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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铁路产业引入竞争机制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闫恩晓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赵昕弱自然垄断法律问题研究2006在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下,自然垄断行业的天然垄断地位已经开始动摇,在行业内部逐渐出现了可竞争性的弱自然垄断业务。这些业务既不能完全垄断也不能完全竞争,而是应当采取适度竞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们对弱自然垄断这一新理论认识的滞后,导致弱自然垄断业务出现了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等一系列弊端。由于传统自然垄断理论无法对此作出科学的解释,进而致使对弱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出现了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情况。若不立即对弱自然垄断业务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将影响整个自然垄断行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对弱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更是必然的。在对弱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上,发达国家起步较早,为我国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在我国当前的理论界中,对弱自然垄断行业的性质以及规制理论等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实践中,由于我国整个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起步较晚,致使弱自然垄断业务与完全自然垄断业务没有进行实质上的分离,从而导致对弱自然垄断领域里规制滞后、规制不足和规制效率低等现象。本文采用经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通过对发达国家弱自然垄断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得出了发达国家弱自然垄断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在弱自然垄断法律规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我国弱自然垄断的现状,这一部分笔者以电信业、电力业和铁路业这三个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为例,分别分析了这些行业中弱自然垄断业务的现状。摆出问题,为弱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打下了事实基础。第二部分,弱自然垄断法律分析,该部分首先以垄断、自然垄断、弱自然垄断的顺序提出了弱自然垄断这一概念,并分析了弱自然垄断理论的意义。在结合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的同时,阐述了我国弱自然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国外弱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比较,该部分仍然以电信业、电力业和铁路业为例,通过对发达国家这三个行业弱自然垄断业务现状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总结出发达国家弱自然垄断法律规制方面的经验,为我国弱自然垄断法律规制提供了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有效规制弱自然垄断。通过前面三章的分析总结,提出了对弱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的构想,首先要明确规制主体的职能,其次要从多元化的规制方式上来完善,笔者讨论了市场准入的规制、有效竞争的规制、价格的规制和激励机制的规制。再次,要完善监督的法律制度。最后,笔者对我国弱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的前景作了阐述,指出了弱自然垄断法律规制的困难,以期达到目标与事实的统一。2.学位论文袁超论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2008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有着深刻的经济学根源。当前我国社会中的电力、自来水、煤气和铁路运输等行业都面临着改革,且正当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之际,如何将这些自然垄断行业纳入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之内,无论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还是确保社会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自然垄断的理论基础变迁为出发点,拟从经济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从结构上,全文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自然垄断的经济学基础,对传统和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然垄断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范畴界定等基本理论进行了回顾:由最原始的自然资源稀缺理论到比较成熟的近现代规模经济理论再发展到现代成本弱增性理论,近几年又有经济学家从网络特性的角度定义自然垄断;进而从法学理论基础方面介绍了自然垄断由传统的存在合理性到现代的不合理,即:传统自然垄断理论以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有效地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理由进入法律豁免地带,然而现代经济生活中自然垄断理论忽视了垄断所固有的效率低下、官商作风、漠视消费者权益等弊病,与法律的价值目标相违背,失去了其合法合理地位。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自然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情况。以自然垄断适用反垄断法除外制度的价值变迁为切入点,论述了自然垄断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制方式,即以“一般适用、例外豁免”和“成本效益”原则为指导,根据不同业务领域自然垄断性强弱的不同,对其采取不同的规制内容和方式。第三部分从自然垄断价格形成的因素入手,深刻剖析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定价行为和企业自主择价存在的矛盾,指出我国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完善自然垄断的价格法律规制。建立以《价格法》为核心、以投资回报率管制法和最高限价管制方法为辅助的价格管制方式,同时在程序方面要建立健全价格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价格听证程序。第四部分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提出一些建议。通过分析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主张应放松自然垄断政府管制、引入竞争机制:在引入竞争机制适用的自然垄断范围方面,应区分不同性质的自然垄断行业;同时,自然垄断型国有企业在引入竞争机制时不可盲目竞争,要适度保持集中和国有经济控制力。3.期刊论文王娜试论自然垄断企业的规制-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9,(1)自然垄断是垄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可以得到反垄断的豁免,因此对自然垄断企业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借助经济学的相关概念来阐释我国自然垄断企业的独特特点.介绍了我国自然垄断企业规制现状及问题,结合西方国家对自然垄断企业规制的有效经验,提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方面.并从法律的角度思考自然垄断企业规制的相关问题,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自然垄断企业的法律规制体系.4.学位论文张金平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2007长期以来,电力行业一直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完全自然垄断性,由此决定了电力行业国家垄断经营,并整体豁免于反垄断法。但是在自然垄断理论的演化下,发电和售电业务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成为了可竞争性领域;而输电和配电领域则仍有自然垄断性,并有强弱之分。由此可见,电力行业由原来的完全自然垄断性演化为只有输电和配电领域的部分自然垄断性,随之,在规制方面也由国家完全规制转化为反垄断法与国家规制的并行适用。而早期的反垄断法以规制状态为主,伴随科技的进步与竞争状况的变化,行为规制上升为规制的重点。因此,对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应采取以行为规制为主的模式。