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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证明责任第三节证明标准第四节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第五节证明过程第六节证据的审核认定第一节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又称证明的客体、证明的标的,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二、证明对象的范围通说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以下方面:(一)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二)用来推断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间接事实。(三)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辅助事实。如《证据规定》第77条的规定。(四)程序法事实。(五)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六)特别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指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它是在人类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不成文法则。”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如《证据规定》第75条之规定。(四)预决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的主文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诉讼上承认的事实。第二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含义(一)证明责任的概念1.证明责任的定义: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不尽举证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败诉的风险。一项争议事实“真伪不明“前提条件是:(1)原告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2)被告方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3)对争议事实主张有证明必要,在举证规则领域,自认的、不争议的和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再需要证明;(4)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的的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5)口头辩论程序已经结束,上述第3的证明需要和第4项的法官心证不足仍没有改变。【案例】曾某向黄某借款1000元,约定当月底返还,曾某向黄某出具了欠条。在还款期届满前,曾某偿还了部分欠款,由于所欠款项没有还清,欠条不便返还,曾某便又在同一欠条上记明:“还欠款300元”。还款期届满后,曾某一直未能清偿余款,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返还余款700元。但在诉讼中,双方对余款的数额发生争议,曾某认为自己“已还(huan)欠款700元,还(hai)欠款300元”;而黄某则说是“还(huan)欠款300元,还(hai)欠款700元”。[问题]:本案事实如何认定?2.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证明责任具体包括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和客观上的证明责任两层含义:其一,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二)主观上的证明责任与客观上的证明责任的区别与联系1.主观上的证明责任与客观上的证明责任的区别(1)涉及的对象不同。前者:具体事实。后者:要件事实。(2)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后者:诉讼中客观上存在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不利诉讼结果归一方当事人承担。(3)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是否会发生转移不同。前者:动态的责任。后者:固化的责任。(4)法律依据不同。前者:程序法律规范。后者:实体法律规范。(5)存在的时间不同。前者:整个诉讼过程中。后者:诉讼开始以前即以法定的风险分配方式存在。(6)能否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方面不同。前者:可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后者: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2.主观上的证明责任与客观上的证明责任的联系(1)二者都是证据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后者是前者存在的原因;(3)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总是负担着提供证据的责任;(4)提供证据的活动直接影响着证明责任。二、证明责任的作用(一)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作出裁判。(二)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展开进攻和防御提供依据。(三)为确定本证和反证提供依据。当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院可决定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即本证方)继续举证,只有其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达到高度盖然性才能免去进一步提供证据的责任。而对于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即反证方),只要其提供的反证动摇了本证的证明力即可。三、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概说(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二)罗森贝克“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近代以来,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有三大学说,即待证事实分类说、法规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待证事实分类说主要包括消极事实说与外界事实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不足,出现了“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和“利益衡量说”等。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通说。学说要点:1.将实体法规范按照对立关系分为两大类:权利发生规范(又称权利根据规范)和权利对立规范。权利对立规范又可分为三种类型:权利障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制约规范。(1)权利发生规范:又称权利根据规范,指能够发生一定权利的规范。如《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权利对立规范:指对权利发生规范起反作用的规范。(3)权利障碍规范:指权利发生规范的构成要件已经部分实现,但因该权利的效果受到妨碍而使该权利自始不能发生所涉及的规范。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权利消灭规范是指在权利发生以后,能够将已存在的权利消灭所涉及的规范。如《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5)权利制约规范,是指在权利发生之后,权利人欲行使权利时,能够将权利的效果加以遏制,使该权利不能发挥效力的规范。如《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与这些规范相联系的、抽象意义上的、类型化的事实分别是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权利障碍的要件事实、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和权利制约的要件事实。3.证明责任分配原则:(1)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2)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障碍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具体而言:第一,提出诉讼请求的人就权利产生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驳诉讼请求的人就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就权利产生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不承担证明责任。抗辩事实是指针对对方主张的权利产生要件事实,而提出的权利障碍要件事实、权利消灭要件事实或权利制约要件事实。第二,超出实体法规定范围的事实,即不属于权利产生要件事实、权利障碍要件事实、权利消灭要件事实的事实和权利制约要件事实的事实与证明责任无关,不发生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四、我国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一)现行《民诉法》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现行《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条不构成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二)《证据规定》对合同、侵权等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据规定》按照“规范说”,在第2条、第5条、第6条对合同、侵权等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进行了分配。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包括证明责任的倒置、推定、法官裁量分配等规则。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实质是免除了主张方对特定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由主张方的相对方从反方向证明此要件事实不存在,如果主张方的相对方不能以相反的证据推定此免证事实,法官就要推定此免证事实存在从而适用以此免证事实为前提条件的法规范。《证据规定》第4条对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作了规定。其中:第(1)、(4)、(7)项和第(8)项是有关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1)关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一般侵权)。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证明责任是对过错责任中“违法行为”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的倒置。(4)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过错责任原则)。“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是关于主观过错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的倒置。(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一般侵权)。“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是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的倒置。(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是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的倒置。第(3)项既涉及证明责任的倒置又涉及抗辩事由证明责任的正置。(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关于加害人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规定,体现了对于侵权责任里“因果关系”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属于对相对方的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其余三项是关于抗辩事由或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正置的规定。(2)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属于对相对方的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属于对相对方的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属于对相对方的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2.推定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1)法律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以某一基础事实的存在为前提,从而认定某一法律要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如《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条规定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系基础事实,“该证据的内容”属于
本文标题:9.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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