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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姓名:赵晶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吴永明20090501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作者:赵晶学位授予单位:江西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吕军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2005公用企业关乎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系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价格高低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公用企业的生产是其他社会产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其行业的整体效率直接关系到其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因而,如何构建公用企业的竞争机制和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框架模式,推进公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公用企业领域,市场机制作用仍是第一位的,政府干预的作用是有限的。当前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十分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规范这一行为的有效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实质就是要构建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机制相协调的竞争机制,促进公用企业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国规范公用企业的法制状况已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和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立我国以反垄断法规范和政府管制立法为主要内容的的公用企业法律规制体系,尤为迫切。本文正是基于这一忧虑,分四大部分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这一命题进行了一些思考。第一部分主要从现实出发,对公用企业、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从而进一步阐明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自然垄断性和行政垄断性;并且结合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现状,发掘出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现状的非理性的特殊成因。第二部分的论述核心在于:公用企业具有“可竞争性”,并非完全的“自然垄断”。笔者首先对公用企业垄断正当化的依据——公用企业的经济技术特征进行了阐述;然后于对公用企业“自然垄断性”的惯性思维和公用企业的非竞争化的理论提出诘问,对公用企业进行了可竞争性分析,论证了公用企业竞争化的可欲性;同时,指出我国公用企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的主要探讨了构建我国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有哪些现实障碍,并对指明了克服这些制度困境的改革思路。妨碍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的因素主要有: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制度基础不完善(有效、健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缺位)和政府规制权力对公用企业的过度介入。而在本部分中,笔者特别通过对公用企业民营化的内涵、一般特点的理论界定,结合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背景,突出指明了公用企业民营化是实现公用企业竞争性的有效方式;并通过公用事业民营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公用事业民营化与公用国有企业改革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突出公用事业民营化在我国的可以适用的问题,旨在说明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有效的改革思路,公用企业的市场化的改革应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公用领域的民营化体制,并有配套的法律、政策制度环境和规范、适度的政府管制的介入。最后一部分以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公用企业政府规制的市场化改革为引子,探讨了国外对公用企业政府规制的市场化改革的经验,并由这些经验得出启示,主张构建健全的公用企业法律规制体系、进行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行政体制法治化改革和对我国公用事业产权进行法律规制。2.期刊论文吴伟达中国公用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人文杂志2005,(3)由于公用企业经营目标的双重性,使得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必然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导致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性福利损失.要对公用事业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就有必要科学界定公用企业的内涵和特征,建立统一价格管制机构,健全价格听证制度,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行为法律体系.3.学位论文臧肖睿公用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2008公用企业为社会公众提供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经营行为与百姓生活息患相关,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受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公用企业领域垄断现象严重,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消费者权益造成很大危害,公用企业垄断成为当前社会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文章的写作目的就在于通过分析《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特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借鉴国外对该问题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完善《反垄断法》对该行为的规制建议。文章主要采用分析和比较的研究方法,从公用企业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公用企业及其垄断的特征,并且通过分析当前学术界对公用企业垄断性质主张的“自然垄断说”、“行政垄断说”、“制度安排说”三种学说,对公用企业垄断的性质作出了新的界定。公用企业的垄断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所以对公用企业垄断的规制不能仅仅通过某一种方式,而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依靠法律的、行政的多种手段,多管齐下,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根据对公用企业垄断规制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在规制过程中应以《反垄断法》规制为主,同时辅以其他相关法规规制及政府管制的观点,以期全方位的解决公用企业的垄断问题。文章通过对反垄断法律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垄断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文章的重点和创新点在于通过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垄断行为的分析,比较俄罗斯和德国对该问题的立法实践,从滥用网络优势行为和公共商品价格确定两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建议。4.期刊论文彭海斌.PENGHai-bin《反垄断法》实施下的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监管-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4)我国反垄断法以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然而基于经济缘由的分析,我国公用企业具有区别于其他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特殊性.