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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律知识自觉遵纪守法——大学生与法律知识的学习一、民法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案例一:悬赏广告案例二:不当得利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是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的关系总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是民事主体?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他组织——没有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民事主体制度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依照民法的规定,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什么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具备条件: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事行为制度《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法律行为非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无效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事实的行为;■因受欺骗而实施的行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民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制度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民事行为制度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事权利制度继承权相关法律制度案例分析——多份遗嘱继承权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民事权利制度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继承人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继承人继承权的主体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事权利制度继承权的特征■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民事权利制度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相对丧失)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继承权的丧失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民事权利制度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特别法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开始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法律不予保护。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二、刑法基本知识问题思考1、抛开具体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是什么?特征之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之二: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特征之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案例:小偷被打刑法犯罪刑罚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相当: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适用刑法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划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周岁一律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1周岁以12个月计;生日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生理功能丧失者的刑事责任:刑法中对生理功能缺陷者即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规定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案例分析:公交车祸案例分析:杀媳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希望:直接故意放任: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案例分析:犯罪客体注意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方法、犯罪时间、地点等。危害行为: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危害行为表现形态作为不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当为而为之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其所负有特定义务要求他实施、并且可能实施的行为。当为而不为行为人必须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行为人能履行自己所负的特定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自己特定义务并且对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造成了危害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客观存在不法侵害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目的条件——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的危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然,无过当防卫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紧急避险前提条件——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实际威胁时目的条件——为使合法权益免遭危险的损害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实施避险行为被迫性——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限度条件——因避险造成的损害应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在其犯罪过程中,因某种事由停顿下来的不同结局状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李钢,男,35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5年5月4日夜12时许,被告人李钢本跳墙进到本村妇女赵某某家中,意欲对其强奸,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拨开屋门,进入客厅,正在卧室睡觉的赵某某听到响声开灯询问“谁”,被告人李钢本逃跑。2005年5月8日夜12时许,被告人李钢本酒后到本村卜某某家,意欲对其强奸,便采用同样手段进入客厅,正在卧室睡觉的卜某某发现有人即呼喊,被告人李钢本逃出屋外恰被下班进家的丈夫杜某某抓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没有完成不可能着手实施预备行为已经完成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没有得逞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异同?同:都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未完成是意志以外原因所致异:停止的时间不同,一个在预备状态;一个在未遂状态。着手是区分预备与未遂的关键。犯罪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条件:必须自动中止犯罪有效性: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例1:甲在持刀杀害乙过程中,因为害怕杀人后受到法律的严惩,放弃了继续杀人的行为。例2:甲预谋强奸乙,于夜间潜入乙的宿舍,却发现乙当晚不在宿舍而不得已离去。例3:如甲喜新厌旧而毒杀其妻乙,乙食用了甲在饭中投放的毒药。甲害怕,决定放弃杀人意图,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过抢救乙没有死亡。这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结果犯的既遂以法定(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特定危害结果,一般是指物质性的、有形的危害结果)犯罪结果发生为既遂标准。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生命被非法剥夺为既遂标准诈骗罪:公私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所有为既遂标准行为犯的既遂以完成法定犯罪行为作为既遂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全部行为,无论是否发生行为人希望的危害结果,均为既遂。诬告陷害罪:行为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完成了向执法机关诬告的行为,即为既遂。他人是否因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即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是否实现,无关紧要。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公务人员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便为既遂。是否造成其他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影响本罪成立。犯罪既遂危险犯的既遂以造成法定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即以危害行为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为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至于实际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尽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为既遂。犯罪既遂三、宪法案例1:2006年福建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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