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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旨在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该法规同时还涉及对三万余种化学物质及其下游精工、医药、纺织行业的全面监管,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且庞大的体系。为了贯彻REACH法规的实施,欧盟委员会成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署,即ECHA。REACH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次年6月1日法规开始实施。同时,分阶段物质预注册和非分阶段物质的注册工作开始启动。截止到2008年12月1日预注册结束,ECHA总共收到2212129个预注册号。这些预注册号分别由65000个左右的公司提交,包含了143000多种化学物质,并涵盖整个欧洲化学品目录。2008年12月1日之后,分阶段物质的正式注册工作开始启动。截止到2009年6月3日,ECHA共收到中间体注册卷宗424份,通过完整性审核并获得注册号的卷宗148份,其中137份为非分阶段物质。收到非中间体注册卷宗429份,最后通过完整性审核,获得注册号的卷宗共有67份,其中37份为非分阶段物质。与此同时,多个物质的潜在注册人自愿成为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的推动者,向SIEF中的其他成员发送注册意向调查表,物质统一性鉴别信息,并推选出领头注册人。到2009年7月21日为止,已形成922个拥有活跃的领头注册人的SIEF。此外,针对一些物质如醋酸、丙酮、铝、锑等,部分潜在注册人发起形成注册联合体(Consortium),负责落实数据并制定数据费用分摊机制。除此之外,随着2008年10月28日第一批共15个高度关注物质清单的颁布,意味着输欧下游产品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而且在今年8月,ECHA收到了更多关于高度关注物质的提议。清单中的物质涉及家电、纺织、服装、鞋业、玩具、制药等多个行业。企业对高度关注物质检测,并根据这些物质的含量履行REACH法规下相应的义务。如供应链信息传递,通报或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等已成为出口产品安全性证明的一种手段。第一批共15个高度关注物质清单物质名称CASNO.常见应用4,4”-二氨基二苯甲烷101-77-9偶氮染料,橡胶的环氧树脂固化剂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85-68-7乙烯基泡沫,耐火砖和合成皮革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117-81-7PVC增塑剂,液压液体和电容器里的绝缘体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84-74-2增塑剂,粘合剂和印刷油墨的添加剂蒽120-12-7染料中间体,杀虫剂,木材防腐剂六溴环十二烷(HBCDD)及所有主要的非对映异构体(α-HBCDD,β-HBCDD,γ-HBCDD)25637-99-43194-55-6(134237-51-7,134237-50-6,134237-52-8)阻燃剂重铬酸钠7789-12-0金属表面精整,皮革制作,纺织品染色,木材防腐剂二甲苯麝香(MX)81-15-2香水,化妆品短链氯化石蜡(C10-C13)(SCCP)85535-84-8金属加工过程的润滑剂,橡胶和皮革衣料,胶水氧化双三丁基锡56-35-9木材防腐剂三乙基砷酸酯15606-95-8木材防腐剂五氧化二砷1303-28-2杀菌剂,除草剂三氧化二砷1327-53-3除草剂,杀虫剂砷酸铅7784-40-9杀虫剂二氯化钴7646-79-9干燥剂,例如硅胶2009年6月1日,欧盟原有有害物质限制指令76/769/EEC被废除,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限制条款开始生效。6月底,附件XVII经历了第一次修订,在原有52类限制物质的基础上,再增加了6类限制物质。输欧产品若不符合限制条件,将面临被召回或撤出欧盟市场的风险。为确保REACH法规的顺利实施,欧盟各成员国也各自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法规。如英国、德国、比利时、爱尔兰等国,对于违反REACH的行为人,都有从罚款到监禁等不同程度的惩罚。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出台具体的执行方案,例如丹麦环境保护局向700多家企业发送文件,告知其督察组将随机抽查50家企业,检查企业是否注册或预注册了其物质。其他诸如爱尔兰健康和安全局,除对大量企业注册情况和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之外,还把供应链上传递的安全数据表作为监管内容之一。