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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与公共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要求及目的、重点、难点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律的内涵和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体系和基本精神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运行的机制,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基本任务。教学要求及目的法律概念、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教学重点、难点交流研讨请您积极参与你的法律意识淡薄么?2006年6月5日,上海某名牌大学生趁同寝室的同学不在之际,用在寝室内捡到的钥匙打开同学的抽屉,拿了同学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和CDT牌MP3音乐播放器一只。事后,他还声称只是忘了和同学打声招呼,就先借去用,打算用完后再还给同学。然而这位大学生却简单的认为他是没空和同学打声招呼,而拿了别人的东西,这怎么会是犯罪呢?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法是什么?汉字“法”的古体——交流研讨请您积极参与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廌(zhi)东北荒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正。——《异物志记载》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说文解字》:“,刑也。“律”与“法”字有关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如果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一)法律的一般含义交流研讨请您积极参与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规范很多,哪些是法律?哪些不是法律?不是法律的规范有效么?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制定——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法律虽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等于法律只适用于被统治阶级,法律创制出来后,应普遍适用于该社会或该国的全体公民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法律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对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及其方式和过程。它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整体影响的效果。法律发挥其社会作用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政治和思想等领域中的统治。二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部门法)——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宪法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一)法律制定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我国是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权是国会。我国的立法权限1.全国人大制定宪法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3.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7.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注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常识介绍:国家机关的种类一般来说,对国家机关的分类是按照“三权分立”理论进行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我国的国家机关分类立法机关——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首,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以国务院为首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等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四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公布(二)法律遵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三)法律执行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谁来稽查“稽查队长”《南京晨报》报道说,在当地经营猪肉生意的小张向该报投诉:他卖的猪肉都由公司统一供货并在建邺区办理了检验检疫手续,按理说没什么可挑剔的了,可浦口区兽医卫生监督所的稽查执法人员却找上门来,称未经他们办检疫证,要罚款。小张找该所姓李的“稽查队长”帮忙。李队长开口就要他出钱让其洗桑拿、买手机,未得到充分满足后,便隔三差五地带人上肉店“检查”,没收猪肉,还要罚款,折腾得生意没法做下去了。小张见得罪不起李队长,赶紧掏钱请他洗桑拿、给他买手机。然而李队长的胃口总是填不满,在“为同事”索要600元“电话费”未果后,又不断地带人去肉店没收猪肉、责令罚款……(四)法律适用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不同于“法制”(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公民权利VS公共权力“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2005年12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的这些让人心动的条款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长期以来,对于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的权限问题,既让百姓心烦也让政府头痛。此草案的规定不仅保障了公民权利,同时又防止了行政机关滥用公共权力,可谓一举两得。(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孟德斯鸠(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谁给的权力?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江泽民(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孙志刚案件被害人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孙志刚案件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这里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的依据是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8日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收容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法律权利——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激励机制法律义务——约束机制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侯建军撞人案群众关注法律面前能否人人平等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抚顺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侯建军有太多光环,优秀民营企业家,十佳优秀青年,市优秀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这个从小伴随着“学习雷锋好榜样”歌声长大的青年,从一个苦孩子,成长为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在抚顺可谓青年成功的楷模。如果没有2005年3月28日令人震惊的恶意撞人致死行为,他可能还会在铺满鲜花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但是这一切已经永远成为过去,等待侯建军的将是法律的惩罚。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传统的安全观——政治安全、国防安全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等(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二)保守国家秘密(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四)如实提供证据(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安全部门:可拍照手机难规避专用间谍器材之嫌《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专用间谍器材”是这样解释的:即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由于目前市面上的可拍照手机的微型镜头藏在手机背部,推开键盘部分镜头才会外露。镜头如此隐蔽,可以肯定有窃照的可能。别有用心者或从事窃取情报人员,大可以在所要窃照的目标和人物前,佯装打电话,轻而易举地拍下一些机密东西或个人隐私,因为可拍照手机毕竟还是以手机的面目出现,它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觉,让人放松警惕。四川首例网上出售间谍专用器材案开庭2003年3月至6月,温贤明从成都城隍庙电子市场购得窃听、窃照间谍专用器材,在网上公布自己的联系电话和银行账号,采用邮寄方式销售。案发时,已售出诺基亚3310型手
本文标题: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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