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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姓名:周国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吕明瑜20051201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周国华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黄伟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007在我国乃至全球范围,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民族强盛的标志,商业秘密归属知识产权的范围也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所公认。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理论研究相应滞后,给司法实务带来诸多不便,笔者长期从事律师工作,曾代理几起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也查阅过相关理论文章及典型判例,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有系统的研究。本文包括了作者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几个重大问题的研究结论,取名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的若干法律问题》。本文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有三个方面,其一,对照商业秘密的法学理论与民法理论,找出有关商业秘密理论研究的不足,提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新观点;其二,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学理论与现行法的规定,寻找冲突点,提出解决的方案;其三,研究典型判例,寻找现行法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条件。通过这些研究,以期对我国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践有所帮助。文章主要内容包括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发展状况、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举证责任、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确立的原则等。2.学位论文阎良础中日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006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日益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民商法、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为依据,运用一般和个别的辩证思维方法,对中日两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在分析两者之间的共性与个性的基础上,论述了日本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先进之处和我国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缘起及其理论基础。介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兴起和发展,评述了四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理论,简要叙述比较研究中日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理由。第二章:中日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历史演进及比较分析。分别介绍中日两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过程,并进行简要的评价;着重介绍中日商业秘密保护各项法律制度,并进行总体的同异比较和分析,藉此指出我国法律存在的不足。第三章:中日关于商业秘密基本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比较。主要是分别介绍了中日两国关于商业秘密概念、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法所保护的秘密信息的范围以及商业秘密性质的法律规定及学界观点,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说明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第四章:中日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救济制度的分析比较。首先介绍两国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界定,并在比较的基础上说明我国法律的缺陷,继而提出我国法律应该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其次,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对两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制度进行介绍、比较和分析,并论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尚待完善之处。第五章: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基于前述商业秘密法之发展趋势和我国相关法律之不足,论述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原则,提出完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建议和构想。3.期刊论文刘韵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安徽科技2005,(1)在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4.学位论文蔡彬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法律问题探析2008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为了保证其竞争优势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漏。商业秘密主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人是承载商业秘密的主要载体,人才的流动必然会加大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所以企业将以限制员工流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措施,其中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最为常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竞业禁止制度之间并不是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两者之间是竞合的。二者之间的交叉点就是都具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功能。然而,一项权利的保护必然是通过限制另一项权利的行使而实现的,竞业禁止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什么样的竞业禁止协议才能权衡企业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冲突呢?本文将以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以雇主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之间的冲突为核心,深入分析竞业禁止的法律限度问题,从而探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法律问题。5.学位论文曲丽娜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2007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法宝”,由于目前以雇员“跳槽”带走雇主商业秘密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因此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平衡协调市场主体间各自权益、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法律问题就十分值得关注。本文一方面从纵向的角度,追溯竞业禁止的发展,结合特定的历史发展背景分析其存在的必然性,为更加合理地理解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提供历史的借鉴;另一方面从横向的角度,对美国、同本、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情况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实际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建立竞业禁止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企业的切身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6.学位论文谷红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若干基础问题研究2006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出信用问题,诸如政府定位、信用模式选择、机构设置、行业监管等问题都需要进行详细的探讨,考虑到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摸索阶段,最为基本的一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从最基本的概念界定入手,着重对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过程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进行阐述。本文主要由六部分组成,除首尾的序言和结语部分外,本文主要论述四方面的问题。首先,本文立足国情,指出不论从政治稳定还是经济发展的角度,中国都有必要建立信用体系,在建立该信用体系过程中要处理若千法律关系,在这一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中,首先应从最基础的问题抓起,着重解决信用概念,信用权问题及其与相关权利的衡平问题。在接下来的三个部分,本文就上述问题一一展开,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论述。就第一个问题,即信用概念问题,本文首先分别从道德、经济和法律层面上对信用进行界定。通过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法律意义上的信用概念进行归结,将信用界定为民事主体以偿债能力为主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信赖和评价。通过信用与信誉、名誉、商誉等相近概念的对比,进一步明确信用的涵义,突出明确信用概念的必要性。就第二个问题,即信用权问题,本文首先从权利理论、立法实践、我国学者的态度三个方面出发,认为我国在立法上应该规定信用权:其次就信用权的法律属性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三种不同学说,认为信用权的法律属性归入具体人格权更具有合理性;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就信用权的有关具体内容(信用权法律关系、侵犯信用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和信用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初步的构想。就最后一个问题,即信用权、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首先指出信用体系建设对传统权利产生一定的冲击和挑战:其次通过明确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区分个人信用信息中的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就信用权与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衡平进行论述:最后通过对现行的信用等级评定中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用进行分析,指出建立信用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矛盾不同于信用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应当区别看待。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几点:(一)细致分析信用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二)从权利角度论述信用权存在的合理性:(三)剖析学者的不同观点,阐述信用权的法律属性;(四)从信用信息和社会实践的角度分析信用权与相关权利的法律衡平。7.期刊论文刘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13)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给企业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并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但与此引发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在逐渐增加.本文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企业经营秩序的顺利进行.8.学位论文王雄飞信用中介机构法律问题研究2005本篇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就“信用中介机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信用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个人、企业、国家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整理,作出信用评估或信用评级报告的公司。接着,在分析了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后,确定了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模式选择:不是美国模式,也不是欧洲模式,而应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市场运行为主体的发展模式。第二章就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了探讨,认为应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并且对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规定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等。第三章是本篇论文的重点,分别个人征信领域和和企业征信领域对信用中介机构市场运行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个人征信领域中,以隐私权为核心,讨论了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原则以及对个人征信机构市场运作的法律规制等;企业征信领域中,则以企业商业秘密为中心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需要完善,但无须在企业征信领域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立法。第四章讨论了在信用中介机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笔者认为政府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主要应发挥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建立信用政府的示范作用;政府掌握的公共信息公开以及对信用中介机构加强监管。第五章讨论了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问题,认为应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行业的协会组织建设进行借鉴,立足于我国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现状,对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加以完善。9.学位论文赵美鲜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006近年来,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以来,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问题成为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争论和研究较多的一个课题。加快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从而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当前极为迫切的问题。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富,远在古代就已被人们所认识。但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则是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侵权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障碍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新技术的发展冲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谁拥有的信息(特别是未公开的信息)越多,谁就可能拥有更多的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秘密在我们这个时代已经成为企业生命的源泉。而新技术的发展、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增多,侵权后果日趋严重,对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极大损害。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有的企业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肆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近年来,此类案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是应给予关注和着重解决的课题。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公开性等特征,决定了它极易被侵犯。因此,我们必须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方面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在立法上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不断解决社会经济实践中提出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新问题。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有序的法制经济,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权益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成功实践中,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开始注意到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由于受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等客观条件所限,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仍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对商业秘密尚不能予以充分保护,
本文标题: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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