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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理论 > 第五讲 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商务第五讲汽车召回制度一、基本概念1、概念所谓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另外如果在一定范围内,某一牌号汽车经常发生类似事故,经分析确认是由于设计和制造原因造成,有关部门可以劝告汽车厂家采取改善措施。如果厂家置之不理,有关部门将向社会公众通报情况,以唤起用户的注意。这就是召回制度中的劝告。所谓劝告,实际是“先礼后兵”。2、制定汽车召回制度的目的:实行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汽车自身存在的问题造成安全事故。3、实施召回制度的国家概况:汽车召回制度起自美国60年代,由美国律师拉尔夫发起。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家或地区。我国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二、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介绍1、概述:美国关于出厂产品的召回措施实施由来已久,且适用于任何产品。所谓汽车的召回不仅指整车,也包括零部件、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辆。2、美国汽车召回制度的主管机构:美国交通部(DOT)下属的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是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机构。1966年美国制定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授权NHTSA发布汽车标准,并有授权要求制造公司召回涉及安全问题的车辆。自从该法案颁布以来,已经对7000起以上涉及安全问题的整车或零部件采取召回措施。此外NHTSA还负责处理用户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和调查以及检测整车或部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NHTSA到目前为止已经召回并修理了21500万辆轿车、载货汽车、大客车、休闲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及2400万个轮胎。但其中绝大部分是由制造公司自行召回的。当出现危及安全的问题时,制造公司必须通告NHTSA,同时通知汽车用户。3、召回措施及法律依据:NHTSA实施汽车召回的法律依据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1966《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及法规》(FMVSS)美国各州在此联邦法规下还有特殊要求。例如加州对排放有严格的规定4、具体要求:厂商发现缺陷后,必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NHTSA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消息、通知用户以便及时召回车辆,进行免费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再交还顾客使用。如果NHTSA得到消费者投诉或发现问题也会组织调查和进行工程分析,如果某一品牌的汽车经常发生类似事故,经确认是设计或制造原因造成的,NHTSA将劝告厂家采取改善措施。一般而言,汽车厂商会主动进行召回工作。如果厂家置之不理,NHTSA将予以警告、制裁,同时向公众通报情况,直至厂家召回为止。制造厂要对有缺陷的车辆免费更换零部件和修理,或进行退换。但在车辆购入8年(轮胎、零部件为3年)后,制造厂可不再承接免费修理义务。5、需采取召回措施的故障:FMVSS中对影响汽车运行安全的部件(如制动、轮胎、灯光等),以及保护驾驶员和乘员在车辆碰撞时免受伤害或免于死亡的设施(如安全气囊、安全带、儿童约束装置、吸能转向柱、摩托车头盔等),做出了最低限度要求。此外,还有排放超标等。根据美国法规,有些部件故障不属于安全问题,例如:空调和收音机工作不正常;某些部件的正常磨损应予以检查、维护和定期更换,如减振器、蓄电池、制动踏板和制动蹄块以及排气系统;非结构或车身锈蚀;油漆质量问题或装饰性部件的污损等。6、制造公司如何决定和处理召回问题:无论是由制造公司自行决定还是由行政或法院强制执行召回措施,一旦确认后,根据法律,制造公司有三条解决途径:修理更换退款(退款时根据新车价减去适当的折旧费)7、召回并免费修理汽车和装备的时效范围:对于发现问题并宣布召回予以免费修理或更换的某品牌车辆产品,有一定时间范围限制、取决于车辆的使用年限。从确认问题之日起,使用期不超过8年的车辆可获免费修理。法律规定,修理或更换轮胎的期限只有3年。此外,用户必须在收到制造公司关于召回通知的60天内到分销商处修理或更换轮胎。三、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1、与汽车召回制度相关的法律基础:在现行的法律体系里,与缺陷汽车的管理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是《产品质量法》。该法直接规定的和援引的其他相关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三章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第四章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3、《规定》中的几个要点: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本文标题:第五讲 汽车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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