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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相關防治法規之精神與內涵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邱美月壹、前言一、性別平等是現代化、民主化、國際化、全球化之主流文化及普世價值。二、性別平等是基本人權,認知與落實性別平等相關防治法規於日常生活中,已是目前刻不容緩之熱門課題。貳、性別平等之簡介一、沿革:歧視女性性別盲婦女權益兩性平等性別平等(一)1975年聯合國第一屆世界婦女會議中,宣佈未來十年為「婦女十年(DecadeforWomen)」責成各國全力推動婦女權益。(二)1979年通過「消除婦女一切歧視公約」(The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DiscriminationAgainstWomen)(CEDAW公約),作為婦女人權憲章。(三)1980年聯合國第二次婦女會議重新思考「保障婦女權利」和「促使婦女行使權利」間的差距。(四)1985年聯合國第三次婦女會議,提出「性別盲」(GenderBlind),將婦女議題視為全人類的問題。(五)1995年聯合國第四次婦女會議,通過「北京行動綱領」(TheBeijingPlatformforAction),正式以「性別主流化」作為行動策略,要求各國將性別平等作為政策的主流。二、意涵(一)性別平等是一種攸關全社會、全人類幸福的價值,而不是特性人口的福利,更不等於婦女福利。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曾說:“Empoweringwomenmeansnotonlybetterlivesforwomen,butbetterlivesforall.”(二)性別平等是人類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類發展的目的在於讓人類有更多的選擇,其核心概念之三元素為平等、延續及培力。“Humandevelopment,ifnotengendered,isendangered.”(三)性別平等改變舊有男尊女卑之觀念1.不再將女人視為被動受益者的客體,而是主動參與的主體。2.女人不是問題,社會結構才是問題。3.改變社會結構、制度,改變想法與作法,才能真正促進性別平等,使各種性別有平等的更多選擇機會與自由。4.創造性別平等社會的過程應是全面性的,男性不應缺席。(四)性別平等即在所有立法、政策擬定、計畫、規劃、方案設計、資源分配、人才培育等,以及組織的建構過程中,把各種性別的觀點與經驗完整的反應在政策與方案的設計、執行、監督與評估中,讓各種性別可以均等受惠,並由此帶動深層的組織變革,打造一個符合性別正義的社會。(五)性別平等的最終目標乃在實現性別平等,使各種性別都一樣有更多的選擇自由,以促進達到人類平等、和平、發展的遠景。三、目標:(一)法律上(dejure)的平等:1.法律制定層面上的平等:任何人不可因性別、宗教、信仰、族群的關係而被歧視。2.消除任何歧視性的法律、法規和法條。(二)實際生活上(defacto)的平等:落實於就業、婚姻、政治與經濟的每個角落。1.不同性別者(男性、女性或中性者)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2.不同性別者都應該可以成為改變的行動者與受益者。3.給予不同性別者擁有更多選擇的自由。四、實踐「性別平等」六大工具(一)性別統計(二)性別分析(三)性別預算:編列預算時,讓不同性別者有機會參與討論。(四)性別影響評估:立法、政策或預算、方案,對於不同性別者影響。(五)性別意識培力: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性別平等訓練培訓課程。(六)性別機制:從性別觀點檢討組織的架構與人力分配(任一性別代表性問題)参、相關防治法規之精神與內涵一、憲法(一)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一律平等。(二)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四)大法官釋憲365、410、452、457、490、552、554肯定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有維護「男女平等」之功能。二、民法親屬篇之修正(為落實性別平等而修正,保障平權婚姻)(本表不細分修正時間)修正前修正後現行法1.夫妻冠性妻冠夫姓各保有本性,但得約定冠配偶之姓2.夫妻住所妻從夫居住所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3.子女姓氏子女從父姓可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4.子女住所子女隨父居子女以父母之住所為住所5.監護權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夫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或未協議,由法院為子女之最佳利益定之6.親權行使父母對子女親權行使以父為優先共同行使,不一致時由法院定之7.否認子女之權只有夫有否認子女之權夫妻均有否認子女之權8.婚後財產妻之婚後財產歸夫有各自所有9.夫妻原有財產妻之原有財產由夫管理、使用、收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10.家務事妻為主要照顧者互為代理人,共同分擔11.生活費由夫負責各依其經濟能力共同負擔之12.家庭財產家庭財產無法定分享制度家庭財產分享:剩餘財產分配三、刑法之修正(88年妨害性自主章之增訂及妨害風化章與家庭章之修改(一)去除「強姦」、「姦淫」之污名字眼,改為「強制性交」、「性交」等中性用語。被害之客體由「婦女」改為「男女」,以貫徹性別平等。(二)將「強制性交」等性侵害犯罪行為自「妨害風化」罪章中抽離,另立「妨害性自主」罪章,擺脫「色情」、「貞操」等錯誤聯想,以彰顯保護個人自由法益及性別平等之真義。(三)被害人不限婦女,包括男、女兩性。不只男對女會構成強制性性交罪,男對男,女對女,甚至女對男亦有構成本罪之可能。(四)性交行為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身體以外之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或肛門之行為。也就是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等性行為,亦即對人身安全之侵害。(五)「強制性交罪」中將「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而性交者」。並將強制性交分為二級,一為普通強制性交,另一為加重強制性交,提高其刑度,以保障人身安全。(六)明示夫妻間可以構成強制性交罪等妨害風化罪章。(七)除一般普通強制性交罪在民國89年12月31日前仍維持告訴乃論之外,其他強制性交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但配偶間強制性交及十八歲以下之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仍維持告訴乃論。(八)加害人於判決前應診斷有無強制治療之必要,如有必要者,應命強制治療。四、優生保健法1984年通過使台灣婦女的墮胎權有了法律的保障,提供有需要的婦女基本的醫療保障,目前優生保健法政面臨修法,修正重點如下:(一)將名稱改為「生育保健法」。(二)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不需配偶同意,只需告知配偶。(三)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增設思考期。