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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育法规实施第一节教育法规实施概述在教育法制的运行过程中,教育法规的实施是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一、教育法规实施的含义教育法规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和实行。二、教育法规实施的原则教育法规实施的原则,是指在教育法规实施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具体包括:(一)教育性原则在教育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坚持以教育为主,行政、司法强制为辅,使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二)效力性原则形式效力——指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层级效力关系。时间效力——指教育法规生效、终止生效的时间。空间效力——也称为地域效力,是指教育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规规定适用对象的规定。(三)民主性原则教育法规是实施要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要完善申诉制度、辩护制度和回避制度,使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充分申诉理由,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避免在教育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四)平等性原则具体体现为:①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教育法律规定的权利;②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教育法律规定的义务;③教育为公民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教育法规限定的教育特权;④公民关于教育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规范的保护;⑤对公民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必须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同等的制裁。三、教育法规实施的方式(一)教育法规的遵守教育法规的遵守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按照教育法规的要求去参与和从事教育活动。(二)教育执法也称为教育行政执法,指的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关于教育执法,在下一节专门讲述。四、教育法规的效力与解释(一)教育法规的效力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教育基本法、单行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和地方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依次递减。关于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已经在上面进行了讲述。(二)教育法规的解释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教育法规的解释依据其解释的效力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类型: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所进行的解释,它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式解释的种类:(1)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即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本身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补充。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2)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对法律所作的解释。(3)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有关法规所作的解释。(4)地方解释指地方权利机关和国家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条文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也称法理解释,一般是指社会组织、学者和报刊对有关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任意解释是指一般公民、当事人、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所作的说明,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或约束力。第二节教育行政执法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二)教育行政执法的特征——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法律性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单方权威性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主动性的执法活动。——教育行政执法具有执法主体多元性的特征。二、教育行政执法的地位(一)教育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国家行政机关既是教育法规的制定者,也是教育的管理者。因此,保证教育法规的实施,维护教育秩序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之一。(二)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徒法不足以自行。”三、教育行政执法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越权无效原则(三)应急性原则(四)合理性原则(五)公开、公正原则四、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与方式(一)推行教育法规实施(二)对遵守教育法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进行教育行政处罚第三节法律制裁一、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法律制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包括法律规定授权或委托的机关、组织。二、违法的概念与种类由于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违法的概念和类型作了解。(一)违法的概念违法是一切违背现行法律规范要求,超出现行法律规范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作为和不作为,即做了法律禁止做的行为或者不做法律要求做的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违法,必须满足四个条件:①必须是违反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②必须是侵犯了被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③一般是行为人故意侵害或者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法律特别规定者除外);④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者,即违法者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行为能力。(二)违法的种类在教育法规中,涉及两类违法:一般违法,即违法教育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过错行为;犯罪,指违反刑律的严重违法行为。教育法规具有行政法的属性,因此其规定的违法种类主要是行政违法。三、法律制裁的方式(一)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业事业组织对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行政制裁可分为两种方式:1、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所属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旋,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2、行政处罚,即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授权组织对违反特定的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和组织的惩罚措施,包括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二)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1种。(三)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刑罚。(四)刑事制裁的方式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死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缓期执行,缓刑期一般为两年,缓刑期到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执行或者不执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在主刑上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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