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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四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重点与难点1、知识产权保护、网络隐私2、电子商务中的税收主要学习内容4.1电子商务法律概述4.2知识产权保护4.3电子商务中的税收4.4网络隐私的保护及其它法律问题案例导入:千名硕博状告万方侵权案被称为中国著作权史上规模最大的维权之诉的上千硕博起诉万方公司侵权案,又被称为国内知识分子集体维权首案,因此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同时将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了。自2007年底以来,万方数据公司已接连遭遇多起相同的诉讼。至今,北京、上海等地已有逾千名硕博对该公司提起侵权之诉。案例导入:千名硕博状告万方侵权案此案之所以涉及规模这么庞大,还要从2007年12月王长乐等6名博士诉万方公司侵犯博士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案说起。在2007年12月,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审结了王长乐等6名博士诉万方公司侵犯博士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案。案例导入:千名硕博状告万方侵权案法院认定了万方公司的侵权事实,万方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在其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删除原告的论文,同时赔偿6名博士5万元。案例导入:千名硕博状告万方侵权案2008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491名硕博士论文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宣判。对其中的421起案件,海淀法院认为,万方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万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论文,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博士论文以1800~2000元计算,每篇硕士论文1000~1200元。案例导入:千名硕博状告万方侵权案另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美丽等70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们败诉的主要原因都曾经和学校签署过类似的《授权声明》。491件案件宣判后,305名硕博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例导入:千名硕博状告万方侵权案2008年10月,另一批482名硕博士与万方公司论文侵权纠纷,一审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落槌。364名硕博士获判法院支持,他们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300~5100元不等。累计索赔金额高达350万元。案例导入:千名硕博状告万方侵权案另118名硕博士因将论文的相关权利授权给毕业院校而被判驳回。目前,这482名硕博士中,对朝阳法院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的共计有358名。至此,万方数据因侵权问题,已遭遇1000余起侵权诉讼。4.1电子商务法律概述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1998欧盟《电子签名指令》1999美国《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2000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2005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它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由于我国目前已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我国电子商务有很大的促进和有力发展的作用。有了《电子签名法》就可以解决电子商务参与方的不可否认性,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可以实现网上自动在线支付,解决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其次是对金融界的应用,金融行业是电子签名应用最活跃、最广泛的领域。银行审核网银用户身份的真实性,用户的身份必须是真实可靠的,签名才有实际意义,这是使用数字签名的基础。从应用的范围和广度讲,目前国内的网上银行业务中基本上都采用了数字签名技术。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第三是对《票据法》的改革,有了《电子签名法》作母法,我国的票据法要以《电子签名法》作依据,制定和完善整套的银行新法规。这样银行就可以节省大量的纸张印刷,减少费用,提高效益。还有网上证券的交易、网上税务等等一方面是缺乏好的安全支付协议,更主要就是没有数字签名的法律保障;技术是基础,法律是保证,这些都是“电子签名”应用更大的领域。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最后就是对《合同法》的修改,合同也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出现。有了电子签名作保证,网上招标、网上采购都可以根据电子合同作为依据。为了适应传统业务经营需要,还可以将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工签名或印章做成“电子签名”可视化,即在验证了电子签名真伪的同时,可调用打印经图形化处理过的手书签名或图章,这样即可适应传统习惯认证方法,又将签名向先进电子技术领域推进一步。4.2知识产权的保护域名和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2)版权的问题1.版权的含义所谓版权,又称为著作权,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处分其作品及享受其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权利。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共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印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几项权利.(2)版权的问题2.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网络上存在大量的电子书籍被任意下载,未经授权的软件被随意下载等这些现象侵犯原著作者和软件开发者的版权。原版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保障版权人拥有控制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权利。(2)版权的问题在传统的传播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等权利上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无法控制网络这种越来越被人们采用的传播媒体,我们原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也不能保障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者的版权问题。显然网络信息技术给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2)版权的问题我国在2001年10月在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著作权法》明确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为了适应网络的发展同时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版权市场的正常运行,世界各国也在纷纷修改自己的版权法。(3)专利权的问题1.专利权的含义专利权简称为专利,它是指对于一种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专用权和独占权。专利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人获得合法的专利带来的权利和利益。(3)专利权的问题2.网络环境下专利权存在的问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也给专利领域带来了新的问题。