(四)未成年少女施行人工流產是否可由第三人陪同。(五)身體自主權:中止懷孕之決定權。(六)性別平等性教育之實施:了解性和避孕是雙方平等協商並共同負責,更積極落實性教育。五、防暴三法(保障人身安全,身體及性自主權)(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保障性自主權1.立法目的:防治性侵害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2.性侵害犯罪:違反性自主之罪行性交: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猥褻: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3.各地設置性侵害防治中心,24小時提供受害者協助與保護,並進行加害人追蹤治療。4.中小學每學期至少實施四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5.適當規範媒體對性侵害事件報導不得造成二度傷害。6.性侵害法律刑責圖表如下:案況別被害人年齡加害人年齡法律規定合意(自願)16歲以下18歲以下告訴乃論,得互告16-18歲告訴乃論〈年紀小者得告年紀大者〉18歲以上非告訴乃論16-20歲任何年齡非屬妨害性自主,得以和誘罪提出告訴(非自願)違反其意願任何年齡任何年齡非告訴乃論小於14歲任何年齡加重其刑(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保障被害人權益1.「法入家門」之法:婚姻既是法律所定,法律須保護婚姻中之被害人之權益。2.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公共議題」,且侵害人權,破壞性別平等之行為,國家公權力應介入。3.家暴法中之家庭成員:a.配偶或前配偶。b.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之人。c.現有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d.現有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4.不法侵害:a.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身體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職業或行為體。b.言語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辱罵、警告、嘲弄或歧視言語等。c.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包括精神騷擾、追蹤、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務破壞等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等。5.各地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心,24小時提供受害者協助與保護。6.保護令之申請提供受害者即時又有效之保護措施。7.加害人處遇計畫,強制加害人接受教育、矯正輔導。8.提供受害者之安置、就業協助、培力,受害者脫離家暴得以獨立自主。9.對於現行犯可逕行逮捕。六、性平三法1.性別工作平等法2.性別平等教育法3.性騷擾防治法性平三法並存,是否會疊床架屋?肆、性平三法之比較一、三法之立法精神1.依據性別主流化2.達到性別實質平等及禁止性別歧視二、三法之立法目的(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工作權)1.保障工作權之平等2.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地位實質平等(二)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保護被害人權益)1.防治性騷擾2.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受教權)1.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2.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3.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三、三法中性騷之定義:(一)性別工作平等法1.敵意工作環境型: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2.交換條件型: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3.小結: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是規範職場之性騷(二)性騷擾防治法:是指性侵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如:1.交換型:以使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2.敵意環境型: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3.小結:性騷法是規範一般場所之性騷。(三)性別平等教育法1.性侵害:指性侵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之行為2.性騷擾:指未達性侵之程度者,有二態樣:(1)敵意環境型: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字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或表現者。(2)交換型: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3)小結:性平法是規範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四、三法之內容(一)性別平等工作法:共七章1.總則2.性別歧視之禁止3.性騷擾之防治4.促進工作平等措施5.救濟及申訴程序6.罰則7.附則(二)性騷擾防治法:共六章1.總則2.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3.申訴及調查程序4.調解程序5.罰則6.附則(三)性別平等教育法:共六章1.總則2.學習環境與資源3.課程、教材與教學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5.申訴調查及救濟)6.罰則7.附則五、三法適用範圍與主管機關法源目的適用範圍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工作權1.雇主性騷受僱者或求職者2.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1.中央:行政院勞委會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人身安全不適用工作法及教育法者1.中央:內政部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受教權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1.中央:教育部2.地方:直轄
本文标题:性别平等相关防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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