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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规则与法律法规主讲:111护士执业规则与法律法规:一、护士条例二、法律法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精神卫生法律制度南京市儿童医院:徐宝宝事件2009年11月3日早晨,患儿来到南京市儿童医院就诊,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右眼眼眶蜂窝组织炎,收治入院治疗。晚7时,患儿病情开始恶化,家长去值班室找医生未果,后于当晚1时半,3时分别找该医生,均不予理睬,后找护理站值班护士,未去叫医生。凌晨5点,宝宝呼吸渐弱,另一科值班医生电话通知急救医生,孩子死亡。值班医生开除,四名值班护士行政记过。事件:父亲不徐宝宝追究医生刑事责任南京儿童医院赔偿51万2008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17号令发布2008年5月12日实施护士条例概述护士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条件(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毕业当年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组织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内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执业注册注册时间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执业注册注册受理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执业注册注册时效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再次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执业注册*权利: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执业规则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业规则义务: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3、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执业规则4、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5、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执业规则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需要,开展护士专科护理培训。医疗机构职责加强护士管理①按卫生部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②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③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①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②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医疗机构职责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法律责任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精神科);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精神卫生法律制度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一、总则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三、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四、医师行为规范五、护士行为规范六、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七、医技人员行为规范八、其他人员行为规范九、实施与监督十、附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第一节精神卫生法律制度概述(了解)精神卫生与精神疾病的概念精神疾病的分类精神卫生立法(一)精神卫生又称心理卫生,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精神卫生,是指一切维护和增进人们精神健康水平的各种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狭义精神卫生,是指研究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和康复。即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促使慢性精神病者的康复,重归社会。又称为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包括各种生物学因素、社会心理学因素等)造成大脑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以及智力等精神运动方面的异常,需要用医学方法进行治疗的一类疾病。(二)精神疾病2001年4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公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把精神疾病分为以下十类:1、器质性精神障碍2、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3、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4、心境障碍5、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三)精神疾病的分类6、心理因素相关的生理障碍7、人格障碍、习惯和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8、精神发育迟滞、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9、童年和少年期多动障碍、品行障碍、情绪障碍10、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精神卫生法是调整保证精神病人的医疗、康复、就业、婚姻,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精神卫生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保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精神卫生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精神卫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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