金額高於保費收入之風險,•於計算此風險所需提足之風險資本額時,主要考量保費收入不足及精算定價錯誤之風險•舉例來說,假設某一險種保費收入為80萬元,而費用及理賠支出卻高達120萬元,而此40萬元之差距即為承保上之損失。其他風險之評估範圍為何?•其他風險係指保險人除資產風險(關係人及非關係人)、保險風險、利率風險外可能面對的其他風險,主要包含項目是營運風險(OperationalRisk),係指保險人因營運上各項因素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可能損失.•營運風險的來源包括五大方面:•員工(人為疏失、舞弊等),技術(電腦系統出問題等),•顧客關係(與顧客的糾紛或訴訟等),意外(火災,巨災等),以及外在環境(外來的詐欺)。金管會公開資料C0:關係人風險(資產)C1:非關係人險(資產)-C1CS普通股股票C1O其他資產C2:保險風險C3:利率風險C4:其他風險222123140)(4.0CCCCCCcSO.風險資本總額(RBC)—壽險一般而言,其考慮所投資之關係企業或子公是否亦為保險公司,以及是設於本國或海外而認定其風險之大小。例如金控公司集團內的交易或貸款。C0: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係指反應壽險公司對關係企業的投資有可能無法回收之風險。.風險資本總額(RBC)—壽險C1:資產風險:(非關係人風險)係指資產價值因債券發行者無法清償本息,使得債權持有人發生損失的風險,或者因股價下跌造成股票價值損失之風險等。•保險公司的資產組合多樣化,其範圍包括:現金、債券、抵押放款、特別股、普通股及不動產,且不同資產有不同之違約風險,此外每種資產之風險程度,又依等級而異,因此各等級間其風險係數不同。.風險資本總額(RBC)—壽險C2:保險風險:係指來自於保險商品定價上預估錯誤,如因死亡率、疾病率、傷殘率及費用率等,而導致保險費及準備金不足以支付保險給付的風險。•此類風險大致又可區分為過程風險與決定性風險。•(1)、過程風險:•係指統計上結果之變動,如死亡、疾病、保單繼續、利率及費用率等與生俱來的風險。•(2)、決定性風險:•係指因對於承保事件發生錯誤估計所致,計有:保單設計時,因採取不當的訂價假設所產生的風險:健康險即失能險中,疾病率及其他獲利性要素循環性變動。.風險資本總額(RBC)—壽險C3:利率風險係指因利率變動,使得資產與負債的現金流量無法配合所導致的風險。•相對於C1風險偏重於資產面、C2風險偏重負債面而言,C3風險則同時考慮此兩者,亦即著眼在資產與負債的現金流量在時點上能否配合,當資產得以及時足夠償付到期的負債,則應無利率風險;反之,便產生了利率風險。.風險資本總額(RBC)—壽險C4:其他風險:會對公司業務經營造成不良影響之風險例如:因經營環境、法令、政策改變或發生訴訟案件等造成之風險。衡量因營運上所導致的直接或是間接的可能損失,例如員工舞弊、電腦系統故障、訴訟糾紛等。•此風險主要衡量因營運上各項因素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可能損失,在美國係以安定基金來衡量,而我國因保險業安定基金制度甫建立,故以公司大小(業務量及資產)來代表暴露於營運風險的部位。.風險資本總額(RBC)—壽險清償能力—風險資本額制度自有資本-認許業主權益*+股票未實現利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資本適足率(RBCRatio)-自有資本/風險資本總額200%•保險業應於每年結(決)算後4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報資本適足性報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目前並未揭露,公司及業務員不得以資本適足率作不當之宣傳或招攬(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每年定期檢討修正,持續修改中150%~200%低於150%一、命令保險業及其負責人限期增資或提出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出增資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第三項之監理措施。二、命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三、限制其資金運用範圍,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給付之行為。一、解除其董(理)事、監察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二、停止其董(理)事、監察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三、保險業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四、命令其處分特定資產。