首先,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能否直接对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各国所持的态度不一样,但随着网络的日益快速发展,这也必将会是一个大趋势;(3)专利权的问题其次网络所具有的的开放性和广泛性对专利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如果发明人通过信件或论坛等方式提及自己的发明,最坏的情况是有可能被在网络上公开,那么该发明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其发明的“新颖性”会不会引起质疑;再次,采用电子方式申请专利的合法性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明确规定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其他过家也都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专利申请的电子方式也成为今后发展的大方向。(4)域名和商标权的问题域名是用来指示互联网上网站的地址,它最早产生只是因为用来标识网站地址的IP地址由32个比特位组成,不方便记忆使用起来也不方便,所以产生域名地址。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企业一般把其名称中最具商业价值含量的商号注册为次级域名,域名是现代企业的“网上地址”又叫“网上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4)域名和商标权的问题域名注册者之所以如此积极注册域名,可能是自己要使用其域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便利用域名网上商标的作用获取更多的商业贸易机会;同时,有的域名注册人抢先注册他人域名,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待价而沽,巨大的经济利益促使一部分人提前抢注一些著名企业的域名。(4)域名和商标权的问题前几年出现过“google”,“联想”,“宜家”,“宝洁”等品牌的域名被抢注,多与我国域名管理办法存在大量漏洞有关。据北京媒体报道,“团团”“圆圆”这两个名字公布后的几秒钟内,就有人把与这两只大熊猫有关的16个域名都囊入怀中,并欲售价333万元。同样在“神六”发射前,“shen6”域名已被抢先注册,并被转让,最高报价达13万元。(4)域名和商标权的问题那么域名为什么那么重要越来越引起很多人和企业的关注?我们知道域名和商标一样具有标识性的功能,一些商家和企业希望通过用自己的商标和商号来做域名,以吸引该企业或该品牌原有的消费群体,扩大企业在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减少宣传费用。(4)域名和商标权的问题么域名似乎给另外一些人机会,他们希望借别人的商标知名度来宣传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所以近年来热门域名被抢注变的愈演愈烈,国内一些著名品牌域名被抢注更始屡见不鲜,与企业域名相关的域名纠纷时有发生。域名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4)域名和商标权的问题域名是否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理论界还存在较大争议,对域名抢注和商标的网上保护还缺乏统一的认识。近年来我国也借鉴了国际上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约或惯例的做法,在域名管理上越来越严格。(5)商标商标指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俗称“牌子”,在商业活动中又称为“品牌”。通常由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合构成,并依此来作为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区别。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仍然是区别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但是其在表现形式上却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有的商标就是靠程序的执行来展现的,有的是以立体、多媒体动画的形式表现的,并且,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动态网页制作技术的发展,主页越来越成为电子商务中企业的形象代表,那么网络商标便成为该企业在网络上主页的形象代表。(5)商标网络商标的“视觉可感知”比传统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更加符合互联网信息动态性、交互性的特点,也更加丰富、更加复杂,也是电子商务的日益应用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我国传统的《商标法》并没有对这种网络商标标识做出界定,所以工商机关及政府部门应及时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吸收国外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才能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也是当前我国在网络环境下最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是。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但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我国对于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途径处于探索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我国的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另外我国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暂行办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也可以作为维护我们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工具。但我国的这方面的法律也存在不少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待于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把这方面的立法完善起来。4.3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原则上是应该纳税的。电子商务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全新的商业机制应运而生,并显示出巨大的经济潜力,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最大的增长点之一。据iRese二h(艾瑞调查)预计,到“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总体规模将会达到l70万亿元人民币,而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将会达到8.8万亿美元”。4.3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IDC中国研究近日正式对外发布《电子商务服务业及阿里巴巴商业生态的社会经济影响》白皮书中预计:2008年电子商务总体交易规模预计会达到19510亿人民币,2009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在25100亿的数量级、2010年是32200亿人民币。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惊人,以至于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国际互联网已日益演变成一个巨大的征税盲区,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机会,使本应该征收的税款如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的大量流失,比如商品进出口国一般在进口环节征收流转税,并对贸易公司所得税征收所得税。同时给传统税收法律制度带来难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及相关问题,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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