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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
施工员通用与基础知识胡兴福赵研主编(土建方向)2上篇通用知识一、建设法规3(一)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二)《建筑法》(三)《安全生产法》(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4(一)建设法规概述Z1.1.1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体现的内容(P1)Z1.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的概念及相应调整对象的具体范畴(P1)Z1.1.3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P2)Z1.1.4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相互制约关系(P2~P3)(一)建设法规概述5Z1.1.1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体现的内容1.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它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Z1.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即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一)建设法规概述6Z1.1.3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3.建设法规体系(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法律法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系统。它是按照-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但又因特定的法律对象而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一)建设法规概述7Z1.1.4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相互制约关系(2)建没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即建设法规体系所采取的框架或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以下五个层次组成。1)建设法律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同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建没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一)建设法规概述82)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建设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3)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对全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一)建设法规概述94)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布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在建设法规的五个层次中,其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地方建设规章。法律效力高的成为上位法,法律效力低的成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一)建设法规概述10(二)《建筑法》Z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P3)Z1.2.2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P4)Z1.2.3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P4)Z1.2.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P5)Z1.2.5不同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的范围及相应等级划分(P5~P7)Z1.2.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P7~P8)(二)建筑法11Z1.2.7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P8)Z1.2.8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P8)Z1.2.9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P8~P9)Z1.2.10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P9)Z1.2.1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P9~P10)Z1.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的分类及其相关概念(P10~P11)(二)建筑法12Z1.2.1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规定(P11)Z1.2.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及相关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P11)Z1.2.15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与期限的相应规定(P12)(二)建筑法13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Z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共8章85条,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Z1.2.2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称为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按资质条件把企业划分成的不同等级。(二)建筑法14Z1.2.3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积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专业承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序列可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见表1-l。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表1-1(二)建筑法序号资质序列资质类别1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12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2专业承包资质分为36个类别,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预拌混凝土、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桥梁工程等3施工劳务资质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15Z1.2.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建筑企业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见表1-2。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表1-2(二)建筑法企业类别等级分类企业类别等级分类地基基础工程一、二、三级建筑幕墙工程一、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二级钢结构工程一、二级预拌混凝土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一、二级古建筑工程一、二、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二、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一、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一、二、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二级特种工程不分等级16Z1.2.5不同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的范围及相应等级划分①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施工劳务企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见表1-3、表1-4。(二)建筑法17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1-3(二)建筑法序号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1特级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2一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m及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m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二级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m及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m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4万㎡及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9m及以下的建筑工程4三级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m以内的建筑工程;(2)高度70m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及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m及以下的建筑工程18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1-4(二)建筑法序号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可承担各种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2二级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m及以下的城市桥梁;(2)15万t/d及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t/d及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万t/d及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t/d及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及以下热力工程和各共热力管道工程;(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断面25㎡及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19表1-4续表(二)建筑法3三级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单跨25m及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2)8万t/d及以下的给水厂;6万t/d及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t/d及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t/d及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m及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m及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3)2kg/cm2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m及以下热力管道;(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及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6)5000㎡及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20②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劳务企业。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见表1-5。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表1-5(二)建筑法序号企业类型资质等级承包范围1地基基础工程一级可承担各类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二级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m及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120m及以下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2)深度不超过24m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和深度不超过10m的其他地基处理工程;(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5000kN及以下的桩基础工程;(4)开挖深度不超过15m的基坑维护工程21表1-5续表(二)建筑法1地基基础工程三级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1)高度50m及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70m及以下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2)深度不超过18m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和深度不超过8m的其他地基处理工程;(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3000kN及以下的桩基础工程;(4)开挖深度不超过12m
本文标题: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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