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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與現行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的比較表新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現行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一般規定一般規定一般規定一般規定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標標標標的的的的本法律訂定規範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最低標準最低標準最低標準最低標準一、僱主與僱員之間可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但除本法律允許雙方協議的情況外,須遵守法定的最低標準。二、如僱主與僱員未就工作條件作出協議,則雙方均須遵守本法律所定的最低標準。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定義定義定義定義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下列各詞的定義為﹕(一)“僱主”是指透過訂立合同,直接支配及領導僱員工作,並給予僱員報酬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而不論該合同的形式及計算報酬的標準為何;(二)“僱員”是指透過訂立合同,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工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而不論該合同的形式及計算報酬的標準為何;(三)“工作條件”是指不論是在勞動關係或工作地點方面,與僱主及僱員的行為及表現有關的任何權利、義務或情況;(四)“基本報酬”,又稱為“工資”,是指因提供工作而獲取及其他經僱主與僱員協議,或按規章、協定、法律所定的得以金錢計算的所有常規及定期的給付,而不論以何種名稱或方式計算;(五)“浮動報酬”是指津貼、獎金、佣金、僱主無法控制的小費等各類非定期給付,或經僱主與僱員協議的其他非定期給付;(六)“工作時間”是指僱員有義務提供工作的時間;(七)“休息時間”是指僱員依法無須工作且可自主支配的時間。(八)“超時工作”是指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的工作;(九)“缺勤”是指僱員在必須上班的正常工作時間內未上班;(十)“具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所定期限屬確定或不確定,且期滿時即告失效的合同;(十一)“季節性工作”是指基於工作的性質或情況,而須在一年中的某個季節或時期進行的任何類型的工作;(十二)“偶然工作”是指屬僱主正常業務以外的任何類型的工作;(十三)“家庭勞務”是指僱員透過收取報酬而有義務在僱主的領導及支配下,定期向僱主提供旨在滿足一家團或等同者及其成員的本身及特別需要的非經濟或非商業活動;在任何情況下,偶然提供的工作以及執行間歇性、自主或社會志願服務等的具體特定性工作,均不視為家庭勞務。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適用範圍適用範圍適用範圍適用範圍一、本法律適用於任何業務領域的一切勞動關係,包括公營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的勞動關係,但以下數款規定除外。二、本法律不適用於受《澳門公職法律制度》規範的勞動關係。三、本法律亦不適用於下列勞動關係: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概則概則概則概則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法令的對象法令的對象法令的對象法令的對象))))一、關於直接僱主與居住本地區工作者之間工作關係的合約,係自由者,但不妨礙法定最低條件的遵守。工作關係或由有關團體代表自由接納慣例而產生,或由機構管理章程或一般通行的風俗習慣產生。二、除散見經訂定或將來訂定的其他條件外,本法令訂定直接僱主與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間合約應遵守的最低條件。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定義定義定義定義))))為本法令的效力起見,除另有不同之規定外,定義如下:a)「僱主」係指所有及任何個人或集體按照與工作者簽訂的工作合約直接使用一個工作者的工作活動,而不論合約形式及報酬的計算標準。該標準得係依確實取得之結果;b)「工作者」係指享有在澳門居住身份之人士將其工作活動通過合約提供予一直接僱主且受後者管轄及指揮,而不論合約形式及報酬的計算標準。