因而,必须从反垄断法规制的角度出发,在法律适用、监管机构等方面予以特殊考虑,并从具体操作层面出发,采用有针对性的对策,确保纸面上的法律落实到实践中去,使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得到有效遏制.5.期刊论文李健.LIJian对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伴随着反垄断法的呼之欲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更加关注公用企业这一特殊领域.文章粗略的介绍了我国公用企业的现状,分析了垄断行为的成因,认为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必须重建行政规制机制,促进团体社会的发展,建立行业协会和行业信息披露等制度.6.学位论文林兰燕论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2007现代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定性。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竞争已成为最普通的现象,可谓竞争无处不有、无时不在、无人能外。竞争作为一种动态的活动,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正如“自然选择”一样,市场的良性竞争会使得有效的经营者脱颖而出,以其产品或服务的优势赢得消费者;同时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将走向停滞和衰退。因此,竞争意味着市场的自由进出,而新企业的进入是竞争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应该说唯一对竞争有影响的约束是市场壁垒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竞争者不能自由或者至少不能轻易地进入市场,这对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企业构成了某种程度上的保护作用。经济性垄断、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和法律禁止新企业的进入,严重的侵蚀了企业的创新精神,破坏了有效的竞争环节,带来了生产效率的降低,最终损害了整个市场经济系统的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权利、福祉。目前,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进程中,构成竞争障碍的因素主要来源于市场在位者,特别是拥有市场支配力的在位者滥用市场优势、故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和政府的制度壁垒。只要消除这两种壁垒,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就能充分绂挥作用,市场的进入就是自由的,会形成良性的局面。市场开放带来竞争,这是建立市场机制和秩序的前提条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保证有效竞争所带来的种种利益终归人们享受,保证最大化的提高经济效力和消费者的福祉,就必须对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消除、规范,必须对垄断的市场结构予以分解,必须构建法律规范的竞争机制和秩序。公用企业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规模经济效益以及成本劣加性等技术经济特征,多年来被认为是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是不具有可竞争性的特殊领域,因此传统反垄断法将公用企业的垄断列为适用除外对象,仅在服务费用和价格方面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制。从经济角度来看,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被认为只有垄断经营才能达到效率最大化;从法律角度看,传统上各国的反垄断法普遍对公用企业实行豁免。公用企业垄断或限制竞争的初衷,是考虑到自然垄断所具有的规模经济特性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但却事与愿违。由于垄断所带来的企业缺乏创新力、效率低下、高价格、官僚作风以及公用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漠视消费者权利的弊端,使得高成本、低效率成为了传统公用企业经营模式的特征。我国公用企业的改革一直是市场化改革的盲点,但从世界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发展趋势来看,公用企业合法垄断的地位面临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从本质上来说,公用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中独立经济实体,市场机制仍然是第一位的,应引入竞争机制;政府的干预应当是有限的,只有在市场机制不能良好运作时会重建市场机制。无论是在公用企业反垄断的过程中,还是公用企业制度市场化改革中,法律都应成为一种重要的推动力量。因此,公用企业建立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和相应的法律规制以及监管机构,构建适用公用企业民营化运行的行政法律体制已势在必行。7.期刊论文秦小红进一步规制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思考-当代财经2004,(11)公用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行业垄断严重,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现象普遍,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消费者权益造成很大影响,而现行法律对这一现象显得软弱无力.本文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公用企业改革经验,提出了规制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立法及政策建设.8.学位论文杜梅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的法律调控2006在我国,公用企业长期实行事业化管理体制,即企业的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它们是民事主体,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它们又处于行业管理地位,是行政主体,多重角色的竞合,导致公用企业往往为一家或几家企业所垄断,政企不分状况严重,企业运行效率低下,企业行为极不合理、规范,难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公用企业作为垄断行业,在实际运营中常常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强迫交易、实施歧视行为、服务质量低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在市场中形成企业、消费者、政府三方博弈的结构态系。本文将着重从公用企业反垄断具体制度设计方面进行论证和探讨。文章正文共分成四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公用企业垄断地位正当性给予反驳和质疑,文章先从基本概念入手,从法律角度对公用企业及公用企业垄断的特征进行认定。首先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公用企业的理论内涵,从辨析公用企业与自然垄断行业入手,廓清二者的界限及使用范围,否定理论上将二者等同视之的研究误区,将本文论证的范围限定在公用企业而非含义更为广泛的自然垄断行业,以突出我国公用企业垄断与政府管制之间的密切联系,立足我国国情,为找准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的法律调控突破口作好理论铺垫。其次,针对古典经济学研究理论、传统经济法理论的观点,即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及由此产生的政府管制保证其垄断地位的必要性,公用企业实行垄断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性等观点,从理论和现实状况两方面对传统经济法理论视角下公用企业垄断地位正当性提出质疑,以动摇公用企业垄断的正当性地位,解决立法调控公用企业垄断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问题,这是进行制度构建所必须解决的先决问题。同时,本文也介绍了俄罗斯规制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以及俄罗斯实行公用企业私有化的经验教训,警示我国在进行公用企业反垄断立法实践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在这一部分的最后,笔者在检视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实例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外在公用企业反垄断领域的法制变革趋势。笔者认为,这一领域的法制包括行业专门法和统一的反垄断法。一方面,以行业反垄断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行业专门法在规则具体内容上,出现了放松进入管制转而强化价格管制和普遍服务管制的趋势,同时强化了对程序规则的制定,体现出对程
本文标题: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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