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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履約管理2、第五章驗收3、第六章爭議處理4、第七章罰則5、第八章附則6、結語来自履約管理第六十三條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来自履約管理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除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外,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其逾期違約金為:(1)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2)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3)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4)個別計算違約金。来自履約管理契約所定事項如有一部分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以下何者正確:(1)廠商仍應對該部分負責;(2)契約即不成立;(3)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4)以上皆錯。逾期違約金,應載明於契約以契約價金總額之:(1)10%;(2)20%;(3)30%;(4)40%為上限。来自履約管理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十八,以下何者正確:(1)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八。其他百分之十,由廠商自行負擔;(2)應完全由廠商自行負擔;(3)應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十八;(4)由機關與廠商各負擔一半。来自履約管理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因契約變更致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十八,以下何者正確:(1)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八。其他百分之十,由廠商自行吸收;(2)應完全由廠商自行吸收;(3)應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十八;(4)由機關與廠商各負擔一半。来自履約管理下列何種情形,廠商尚不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3)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4)契約原標示之廠牌價格高,契約價格無法容納。来自履約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契約變更以機關公文通知即為有效;(2)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應取得全部權利;(3)機關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4)機關應就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給予延長履約期限。来自履約管理下列何者錯誤:(1)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2)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其後如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3)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4)機關以正式公文通知廠商變更契約,縱廠商表示反對,契約變更仍生效力。来自履約管理第六十四條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来自履約管理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1)經機關首長獲授權人員核准;(2)經上級機關核准;(3)經主管機關核准;(4)經審計單位核准。来自履約管理(續)第六十五條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来自履約管理(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1)全部;(2)轉包部分;(3)已完成履約部分;(4)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不予發還。来自履約管理(續)第六十六條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来自履約管理(續)第六十七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来自履約管理(續)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1)仍應負催告責任;(2)仍應負部分責任;(3)就報備於機關情形負責;(4)仍應負完全責任。来自履約管理(續)以下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1)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2)屬政黨關係企業之廠商;(3)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4)負責人由該招標機關首長兼任之廠商。来自履約管理(續)第六十八條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第六十九條(刪除)来自履約管理(續)第七十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来自履約管理(續)第七十條(續)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来自履約管理(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分為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施工品質查核三層級品管。(一)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係屬第一層級品管,承包商應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品質計畫。◆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組織。来自履約管理(續)(二)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係屬第二層級品管,主辦機關應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成立監造組織。来自履約管理(續)(三)施工品質查核:依採購法第70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施工品質查核係屬第三層級品管,旨在強化主管機關督導功能。工程會為落實三級品管制度,強化督導機制,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来自履約管理(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進行查核時,以下何者敘述為錯誤:(1)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2)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3)查核小組定期辦理查核,應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4)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查核小組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以不低於:(1)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2)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三十;(3)由其設立機關自行訂定之比率;(4)由主管機關每年訂定之比率為原則。来自第五章驗收第七十一條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来自第五章驗收◆驗收人員分工: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協驗人員\監驗人員(細則91條)◆竣工驗收期程:1.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2.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来自第五章驗收機關依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物採購驗收,下列何者不是得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之規定:(1)即買即用;(2)分批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3)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4)小額採購。機關辦理驗收,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擔任(1)主驗;(2)會驗;(3)協驗;(4)監驗人員。来自第五章驗收第七十二條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来自第五章驗收(續)第七十二條(續)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来自第五章驗收(續)◆<保固期計算方式>: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細則99條)来自第五章驗收下列何者錯誤:(1)機關依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2)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3)機關依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之限期,應於契約預先規定;(4)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除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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