該標準得係依確實取得之結果;c)「工作關係」係指僱主與為其服務的工作者所定或應有的,與經提供或應提供的服務/工作活動,及該提供應進行之方式有關的行為、權利與義務的整體;d)「工作條件」係指與僱主及工作者在有關工作,或在提供服務場所之行為及做法有關的所有及任何權利、義務或情況;e)「超時工作」係指在平常工作時間外所提供的一切服務;f)「長期性工作者」係指與同一僱主有連續工作關係一年或以上的工作者;g)「平常工作時間」係指工作者有責任提供的小時數;h)「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平常時間起止及工間休息時間的訂定。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實施範圍實施範圍實施範圍實施範圍))))一、本法令所定制度,可實施於所有活動方面的一切工作關係,包括公共機構及公共資本機構。二、本法令不實施於公共行政方面,以及在有關工作關係上受公務員章程所管制的機構或人士。三、本法令的規定亦不包括下列的工作關係體系:a)家庭工作關係;(一)同膳宿具屬第二親等內的親屬關係的人之間的勞動關係;(二)源自為提供具體確定的服務而以整體價金訂定的合同,且合同規定執行工作的人在提供服務時,擁有完全的支配和自主權。四、與非本地僱員訂立的勞動合同,由特別法例規範。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平等原則平等原則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不論種族、膚色、性別、年齡、信仰、所屬組織、政見、社會階層或社會背景為何,所有僱員均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且在就業及提供工作方面均享有平等的待遇。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較有利原則較有利原則較有利原則較有利原則一、本法律的規定並不影響僱主與其僱員之間協議的工作條件,但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適用。二、本法律絕對不得被理解或解釋為用作降低或撤銷僱主與僱員之間所協議的較有利工作條件,不論該等工作條件是源自企業規章或行業特性。三、如僱主與僱員之間所協議的工作條件低於本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標準,則該等協議的工作條件視為無效,並以本法律所定的最低標準替代之。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約定制度的優先約定制度的優先約定制度的優先約定制度的優先僱主與僱員之間,或有關組織代表之間所訂的一切協議或協定,原則上獲接納;即使其規定與本法律有異,只要其施行不會使僱員的工作條件低於本法律的規定便可。第第第第八八八八條條條條書面合同書面合同書面合同書面合同按本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作成的勞動合同及勞動協議,須由雙方共同簽署,並各執一份為據。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權利權利權利權利、、、、義務義務義務義務及及及及保障保障保障保障第第第第九九九九條條條條僱主的義務僱主的義務僱主的義務僱主的義務一、僱主須:(一)尊重僱員及以禮相待;(二)向僱員支付與其工作相符的合理報酬;(三)顧及僱員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四)為提高僱員生產能力的水平採取適當措施;(五)對僱員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蒙受的損失按有關法例給予賠償;(六)遵守源自勞動關係及規範該等關係的規定的其他義務。二、僱主須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有關僱員的資料,當中須載明﹕(一)僱員的身份資料;(二)錄用日期;(三)職業種類;(四)所收取的報酬;(五)工作時間;(六)已享受年假的期間;(七)因病缺勤的日數及在該缺勤期間獲支付工資的日數;(八)工作意外和職業病;(九)有助於保障僱員的一切資料。三、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僱主須保存上款所指的一切資料,即使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仍須保存該等資料三年。b)法律或實際上具有家庭關係及同膳宿者之間的工作關係;c)為具體訂定服務者全部提供服務及有自主權,並透過整體定價所立合約而產生的工作關係;d)由僱主與非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間的工作關係由現時實施的特別規則管制。四、第二、第三及第四章的規定,不實施於工作者在其住所提供服務的工作關係。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平等原則平等原則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所有工作者享有同等就業機會,以及在就業及提供服務上的同等待遇,作為承認所有人有此權利的效果,而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信仰、所屬組織、政見、社會階層或社會背景。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較有利原則較有利原則較有利原則較有利原則))))一、本法令之規定並不影響任何僱主與為其服務之工作者間已遵守及實行的較有利的工作條件,而不論該等較有利條件的始源。