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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覃壮才院长/博士qinzc@126.com“一人之智为下智,众人之智为上智”•免费•均衡发展–政府经费投入责任–省级统筹的管理体制–学校间的均衡•教师待遇•素质教育•法律责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农村地区周转房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200米管辖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我国首部《侵权责任法》实施首日,丰台法院今天适用该法审结一起幼儿园侵权案件。6岁的女童盈盈得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成为该法实施后的首个受益人。家住宣武区马连道的女童盈盈在丰台区育英幼儿园入托。盈盈的母亲梁女士诉称,2009年12月31日,盈盈在幼儿园室外活动中受伤,四颗上门牙脱落、唇系带断裂。梁女士要求育英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共计1万元。在法庭上,被告丰台区育英幼儿园辩称,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没有依据,不同意进行赔偿。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对于盈盈的伤害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盈盈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原被告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岁的孩子)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遇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方能免责。解读:“这在法律上是一种过错推定,加重了校方的举证责任。因为不满10岁的孩子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如果受到了人身损害,孩子基本无法对事故作出准确描述,要让孩子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王建平教授说,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学校,有助于学校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同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更有可能通过保险等方式来向社会转移风险。声音:成都的一位小学老师在接受采访时说:“10岁这个槛,个人感觉也很绝对化。这样一来,老师肯定都希望教高年级,跨过这道槛。学校对低年级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规定得相对较少,郊游更是很少搞,其中的原因肯定有一条是为了减少风险。”10岁以上(包括10岁)至18岁,是法律上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年龄上的判断。《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解读:王建平教授说,这一条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学生必须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才能获得赔偿,学生承担着主要的举证责任。为什么这样规定?王建平教授认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心智已渐趋成熟,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认识,如果再对学校课以较重的举证责任,学校会成为“惊弓之鸟”,减少各类课外活动,与素质教育背道而驰。声音:这条给学校“减压”的法条,在立法时就曾遭到部分家长的反对。成都一位家长称:“我们把孩子放到了学校,出了事故学校就要担责,让孩子和家长来举证,有困难。”一位中学副校长说,其实只要孩子在学校出了事,不管学校有理没理,一般都是学校在赔钱,因为有事故就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园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对学生实施伤害,在考验学校安保问题的同时,也给学校责任带来一些法律问题。在谴责、制裁凶手的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或承担怎样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条没有区别是小学生还是中学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王建平教授说,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人身损害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判断,如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校外人员随意进入学校殴打学生,或者学校为改善经济条件将场地租给他人使用等等,都属于未尽到管理责任。“校外人进入校内侵权应该成为校园管理的重中之重,因为这类侵权事件的发生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王建平教授说,侵权责任法将学校的安保注意义务提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那么学校就应该全力控制和防范校外致害因素进入校内,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幼儿园或小学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无行为能力人),举证倒置。•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应对自然灾害的教育•在特殊场所和地段的安全教育•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安全用电、防火、防交通事故教育•教育儿童使用手工工具、玩具•防止他人侵害自己人身安全的教育•提供合格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种安保制度•制定防止儿童伤害突发事件的预案•妥善处置儿童伤害事故•因教育机构过失造成的儿童人身损害•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的儿童人身损害•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引起的儿童人身损害•(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2019/8/1925•(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2019/8/1926•(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2019/8/1927•(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2019/8/1928(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2019/8/1929•(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2019/8/1930•学校安排的活动中,因其它经营者过错;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非学校正常活动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2019/8/193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1条)2019/8/1932•(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2019/8/1933•(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2019/8/1934•(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2019/8/1935•①抓紧时间,及时救助学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医疗费用问题,学校也要设法筹措先行垫支。–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学校要派专人在场,了解情况,帮助看护,以免不测。2019/8/1937•告知必须及时。•告知还要注意适当的方式。2019/8/1938•主要是指下面两种情形:•(1)造成伤害,可能导致学生残疾、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甚至个别学生死亡的;•(2)伤害虽然不严重,但涉及到的学生面比较广。2019/8/1939•设法尽可能地保护好事故发生的现场,特别是遇到复杂事故,最好请派出所和其他有关部门(如保险公司)到场与学校一起取
本文标题: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法律实践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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