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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政策法规汇编1基金代理销售和委托理财相关法规(1)《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节选)一、关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界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二、关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一)证券公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没有获取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2、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净资本;3、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人员已经获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自营或经纪或承销或基金或相关业务从业经历,且无不良记录;4、经营行为规范,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5、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节选)第十七条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第十九条申请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部门;(二)有足够的熟悉开放式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三)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代理销售和委托理财相关法规(2)3我国关于保险代理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三)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代理再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兼做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保险兼业代理专业保险代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不得任命、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4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相关法规•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信托投资公司应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三)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10(二)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每年信托公司应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直到达到公司注册资金的20%。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银行或购买国债资金运用的要求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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