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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法律实务问题解析主讲:张国法,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行政诉讼律师网》()《北京房屋征收补偿律师网》()首席专家律师。担任多家政府法律顾问,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现执业于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著书《房屋征收补偿与行政诉讼救济》、《国法说法》。联系电话:15910657109邮箱:yubi101@163.com内容提要第一章:房屋征收决定程序(流程)解析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流程)解析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四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原告被告主体资格第五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的应诉证据准备第六章: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重点第七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流程)解析一、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四、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进行分类评估程序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七、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程序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公众意见程序九、征求公众意见后的正式公布程序十、特殊情况下的听证程序程序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十二、特殊情况下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程序十三、对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与监管程序十四、制定并公布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十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十六、一般程序与特殊程序一、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是指房屋征收前各项规划的公众参与程序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活动的人大批准程序。依据指引:□《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一、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房屋征收准备程序属于房屋征收决定前的条件性程序,这些条件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就已经成就过了。房屋征收部门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已经取得了这些规划性文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文件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观点:由政府自行主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做法:(一)提出征收申请,提交相关文件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房屋征收的条件实施房屋征收的条件包括:1.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2.房屋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房屋征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房屋征收符合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5.房屋征收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该建设项目应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6.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已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论证;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三)作出房屋征收确认批文注意:1.该批文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复议不可诉;2.该批文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应尽快启动房屋征收的行为限制程序。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有:突击对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并蓄意索取高额装修费用单据,意图将来虚报补偿费用的;突击办理虚假离婚手续进行分户,意图将来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多得套房的;违反有关规定突击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意图将来多得房屋补偿金或多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等等。这些行为都会增加补偿费用,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应予禁止。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具体操作:(一)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限制公告(二)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停办手续的书面通知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进行整体评估程序此时履行该程序的理由: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进行整体评估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估程序注意事项:(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的性质1.在行政程序、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属于证据。2.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二)关于回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估程序(三)三种方式(选定、决定和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1.协商选定;2.协商不成投票决定;3.随机方式确定;4.建议请公正部门对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进行公正。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估程序(四)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评估办法》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此处与拆迁条例时代有区别:拆迁人委托评估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估程序(五)准确确定评估时点《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履行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时应注意:(一)开展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主体和相关单位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二)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调查登记的内容(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在参与调查时应着重调查的内容(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房屋调查登记时应重调查的内容(五)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特别注意:如果在房屋调查程序中,被征收人不予配合,那么在行政诉讼时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一)补偿安置方案所涉及的内容应全面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全面,应体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举的内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包括:1.有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2.无证房屋的处理程序;3.无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4.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方案;5.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方案;6.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方案;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8.补助和奖励方案;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工作程序安排;10.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工作程序安排;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安排;12.签订补偿协议后出现争议的处理机制;13.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答辩举证方案;1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答辩举证方案;1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与非诉讼执行方案;1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方案;17.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方案;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合法(三)补偿安置方案应合理(四)补偿安置方案应易于操作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程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公众意见程序依据指引:□《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要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实践中发生问题提示:某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没有经过30天与征收决定同时公布,程序违法。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公众意见程序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1.征求公众意见要全面。2.征求公众意见的渠道应畅通,最好是采取问卷方式。3.注意公众意见的保留。九、征求公众意见后的正式公布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目的:1.公众关心的问题反映出来,让广大被征收人明白焦点问题和普遍关心的问题所在。2.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是要给公众一个回应和交待,体现了对公众诉求的尊重,进而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公布的方式:方式中要有纸质的方式,如当地报纸刊登,便于查阅和保存。十、特殊情况下的听证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一、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含义二、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索引三、一些地方制定的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四、目前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厘清的问题虽然上述国家政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都已经确立了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但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究竟如何操作并无具体的详细的规定,造成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如何操作无所适从。存在问题:1.谁来评2.评什么3.如何评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五、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谁来评”问题)《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实践中,得有具体的工作部门去做。谁去做?房屋征收办?信访办?维稳办?建设单位?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评什么问题”)(一)评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成因(二)评析房屋征收依据是否合法充分(三)分析房屋征收是否已履行先前程序(四)评析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理(五)评析房屋征收建设项目是否会破坏环境(六)分析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落实到位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七、开展房屋
本文标题: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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