二、對本法令絕對不得意味或理解作為將僱主與工作者所定或遵守的工作條件減少或撤消,而係出於慣例、機構章程或風俗習慣而訂立遵守者,但該等工作條件須係與本法令所定者較有利而言。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傳統制度的優先傳統制度的優先傳統制度的優先傳統制度的優先))))僱主與工作者之間,或有關組織代表之間所訂的一切協議或協定,原則上係被接納者,即使其規定與本法令之規定有異;但其施行對工作者引致之工作條件,較諸本法令所引致者更為有利便可。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保障義務及保障義務及保障義務及保障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僱主的義務僱主的義務僱主的義務僱主的義務))))一、僱主應:a)尊重及以禮對待工作者;b)在共益要求範圍,給與工作者合理的及與其工作相符的工資;c)給與工作者不論在體質及精神方面良好的工作條件;d)為工作者生產水平的提高作出貢獻;e)對工作者因工作意外及/或因提供服務導致患病所產生的損害給與賠償;f)遵守由工作關係及其管制規則所產生的其他義務。二、僱主必須在一月及二月份內將有關工作時間、提供方式、周假及年假、必遵假日、職業病、工資、婦女及兒童的工作,以及外籍及無國籍人士的工作等,以適當時所提供的表格,經填妥後送交勞工事務室。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僱主的權限僱主的權限僱主的權限僱主的權限一、在勞動關係及規範該等關係的規定所限制的範圍內,僱主有權訂定提供工作所應依循的規定,並可制定載明工作安排及有關紀律制度的內部規章。二、僱主須向其僱員公開內部規章的內容,以便僱員可隨時獲悉或索閱。第第第第十一十一十一十一條條條條僱員的義務僱員的義務僱員的義務僱員的義務一、僱員須:(一)尊重並誠懇有禮地對待僱主、上級、同事及與所屬企業有聯繫或將有聯繫的其他人士;(二)勤謹及守時;(三)盡心及勤奮地工作;(四)在工作的執行及紀律方面服從僱主,但僱主的命令及指示與僱員本身的權利及保障有抵觸者除外;(五)忠於僱主,尤其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義與僱主競爭作業,亦不得將與企業的組織、生產方法或業務有關的資料外洩;(六)保存及良好使用僱主所交託的與其工作有關的財產;(七)配合旨在改善企業生產效率的一切行為;(八)在工作衛生和安全方面,以適當方式與僱主合作;(九)遵守源自勞動關係及規範該等關係的規定的其他義務。二、上款(四)項所指的服從義務,包括服從由僱主直接作出的規定及指示,以及由僱員的上級在僱主授權的範圍內所作出的規定及指示。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二二二二條條條條僱員的保障僱員的保障僱員的保障僱員的保障一、禁止僱主:(一)強迫僱員取得或使用由僱主或其指定的人所提供的服務;(二)強迫僱員使用由任何餐飲部、食堂或其他直接與工作有關的場所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務;(三)以任何方式阻礙僱員行使其正當權利,或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單方終止與其的勞動關係或給予處分;(四)直接或間接降低僱員的報酬,但預先取得僱員的書面同意則除外;該同意書自簽署日起產生效力,且僱主須於僱員簽署後十日內將該同意書的副本交予勞工事務局備查;(五)扣留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二、自簽署降低報酬同意書起計兩年內,如僱主單方與被降低報酬的僱員終止勞動關係,則須按該僱員被降低報酬前的工資計算解僱賠償,以及倘有的因僱主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而須支付的相應於所欠的預先通知期日數的工資。三、如屬轉讓商業企業的情況,僱員有權單方終止勞動關係,並收取一項由轉讓人按本法律第六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計算的賠償,但不影響《商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適用。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職業安全與衛生的條件職業安全與衛生的條件職業安全與衛生的條件職業安全與衛生的條件一、工作須在良好的衛生及安全的條件下提供,且工作地點須符合法律或規章所定的條件。二、僱主與僱員須恪守法律及規章的規定,以及遵守主管實體就工作衛生與安全所作的指示。第八條第八條第八條第八條((((工作者的義務工作者的義務工作者的義務工作者的義務))))一、工作者應:a)尊重和以禮及忠誠對待僱主、及其上級、同事及與機構有關的其他人士;b)勤謹返工,並熱心及努力工作;c)在所有涉及工作的施行及紀律方面服從僱主,但僱主的命令及指示顯示與其權利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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