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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概述二、教育法律规范三、教育法的渊源四、教育法律关系第一节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释义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行为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方式而言的。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据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与批评教育,责令期限改正。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1)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2)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3)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者的制裁是保证教育法实施的必要强制手段第一节教育法概述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1.教育法的特征第一,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第二,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第三,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1)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见《教育法》第六条规定。2)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要求。见《教育法》第八条规定。3)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见《教育法》第九、十条规定。4)终身性原则。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见《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教育法概述1.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规定,从而提供了人们一种行为的标准。指引作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本人行为评价作用: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他人行为三、教育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第一节教育法概述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到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行为——自己或他人教育作用: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行为人本身和其他社会成员。强制作用: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对于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规定,而且还要使人们必须去接受;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义务教育法》第一节教育法概述2.社会作用体现在五个方面:保障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的教育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1.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指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旨在建立和维护法秩序的特定行为准则。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2.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3.辨析几组概念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从属关系)前者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后者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部分和全部)教育法文件中除了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等的规定和说明性文件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教育法律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构成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就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法律规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法定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1.法定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规定。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律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法规中的法定条件:“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2.行为准则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知名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教师法》第10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1)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利(2)命令性规范必须/应当《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师法》第31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3)禁止性规范不得/禁止《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在某种条件或情形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3.法律后果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06条)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23条2款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5条1款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原,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35条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一、渊源释义1.比喻事物的本源。(现代汉语词典)2.法的渊源(sourceoflaw),简称法源,意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法的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的意义上的规范。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二、教育法的渊源宪法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教育规章其他渊源法的渊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我国对内对外的各项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同时也对教育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关教育的条款较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1.对教育性质的规定。教育的性质问题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宪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19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2、对教育目的和任务的规定。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发展方向。第46条第2款拟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主要有三方面: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24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原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3.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力(36、42、45、46、47、49)。4.对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教育,人民行使管理教育的权利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国家管理教育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来完成的。(70、89、107、119、122)5.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又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6.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宪法中的教育条款,也是我国制定教育法律和法规的最高法律依据。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教育法律和法规都是无效的。《宪法》中的有关教育条款无疑为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并为其发展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经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1995年9月1日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它的法律地位在教育系统中是仅次于国家宪法的基本法。也被称为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二)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1、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业,万众受益”2、内容:《教育法》共十章84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即第一章,是本法的灵魂和最高准则,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分则即第二章至第九章,是《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是总则的具体体现;附则即第十章,是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二)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由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13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22条,对学位的层次、学位的评定和授予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项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经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共九章43条,对教师的权力和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项法。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经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五章40条,对职业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范。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项法。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经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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