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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打非有关法律法规2012年4月26日济南扫黄打非有关法律法规问题•扫黄打非与行政执法•扫黄打非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扫黄打非行政执法的行政违法行为•扫黄打非行政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一、扫黄打非与行政执法•扫黄打非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新闻出版、版权领域行政执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扫黄打非就是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党对意识形态领域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是扫黄打非的主要方式。“扫黄打非”概念•“扫黄”指扫除黄色出版物,清理黄色书刊、黄色音像制品、黄色电子出版物,就是指扫除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打非”是指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即打击和清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扫黄打非”特点•“扫黄打非”是政府行为,要依法行政,依法“扫黄打非”•“扫黄打非”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社会管理活动,涉及许多社会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是“扫黄打非”的主要力量,其他力量还包括公安、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扫黄打非”具有综合、协调、指导、督办职能;•“扫黄打非”要依法查办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扫黄打非”不断发展深入•“扫黄打非”内容不断充实,“扫黄打非”打盗版,强调高举保护知识产权旗帜•“扫黄打非”领域不断扩展,由传统的纸介质的出版物领域,发展到互联网、手机媒体等新媒体领域。六中全会指出•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坚决扫除毒害人们心灵的腐朽文化垃圾,切实营造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的市场秩序。行政执法概念•广义行政执法•狭义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原则•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所谓有合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律授予了一定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能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授予执法权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职权合法。行政执法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从事执法活动,不得擅自超越职权。•行政执法依据合法。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作为依据。(二)合理性(适当性)原则•行政执法行为动机合理。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不得有不良动机。•行政执法措施合理。行政执法中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考虑基础上,不应当有法律以外的因素。•行政执法决定合理。行政执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合情合理。行政执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相辅相成、紧密相联。合法性原则要求的是合法,适当性原则要求的是客观、公正和适度,只有同时遵守这两个原则,才能使执法行为既合法又适当,产生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目的。行政执法原则•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应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行政执法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执法原则•责任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二)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五)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六)违反本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七)不依法组织听证的;(八)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等15种情形。二、扫黄打非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实体法依据•程序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适用的主要方法(一)实体法依据•1、新闻出版实体法依据•(1)法律依据•(2)出版管理基本制度•2、版权实体法依据•(1)法律依据•(2)版权保护基本原则1、新闻出版实体法依据(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是新闻出版业目前最主要的行政法规,在新闻出版法律体系中起着统领作用,是制定其他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依据。(2)部门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复制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3)地方性规章:《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4)规范性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等,现行有效250余件。(2)出版管理基本制度•①主体资格准入制度•②出版物内容管理制度•③出版物印刷、复制管理制度•④出版物发行、进口管理制度主体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的准入制度。出版单位法人制度、设立出版单位审批制•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制度•印刷单位准入制度•出版物发行准入制度•设立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审批制度•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审批制度、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等等出版物内容管理制度•出版物年度选题备案及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编辑责任制度•出版物审读制度•进口出版物的内容审查制度•出版物进口备案制度•年度核验制度•出版物禁载制度•质量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出版物印刷、复制管理制度•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印刷(复制)委托书制度•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复制)的审批制度•样本留存制度出版物发行、进口管理制度•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批准制度•进口出版物发行制度•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制度•利用互联网从事发行活动的管理•出版物进口备案制度2、版权实体法依据(1)法律。《著作权法》(2)法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3)规章国家版权局《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3月26日起试行)2、版权实体法依据(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通过,2003年12月23日、2006年11月20日两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月10日)版权保护基本原则•①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②先授权,后使用原则。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③限制原则。包括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保护期等。(二)程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9月1日发布,2009年4月修改)•《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12年1月1日施行)扫黄打非行政执法的三个主要程序•(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一般程序•受理举报、移送、交办的案件•行政检查——亮证,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程序。•立案——办理立案手续、补办先行登记保存手续、自行回避。查封或扣押•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或检查等调查笔录,开列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鉴定,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复核报告、案件审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处理决定的,是指对公民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是指对公民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1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3条•——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2条(三)行政执法依据适用的主要方法•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实体依据的适用,同样不能忽视程序依据的适用。•程序依据与实体依据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违反程序法也是一种违法,而且是极为严重的违法,程序违法往往导致实体上执法的无效。•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关键是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程序依据重要性的认识。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效力等级高的执法依据,下位法是指效力等级低的执法依据。•在执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效力等级较低的执法依据,与效力等级较高的执法依据存在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情形。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等级顺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其他规范性文件。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优先适用后制定的执法依据。•新法与旧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即应是同一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如果是不同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则应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方法确定适用的执法依据。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所制定的专门调整某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执法依据,其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一般法是为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有普遍效力的执法依据。•当同一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相互矛盾或者执法依据有特别规定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方法,可优先适用特别法。5、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地域的执法依据。•人地法是指行政相对人所在地所属地域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相对人的所在地与其行为地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当事人行为发生地的执法依据。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实体事项的处理,应当适用旧的执法依据,而正在进行的执法程序则应适用新公布生效的执法依据。•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基于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原则上应可采取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三种例外情形三、扫黄打非行政执法的行政违法行为(一)扫黄
本文标题:扫黄打非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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