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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法律事项培训二零一五年八月NO.2、关于新三板的主要法规、规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转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NO.4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重要条款: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但是根据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证监会批准,将于2015年9月1日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被列为场内证券交易,等同于沪、深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所地位获得确认。、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重要条款: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报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改)•重要条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改)•重要条款: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指24个月内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二、几个重要概念二、几个重要概念•一般以某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改制基准日。截止这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前两年又一期的公司财务数据,并出据审计报告、净资产额。净资产额确定后,将折成改制后的股份公司的股份,确定股份公司的股本。、改制基准日NO.15二、几个重要概念•为加快公司挂牌新三板的时间,改制基准日往往与财务报表申报基准日合并。依据在于《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的规定。•改制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如果能够在基准日始四个月内上报股转系统,留两个月给股转系统审查,就可将改制基准日与财务报表申报基准日合并。对于企业来讲,既可加快挂牌时间,又可节省一笔审计费用。、双基准日NO.16二、几个重要概念拟挂牌公司完成股份公司在工商局的设立程序之日。从该日始,股份公司成立。特别注意:根据《公司法》,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在一年内,不得发生转让。尽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但一般从实际操作的惯例来讲,从改制基准日起,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就不得再转让了。所以,股权重组中如发生股权转让,要在基准日前完成。由于要以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故自基准日起至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日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发生变化。、改制完成日NO.17三、尽调中应注意的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对赌协议股东的适格性董、监、高任职资格关联人问题环保文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问题非职务发明出资问题三、尽调中应注意的问题问题:•历次公司法均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进行评估。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有些公司设立时、增资时,以非货币出资,未进行评估,有的出资,现金出资未达到该次出资总额的30%。三、尽调中应注意的问题解决方案:•第一、未评估的,要补评估手续。•第二、现金数额不足30%的,要用现金补足,如果原出资数额无问题,则将原有出资与30%的现金等额部分置换出来。三、尽调中应注意的问题难点:•股东以历年对公司拆入的资金作为增资,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如是非货币出资,一要进行评估,二要确定,是否符合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对出资中货币需占30%的比例要求。拆入资金的特征:•第一、持续时间比较长,跨度达数年;•第二、股东不但有资金拆入,还有资金拆出;•第三、在财务账上,均放入应付账目。•第四、曾经进行过拆入资金的验资,在验资文件中,此类出资未被认为货币出资。综合分析,以及从减少挂牌风险角度考虑,以拆入资金出资的性质实为债权出资,为非货币出资,应当进行评估,并且其不能超过当次增资总额的70%。三、尽调中应注意的问题典型的对赌条款内容:•乙方(公司)、丙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经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指标应满足以下条件:•2015年税后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2016年不低于3500万元,2017年不低于5000万元……•若乙方未达到上述业绩目标,则甲方(投资方)有权向乙方、丙方提出回购要求。自收到该要求后,乙方、丙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回购的现金支付工作。•如果公司在对赌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在新三板挂牌,同样适用以上的对赌条款。由于对赌协议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将会成为挂牌的障碍。三、尽调中应注意的问题解决方案:企业IPO时,对赌条款是被证监会严格禁止的,但新三板没有这么严格,审查标准较为宽松,可以通过协议安排获得审查通过。•第一、投资方与企业、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公司申报挂牌时起,上述对赌条款失效,但如果公司放弃挂牌或未能成功挂牌,则对赌条款恢复效力;•第二、或投资方与企业、实际控制人约定,在公司申报挂牌时起针对拟挂牌公司的对赌条款失效,而对实际控制人的对赌条款仍然有效。一般在采取上述方案后,可获得股转系统的认可。三、尽调中应注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证券法》、《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下人员不适宜担任公司股东:三、尽调中应注意的问题在职公务员离职三年内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及离职两年内的其他公务员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军人属于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经办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等证券从业人员三、尽调中应注意的问题•董、监、高不得由有下列情形的人担任: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董、监、高任职资格NO.26三、尽调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的;第六、最近两年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第七、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第八、最近二年内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的;第九、最近24个月存在受到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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