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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新加坡证交所 法规第五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列入上市公司名录第5章备兑凭单第I部分本章要旨501本章中规定了第三方发行人发行的备兑凭单上市时,必须符合的各项条件。第三方发行人发行的其它凭单中,凡属于证券的,如果申请上市,也获考虑。第II部分发行备兑凭单必须符合的条件502第三方发行人发行备兑凭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必须是声誉卓著的金融机构,其股东资金额不低于500,000,000美元或其等值数额(而且没有因亏损或拨备而减少);和(2)发行人受一家金融或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503不符合规则第502(1)款所载资本额要求的金融机构,必须:-(1)由符合规则第502条规定的另一金融机构,为此次发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担保;或者(2)为此次发行办理全额抵押,并将此次发行依托的基础证券,按照能为凭单持有人的权益提供妥善保护的条件,寄存在本交易所批准的独立受托人、保管人或者托管人处;或者(3)有业界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给予其投资级或者相当于投资级的长期评级。第III部分关于基础证券的规定504如果备兑凭单的发行是以在本交易所上市或报价的证券为基础的:-(1)上市公司的缴足资本额不得少于200,000,000新元,或者上市公司最近30个交易日的市值不曾低于500,000,000新元;(2)拟发行备兑凭单的数量,加上所有第三方发行人已经发行但尚未行使的备兑凭单之和,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证券的50%。在计算此50%限额时,公司自己发行的公司凭单,不计算在内。5-1505如果备兑凭单的发行是以未在本交易所上市或报价的某一实体的证券为基础的:-(1)该证券必须是在本交易所接受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报价的;(2)该实体必须符合规则第210(2)、(3)和(4)款所载各项权益性证券上市条件;(3)该实体的缴足资本额不得低于200,000,000新元(或其等值数额),或者该外国实体的市值,在该市场最近30个交易日中,不曾低于500,000,000新元(或其等值数额);(4)拟发行备兑凭单的数量,加上所有第三方发行人已经发行但尚未行使的备兑凭单之和,不得超过该实体已发行证券的50%。在计算此50%限额时,该实体自己发行的公司凭单,不计算在内;和(5)与该实体有关的价格、成交量、财务和对价格敏感的信息必须是新加坡投资者可以即时获得的。506以符合规则第507条为前提,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报价的证券,不能以其作为基础证券发行备兑凭单。507备兑凭单的发行,也可以基于本交易所接受的本地或者外国股票指数或某一组证券。如果发行是以某一组证券为基础的,规则第504或505(视具体情况而定)条所载规定,适用于此组证券的所有成分公司中的每一家。第IV部分其它条件508下列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备兑凭单:—配售额及持有人人数(1)发行的备兑凭单中,必须有至少75%配售给不少于100位凭单持有人。备兑凭单有指定做市商的,本规定不适用。每手交易量(2)以上市或报价证券为基础的备兑凭单的每手底限交易量,必须与该证券的每手交易量挂钩。例如:如果基础股票每手的数量是200股,则备兑凭单也必须以每手200单的整倍数量发行。(3)以股票指数及一组证券作为基础的备兑凭单,每手交易量必须是1,000单的整倍数。5-2发行价(4)备兑凭单的最低发行价必须是每单0.20新元。每手的最低合约值必须是200新元。发行额(5)发行额不得低于:-(a)5,000,000新元(或其等值数额);或者(b)如果备兑凭单存在指定做市商,2,000,000新元(或其等值数额)。有效期(6)自发行日起计,备兑凭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或本交易所允许的更长时段。行使备兑凭单时的结算(7)行使备兑凭单时,必须以股票或者现金进行结算。结算方式必须在发行之初订明。发行人不得拥有在行使备兑凭单时选择以股票或者现金进行结算的选择权。(8)发行人必须在发行之初决定现金结算价的确定方法。