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培训课件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榆林市地方税务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个误区误区一: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误区二: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优惠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误区四: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所有优惠主要内容一、优惠政策出台背景二、小微企业的定义三、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一、政策出台背景小微企业是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所以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减轻负担,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助力小微企业尽快健康成长。据相关报告统计:全国小微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为77%,若将个体工商户视作小微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二、小微企业的定义现行政策规定,小微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优惠的小微企业(小规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一)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16个行业)特点制定。举例比如工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在20(含)—300人的,且营业收入在300(含)—2000万元的企业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含)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含)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比如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营业收入在300(含)—6000万元的,且资产总额在300(含)—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在300(含)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在300(含)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规范叫法是小型微利企业,它是企业所得税特有名称,只是狭义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可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享受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优惠的小微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陕财税【2011】90号规定:月销售(营业)额为最高限。续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续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可见,享受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小规模企业)是以月销售额为标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小规模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非营改增)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3、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营业额)的确定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营业额)稽查查补销售额(营业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营业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营业额)免税销售额(营业额)注: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混业经营三者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利企业: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企业:适用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企业性单位。•2、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指标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小规模企业:划分指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三、小微企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印花税优惠政策•(五)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六)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续加大扶持力度•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长时间•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续继续加大扶持力度•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续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2、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一般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陕财税【2011】9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不含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500元。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加大扶持力度—提高起征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57号)规定: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本文标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培训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8454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