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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研究姓名:邵柏圣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教师:马慧娟20060529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研究作者:邵柏圣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王先林.吴建农垄断的一般界定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6(1)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垄断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经济学上的垄断主要是作为一种市场结构形式,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主要、甚至完全是指一种市场行为,且须同时具备危害性和违法性的构成要件.在反垄断法中区分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是没有必要的.若非从某一特定国家来看,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地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某些国家保留了对市场结构或状态的规制).我国目前在研究制定反垄断法过程中所采取的做法同多数国家一样,将垄断仅界定为垄断行为.2.学位论文潘新法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研究2008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在形式上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规定的特定行业、企业或其他主体或其特定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免除其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一般都包含了对垄断协议的豁免,但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化的发展进程不同而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范围各异。2007年8月30日,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作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规定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中,对垄断协议的豁免由于豁免的范围比较广、政府的豁免权限比较大以及带有明显的产业政策印记等特点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就受到广泛关注,并有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对豁免范围等提出了批评意见。因此,对垄断协议的豁免问题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个焦点问题。笔者从这一问题出发,着力探悉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豁免的一般原理和实践,从而评析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的合理性。本文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着手,分两条线进行阐述。首先对垄断协议的基本问题进行介绍,如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以及基本分类,并分析了垄断协议的消极效果与积极效果,从而引出反垄断法中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紧接着,笔者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进行了基础理论研究,包括垄断协议豁免的原因,将其分为价值追求与政策追求;垄断协议豁免的范围,分为立法体例和具体种类,在具体种类中又将其划分为不景气垄断协议、提高经济效率垄断协议以及特定行业垄断协议三大类,每一类又进行了细分;垄断协议豁免的方法则对其一般要件、认定原则和认定方法进行了阐述,一并研究介绍了欧盟和日本的有色条款制度。其次,以我国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的合理性研究为出发点,对其规定及明显的产业政策特征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着重论述了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冲突与协调。由于反垄断与豁免不仅在产业政策意义上有冲突,而且从其法律属性来讲,还有其它的冲突,笔者也进行了研究和论述。最后,结合当今国际竞争政策对垄断协议的豁免的新变化,分析不同国家对豁免制度的权衡取舍及其冲突原因,从而论证我国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的合理性。同时也分析了国际竞争政策的变化对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发展趋势的影响,从而对我国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在文章的主要部分,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比较分析。另外,由于反垄断法与经济联系密切,所以文中也穿插了少许经济分析的方法。本文在研究中,在以下几方面有所创新:(1)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2)对我国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的豁免问题从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角度进行了分析;(3)对当前豁免理论的新发展进行了归纳和阐述;(4)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浅见。3.期刊论文张桐.ZHANGTong垄断协议表现形式的认定标准之构建——对我国《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相关条款的反思-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垄断协议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正常竞争秩序的经济行为,为我国反垄断法所明确禁止.而现实经济中的垄断协议却具有形式多样、内容模糊及涉及领域广泛等特征,因此,尽管我国反垄断法明定了垄断协议的三种典型表现形式,但仍需要确定更为明确的认定标准,从而提升司法实践中垄断协议认定的精准性,有效地消弭垄断协议,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4.期刊论文王长秋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解析-法学杂志2008,(1)垄断协议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基础,立法的原则性与垄断协议本身的复杂性要求垄断协议的规制必须建立在经济分析、消费者整体福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综合考量基础之上,制定垄断协议指南是科学、合理禁止垄断协议的保证.5.学位论文林炜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2007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甚至被称为“经济宪法”。从美国1890年颁布的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至今,反垄断法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大多数西方国家已建立起比较成熟完善的反垄断法体系。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需要对垄断的双重作用乃至反垄断法的性质和意义作更深入的了解,以破除思想上的障碍。而作为反垄断法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豁免制度,本身就是考虑到垄断的双重作用而在反垄断立法中所作的特殊安排。世界上已经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制定了对一些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外的反垄断实践表明,利益权衡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当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经济效果上“利大于弊”时,反垄断法就可以网开一面,对此类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有条件的豁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又称作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对这一制度作深入系统的研究,有助于全面深刻地认识反垄断法的性质和作用,为我国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作理论上的准备。本文基本上是沿着从基础理论到实践分析,从国外经验到本国实际这样一条思路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研究探讨的,这一路径构建了豁免制度的基本研究框架,对于完善反垄断法研究体系有一定的意义,也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从豁免这一特定角度进行了思考和建议,以期构建一套完整系统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体系,推动我国完备的反垄断法早日出台。