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17.《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9月30日公布,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三)部门规章:16件1.《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1999年第15号,1999年发布施行)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1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施行;2009年7月3日修订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3.《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2002年3月14日公布施行)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2002年4月29日发布施行)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0号,2002年4月19日公布,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6.《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1号,2004年5月24日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2004年6月23日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8.《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5号,2004年6月23日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9.《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7号,2004年11月5日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04年8月13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1.《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1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2.《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2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2006年2月21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2010年8月5日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5.《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1号,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2号,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四)规范性文件:28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标准局国标发(83)319号)2.《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原国家标准局国标发(84)208号)3.《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商检局国检监字(87)512号)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1号公告)5.《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程序》(国认注(2001)35号)6.《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2号公告发布,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1号公告修订)7.《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2002]20号)8.《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9.《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1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15号公告)11.《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7号公告)1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31号公告)13.《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64号公告联合发布)1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64号公告联合发布)15.《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商务部2003年第14号公告)16.《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9号公告)17.《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4号公告)18.《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29号公告)19.《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20.《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4号公告)21.《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联合发布)22.《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3号公告发布)23.《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9号公告发布)24.《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3号公告)2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4号公告)26.《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27.《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2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二、认证认可专门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的主要内容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认证认可条例》主要内容(即确立的主要制度)包括以下8项制度:(一)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二)统一的认可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三)认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认可条例》同时规定了认证机构设立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监管措施。(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五)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认证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六)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根据《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两部规章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本文标题: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81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