五、限制或禁止其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六、命令其負責人之報酬予以調降,且不得逾該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七、限制增設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八、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主管機關要求之最低比率者,處分狀況:•我國保險業自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起為與國際接軌正式施行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Risk-BasedCapital)•該制度之目的在及早偵測出可能發生失卻清償能力之保險公司。以監理角度而言,如何有效利用監理制度來確保保險公司失卻清償能力在可接受範圍內,一直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藉由RBC制度,監理機關可以評估保險公司資產面(資產配置)和負債面(險種經營)的風險,並給予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不同的權數,加以計算其所需的資本,因此RBC制度實為控制保險公司盈餘的一種財務監理工具。•而也因為RBC制度這樣的特性,某種程度來說也可間接引導保險產業的資產配置。2SolvencyII制度SolvencyI之形成及主要內容1歐洲保險業之監理合作開端於1957年歐洲經濟共同體(EEC)/1963年提出最低清償邊際公式報告21973年第一號產險指令(Non-LifeDirective)31979年第二號人身保險指令(LifeDirective)41992年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指令(奠定歐洲保險市場基礎)5SolvencyI即是歐盟於2002年2月所頒佈之保險業監理指令所形成具體之規範2004年會計年度即為各歐盟會員國所採用SolvencyI-歐盟保險業監理規範之修正架構將1973/1979財產及人身保險清償邊際指令進行微幅修正一1998年頒行保險集團指令,並針對金融集團從事保險事業發佈指令規範二頒行再保險規範指令三對於保險事業之重整及清算設定相關要件四承保風險充份準備金支付清償能力保單持有人支付最低法定資本額之要求歐盟SolvencyI的問題SolvencyII反應實際風險建立以風險為考量基礎的監理制度SolvencyI(清償能力制度)(SolvencyMarginRequirement)1.未充份反應保險業的實際風險2.計算公式參考因子過為粗略國際保險監理新趨勢–SolvencyII(1).實施進程與原則1引進整合型態風險管理的思維架構22003年歐盟監理機關已完成基本架構32007年發佈官方監理規範42019年歐盟預定開始針對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實施的監理制度國際保險監理新趨勢–SolvencyII(2).監理制度的主要內容:1改採準則基礎取代原公式基礎計算應提資本2最低清償資本採用與市場價值一致之評估方法3允許保險公司採自有模型計提資本及建立管理風險機制4SolvencyII監理架構將整合銀行及證券金融產業的監管模式5監理標準參考BaselII銀行三支柱方式進行國際保險監理新趨勢–SolvencyII監理標準與銀行業的BaseII相容,以達到監理的一致性。SolvencyII三大支柱架構(1)資產、負債及資料計算監理程序資訊揭露法定資本責任準備金資本需求資產評價風險因子風險量測與假設風險相關分析數量公式內部模型法建構第一支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公司治理壓力測試連續測試第二支柱目前應揭露要求會計報表GAAP監理報告IFRS4、IFRS7未來應揭露項目IFRS(Phase2及IFRS7)IAIS歐盟法規法令一致性原則第三支柱SolvencyII三大支柱架構(2)第一支柱:數量的要求標準第一支柱:數量的要求標準第一支柱:數量的要求標準1.要求MCR與SCR的目的在於確保消費者之權益。2.量化項目:準備金的衡量、清償資本額3.標準:所有資產與負債都需要以市場價值為基礎進行評價4.準備金計算方法:負債市場價值(MVL)=最佳估計值+邊際資本(MVM)5.清償資本額(SCR)的要求標準法內部模型法6.超額資本:保險公司持有超出清償資本額需求的消償邊際資本。第一支柱:數量的要求標準一、自有風險應以資產負債表為主且包含的風險項目應有核保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準備金風險、營運風險及巨災風險。二、公司自有模型應考量整體的風險累積,尤其必須考量天災造成的巨大集中災害及資產過份集中所導致的巨額跌價損失,再保險風險移轉及其他財務風險移轉的效果必須同時考量。三、公司自有模型應考量資產與負債的搭配,考量資產與負債現金流量的到期日及敏感程度,模型必須同時涵蓋所有影響公司資產負債結果的因子及公司的所有交易活動。第一支柱:風險因子及模型考量第二支柱:監理審查程序1.目的:不僅是確認保險人有適足的資本,並且鼓勵保險人發展與使用更為健全的風險管理技術來監控各種風險。2.範圍:對於無法在第一支柱下適當評估的風險,基本上被納入第二支柱的規範之內。3.主要項目:保險人內
本文标题:风险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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