本文共包括前言、正文和结束语三个部分。其中,前言部分,主要交代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和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正文部分,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豁免制度的基本理论,然后对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了具体而微的比较,进而阐述了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现状,评析了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构建进行了立法思考和建议;结束语部分则简单总结了全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由三部分构成,在学习前人的基础上,分别从理论分析、比较研究和制度构建三方面对豁免制度做了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是全文的基础。首先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着手,可以看出这项制度是反垄断法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利于协调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有利于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而且对反垄断法起到补充和替补的作用。接着分别从经济学和法理学两个角度分析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然后阐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反垄断法以追求市场的有效竞争为其首要目标,这从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中可以清楚的看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应该符合反垄断法的总体价值取向,除此以外,它仍然存在一些独有的价值目标。现象必然要反映本质,透过各国的豁免制度,可以得出豁免的主要价值取向为:社会整体效益价值、社会公平价值和道德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虽然有各自不同的价值内涵和外延,但它们都以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为终极价值目标,因此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内容是合理和必要的。第二部分在前文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相关概念、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首先归纳总结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专门立法,混同立法,在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和条例中规定有关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条款,在判例中适用合理原则来确立豁免制度。然后介绍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确认原则,主要有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只要企业的市场占有超过一定的比例或其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就是非法的,而无需全面考虑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恰恰相反,它要求只有在全面衡量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对市场的影响之后,才能确定它们是否违法。也就是说企业的某种行为或状态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行为或状态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它们都是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中形成的,作为判断垄断及垄断性行为违法与否的原则,构成了反垄断司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后被各国反垄断法所采用。最后分别从自然垄断行业、银行保险业、农林渔业、知识产权、卡特尔、对外贸易领域等六个基本范围深入研究和比较了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内容,以期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构建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起到推进的作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范围是各国制定反垄断法时所关注的重点内容,科学、合理地界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对象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究竟那些领域可以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这在竞争理论中至今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纵览各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规定,豁免制度的对象主要是以下领域:自然垄断行业,银行保险业,农业林业渔业,知识产权领域,卡特尔领域,对外贸易领域。其中,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是原则上适用反垄断法还是一般豁免适用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反垄断法对公用事业采取“一般豁免,例外适用”的原则已经不合时宜了,公用事业不仅不能利用其优势限制其外部的竞争,而且在其内部也要开展竞争,要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了。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灵敏地追随了这一趋势,该法1990年文本已经不准许邮政对该法适用除外,交通运输企业虽仍在一定程度上豁免适用该法,但豁免的范围有所缩小;而根据该法1998年所做的修订,公用事业原则上适用该法,包括以前豁免适用的交通运输、供电、供气等事业,只是供水仍可在一定程度上豁免适用该法。德国反垄断法对公用事业的态度的变化,从“一般豁免,例外适用”到“一般适用,例外豁免”,顺应了公用事业引进竞争机制的改革的需要,也反映着反垄断法的一种趋势。第三部分在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立法思考和建议,从而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构建合理的豁免制度。首先,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应考虑的现实因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然后,对我国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有关豁免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最后,笔者在立足于中国国情,考虑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充分考虑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立法思考和建议:第一,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立法形式的选择;第二,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范围的确定,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范围的确定除了充分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之外,还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将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排除在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第三,建立反垄断法豁免的审批和监督制度;第四,设置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执法机构。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实现较为完整深入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构想,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本文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主要贡献在于能够对我国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有关豁免的规定进行评析。禁止垄断协议
本文标题: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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