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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教育的投入来源与措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可以从目前统计角度划分为政府教育财政、企业教育投资、学杂费、社团捐赠和社会集资、其他等几个方面;从实际主要投入的分担来看,可以划分为政府、企业、家庭、社团等投入主体。源之渠道国家财政拨款社会集资捐资家庭个人教育投入学校自身教育投入企业教育投入一、教育投入的来源结构教育投入的主要来源第三部门家庭政府税收学生家庭收入社会捐赠教育投入的主要来源资助学费拨款学校1、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把“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专列一章,做了比较具体的法律规定。其中第54条对教育经费支出做出了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就是国民收入分配中用于教育方面的开支,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以及校办产业学校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2、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学杂费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进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向全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度,人们对教育产品的属性认识发生了几次大的变动。自1987年开始,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收取适当学杂费的制度。但很快出现了教育乱收费的现象。学杂费是学校的经费来源之一,归学校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但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3、发展校办产业,推动勤工俭学为弥补办学经费不足,国家鼓励学校痛过多种形式自筹资金,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便是其中之一。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既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必然结果,也是推动教育更好地回归经济主战场,促进教育改革,转变教育观念,提高人才培养素质,加快学、产、研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弥补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一条有效措施。4、鼓励社会捐资、集资办学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接受境外好友机构、个人和港澳台同胞对我国教育的捐款与捐赠,其中大部分用于“希望工程”,这些资本缓解了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局面。同时接收社会和群众监督。教育部门要做好校舍建设规划和布局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育集资必须坚持依法、自愿、量力原则。二.教育投入保障机制(一)我国教育投入存在的问题(二)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改革(一)我国教育投入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来源国家的问题家庭的问题学校的问题社会的问题1.国家的问题•第一,较高级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太少。中央和省级政府集中掌握国家的主要财力,但却基本上没有负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第二,国家没有将义务教育作为发展的重点。国家教育经费总投入的增量部分并未优先用于发展义务教育。2.家庭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城乡家庭教育费用持续攀升,子女教育费用在家庭总消费中名列首位,教育费用的增速已远远大于人均收入的增长,教育支出过大导致“因教致贫”。3.学校的问题学校作为办学的基本单位,就全国总体情况而言,其办学经费是极其短缺的。虽然国家每年的教育投入都在增加,但远远满足不了学校办学费用增长的要求.特别是免除学杂费之后,学校更是面临困境。4.社会的问题两千年以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比例逐年减少,事业收入逐年增加,社会捐资集资办学经费同样越来越少。(二)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改革重点在于解决义务教育资源如何在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和群体间合理均衡配置,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1.加大中央和省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明确各级政府的教育投入责任。2.在贫困地区首先实现义务教育的全部免费。我们将完全的免费义务教育的标准定为既不向学生收取学费,又不向学生收取杂费、书本费和住宿费。条件保障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现状1、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总量不足。2、农村义务教育投人主体不合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难以担当其责任。3、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地区间、城乡间差距过大。4、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效率低下。5、农村教育负债严重、解决困难。(一)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简而言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二)责任的分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又可分为:(1)行政机关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学校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教师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学生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社会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程度不同,其所应该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也会有程度上、性质上的不同区别。(一)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就教育法具有行政法的属性性质而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另外一种方式是行政处罚。一.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法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第一,承担主体具有多重性。第二,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互性。第三,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二.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一)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三)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四)民事责任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二.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了教育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应当承担的民事性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特点:(一)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三)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四)民事责任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三.教育法的刑事责任教育刑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非凡教育法和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第一,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机关没有这项权力。(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违法、违约行为侵害了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或侵害了其他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4、主观过错——实施违法行为者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四.教育活动中侵权法律责任分析各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教育活动中都享有法律所予以保护的权利,其他的人和组织负有不侵犯这些权利的义务。如果有人或组织在其活动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侵犯了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等,就应该承担因此而来的法律责任。(一)学校(包括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责任一类是学校(包括教师)权力行使不当,如滥用权力或是越权行为,以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类是学校或是教师未能很好地履行法律上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它主要是指学校未尽管理学生的职责,教师未尽教育管理学生的义务。(二)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学校和教师之间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性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学校有权依法“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学校有权对教师进行聘任或对其的晋升、任免提出意见,并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学校有权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教学业务培训;学校还有权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等等。在这里,学校实质上行使的是法律授权对教师行使管理的职能,因此,学校就有权对那些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就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学校和教师的侵权责任以行政机关为违法主体的侵权行为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越权或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触犯法律的违法。这两类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方式不同。前者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后者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违法并非截然分开,有时在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后,仍要追究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教育经费核拨、使用不当的法律责任2.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3.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法律责任4.在考试管理和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5.忽视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法律责任6.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目前,以行政机关为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四)社会其他主体对学校、教师或学生的侵权责任在教育法律责任的问题上,社会其他主体违法侵权的行为其种类是十分复杂的,具体表现也是情况繁多。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其他主体,主要是指除行政机关、学校(包括教师)、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或组织。(一)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侵权责任《义务教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说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方面都有责任。(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法律责任对此,《教育法》第72条做了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社会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发生较多的还有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本文标题: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和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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