对电力行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有多种理论,主要有自然垄断理论、竞争理论及公共利益理论。自然垄断理论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业务的自然垄断性入手,为国家规制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环节提供了理论基础;竞争理论通过介绍多个学派的观点,找到其共同之处在于对竞争的重视,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垄断会排斥和限制竞争,由此为电力行业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引入竞争予以反垄断法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公共利益理论认为电力关系公共利益,不论是自然垄断业务还是非自然垄断业务都应进行规制。从而在电力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提高整体的效率,保证公平社会目标,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与世界接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变化大量是通过模仿即借鉴与移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完成的,因此对国外电力行业垄断法律规制的考察,尤其是对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法律规制的考察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考察发现各国的共通之处在于,首先区分了电力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其次在区分的基础上,实行反垄断立法与电力行业立法同时调整;再次,在执行法律时,采取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电力监管部门同时管辖。最后,在救济上,各国采取了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并用的方式,以给与受损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被制裁的电力企业以更全面的救济。中国电力行业存在着多种的垄断表现形式,主要概括为三大类,一类是电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具体由表现为拒绝交易、强迫交易、价格垄断、拒绝互联互通及交叉补贴;一类是电力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第三类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政府垄断、行业壁垒、地区垄断和差别待遇。现有的立法对这些垄断做出了相应的规制。如行业立法中的《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竞争立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价格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缺陷,表现在:缺乏统一的反垄断法;电力行业立法相对滞后;缺乏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也存在着不足之处。这些问题的存在迫使我们对电力行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并对现有的立法进行完善。完善中国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推动中国电力行业竞争秩序的形成,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明确电力行业区别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的立法指导思想,对具有强自然垄断性的输电环节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时候,要适用“结构豁免和行为规制”的模式;对具有弱自然垄断性的配电环节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时候,则要适用“垄断结构和竞争行为一并规制”的模式。对于非自然垄断性的发电和售电环节,要适用“行为规制”的模式。其次,确立电力行业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原则,包括一般适用例外豁免、利弊权衡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三项原则。再次,完善电力行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包括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打破发电环节的垄断结构,引入竞争;建立互联互通制度,以防止电网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拒绝交易;通过电力行业内部的竞争业务与垄断业务剥离,以禁止交叉补贴的行为;建立竞争性价格机制,以控制电价垄断行为等。另外,将电力反垄断的法律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必备条件之一即是要有有力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本文针对目前机构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最后,由于电力行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依据既包括电力行业立法也包括反垄断法的适用,因此,要协调二者的关系,包括内容的协调、机构的协调以及救济的协调,以期达到对电力行业垄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5.学位论文梁瑜珏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研究2007自然垄断行业是垄断的一种特殊形式,大都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市场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然而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企业,经营者在实际运营中滥用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强迫交易、滥收费用、服务质量低劣等,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减少了社会整体福利。我国反垄断法从起草到审议,历经十三载,终于出台,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艰难转型。在此情况下,如何实现对自然垄断企业行为的法律规制等问题成为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就是想更多地从法律的视角,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透视自然垄断行业,意图找到一条途径,使法律在这条道路上为自然垄断行业的蓬勃发展做得更多。本文以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实践分析和制度构建为主要内容,分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导论,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问题的提出;二是有关自然垄断行业规制问题的文献综述:三是研究的内容与方法。通过导论部分的简要介绍与分析,笔者认为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是法学界与经济学界交叉领域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它既有理论研究价值,又有实践意义,是当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焦点问题。在理论分析方面,结合现有经济学理论成果分析自然垄断问题的成因和问题,作为从法律制度上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依据和制度参考;在实践分析方面,采用历史分析方法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回顾我国自然垄断改革发展历程,借鉴国外规制改革领域的相关经验,为我国自然垄断规制制度之完善提供成功经验和可借鉴模式。在制度构建方面则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国内外学术界对规制改革领域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对自然垄断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介绍。这是全文展开的基础。在综述国内外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界定“自然垄断”概念的含义,并分析自然垄断行业的主要特征(包括:网络性、规模经济性、社会公共性、产品服务的不可选择性),作为展开论述的基础。笔者分别从效率悖论、价格悖论、信息不对称三个方面阐述,以说明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状况以及法律规制现状。这是文章的重点。我国自然垄断具有特殊成因,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
本文标题:我国铁路产业引入竞争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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