结算价必须是下列两者之一:-(a)从相应行使日/期满日之前的那个交易日起计的前5个交易日期间,各基础证券收市价的平均值(此平均值可予调整,以反映资本化发行、新证券认购权发行、各种分配或类似情况);或者(b)基础证券在行使日/期满日之前的那个交易日的收市价。转换比率(9)行使以单一证券为基础的备兑凭单时,转换比率必须是:-(a)一单折一股;(b)十单折一股;或者(c)本交易所允许的其它转换率。本交易所通常会考虑25、50或者100份凭单折一股的转换率,或者相反。5-3调整(10)发行条款中必须规定,可以对行使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如果适宜,也可以对进行基础证券的资本化发行、新证券认购权发行、各类分配或类似活动时,每份备兑凭单有权出售或购买的证券数量进行调整。指定做市商(11)如果此次发行存在指定做市商,必须使本交易所满意:指定做市商的义务应可得到履行。如果指定做市商停止履行义务,发行人必须为此次发行另外任命一指定做市商。发行人必须在原指定做市商停止履行义务前,提前至少两周公告此项任命。第V部分信息披露规定509(1)发行人必须为寻求上市的备兑凭单的发行,发行招股备忘录或者基础和补充上市文件。(2)基础上市文件中应包含寻求上市的各类备兑凭单一般上都应提供的信息资料。基础上市文件必须有包含寻求上市的备兑凭单此次发行相关资料的补充上市文件作支持。(3)基础上市文件的有效期,最长12个月,自文件刊发之日或者发行人公布其年度帐之日(择两者中日期较早者)起计。510招股备忘录或基础和补充上市文件中,必须包含足够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资者全面正确地了解:-(1)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果有)履行发行条款中各项规定义务的能力;及(2)与备兑凭单有关的各种风险、权利和义务。511除规则第510条规定的内容外,招股备忘录或基础和补充上市文件中,还必须包括下列信息资料:-(1)发行条款和发行架构;(2)发行人及其担保人(如果有)的财务资料;(3)拟发行的备兑凭单的基础证券发行企业的财务资料;(4)发行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会否为备兑凭单进行做市商活动。如果会,须披露指定做市商的身份、买方报价与卖方报价之间的最大差额、适用报价时的底限数量,以及各种不提供报价的情况。如果不存在做市商,则提供一则内容适当的书面声明,说明不存在做市商;5-4(5)发行人今后是否有权继续发行更多备兑凭单;(6)如果发行的备兑凭单不是某一受托人持有的基础证券全数备兑的,应提供一则声明,说明发行人具备适当的风险管理能力,可以管理此次备兑凭单发行;和(7)本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任何信息资料。512发行人如果在发行招股备忘录或者基础和补充上市文件后及备兑凭单上市前的任何时候,获悉:-(1)有某些对上述文件所载事项构成重大影响的变更发生;或者(2)有重大的新情况发生,且此情况如果发生在上述文件发行前,应已列入该文件内,则发行人必须发行补充上市文件,提供此项变更或新发生情况的详情。513备兑凭单在本交易所上市后,发行人必须通过本交易所公布下列信息资料:-(1)每个月(或者本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段)中备兑凭单的行使数量,及尚未行使的备兑凭单数量;和(2)每个季度(或者本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段)中,不是由发行人(或者同一集团中的另一成员公司)持有的备兑凭单数量。514发行人获悉指定做市商有义务未履行的,必须立即公告。第VI部分备兑凭单计划515发行人可以在备兑凭单计划(“凭单计划”)下,分多次配售备兑凭单。举例而言:发行人向本交易所申请发售25,000,000新元的备兑凭单。此发行额可以分5次发行,每次5,000,000新元。516(1)对凭单计划中的第二次和以后各次(“增加批次”)发售,发行人无需再提交上市申请书。发行人只需通过本交易所公告该次发售开始并配售备兑凭单即可。(2)除价格外,凭单计划中每个批次的凭单条款必须相同。(3)所有增加批次的单次发行额不得少于500,000新元。对增加的批次,没有配售额规定。517发行人可以申请增加批次(指以前在凭单计划下未获批准者)在本交易所上市。5-55-6第VII部分申请上市518发行人申请备兑凭单上市,必须向本交易所提交发行资料摘要一份,供本交易所考虑。发行资料摘要中必须列载备兑凭单的各项主要资料。第VIII部分收费519发行人必须交纳本交易所不时公布的各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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