作为有史以来我国遇到的最复杂,涉及面最广的技术性贸易壁垒,REACH法规对国内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企业只有积极主动应对,才能成功穿越障碍,更好地开拓欧盟市场。欧盟新的分类与标签法规开始实施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针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简称“CLP”法规)。该法规与全球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统一制度(GHS)保持一致,并于2018年12月31日在欧盟的官方杂志上发表。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正式生效。在该法规下,物质必须在2010年12月1日前重新进行分类,而混合物(即原分类与标签系统下的配制品)必须在2015年6月1日前重新进行分类。在2015年6月1日后,CLP法规最终将取代现有的分类与标签系统,即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和危险配制品指令1999/45/EC。CLP法规对在供应链上传递的安全数据表(SDS)将造成影响:1.在2015年6月1日以前,SDS上需体现根据DSD(67/548/EEC)的分类信息,同时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SDS上需体现根据CLP法规的分类信息。即在2010年12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之间,SDS上必须同时有两个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强制要求)。2.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如果物质已经按CLP法规进行分类,则SDS上需同时体现DSD和CLP的分类信息(并非强制,如果按照DSD分类,可以只体现DSD的分类信息)。3.在2015年6月1日前,SDS上需体现根据DPD的分类信息。如果在这之前就已经根据CLP进行分类,则SDS上同时体现DPD和CLP的分类信息。4.2015年6月1日之后,DSD和DPD废除,SDS上必须提供根据CLP进行的分类信息。ROHS指令新增六项豁免2009年6月10日,欧盟官方杂志发布了电子电器有害物质限制指令(即RoHS指令)的最新修订。针对铅、汞、镉三种重金属,增加了豁免情况:1.用于焊接直径100?滋m或以下的细铜线的焊料中的铅;2.金属陶瓷微调电位器元件中的铅;3.2009年12月31日前,用于专业音频设备中,光耦合通讯元件的光电导管中的铅;4.2010年6月1日前,DC等离子体显示仪中,作为阴极溅射抑制剂的汞在每个显示仪中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5.硼酸锌为主体的高压电极管电镀层中的铅;6.用氧化铍连接铝制成的厚膜浆料中镉和氧化镉。欧盟REACH法规新增15个高关注度物质—2009.122009年12月4日,ECHA成员国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将新一批共15个物质确定为高关注度物质,即SVHC。ECHA有望于明年1月份正式公布这15种物质为SVHC物质,这就意味着REACH高关注度物质将增至30种。新增15个物质的名称以及常见用途如下表所示:物质名称CAS号常见用途蒽油90640-80-5橡胶制品,橡胶油,轮胎蒽油,蒽糊,轻油91995-17-4蒽油,蒽糊,蒽馏分91995-15-2蒽油,含蒽量少90640-82-7蒽油,蒽糊90640-81-6高温煤焦油沥青659969-93-2用于涂料、塑料、橡胶丙烯酰胺79-06-1絮凝剂,胶黏剂,土壤改良剂,造纸助剂,纤维改性与树脂加工剂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工业绝热、密封、防腐材料;电热装置绝缘、隔热材料;仪器设备、电热元件的绝缘和隔热材料;汽车行业隔热材料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2,4-二硝基甲苯121-14-2制造染料中间体,炸药,油漆,涂料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84-69-5树脂和橡胶的增塑剂,广泛用于塑料、橡胶、油漆及润滑油、乳化剂等工业中铬酸铅7758-97-6可用作黄色颜料、氧化剂和火柴成分,油性合成树脂涂料、印刷油墨、水彩和油彩的颜料,色纸、橡胶和塑料制品的着色剂钼铬红(C.I.颜料红104)12656-85-8用于涂料,油墨和塑料制品的着色铅铬黄(C.I.颜料黄34)1344-37-2用于制造涂料、油墨、色浆、文教用品、塑料、塑粉、橡胶、油彩颜料等着色磷酸三(2-氯乙基)酯115-96-8阻燃剂、阻燃性增塑剂、金属萃取剂、润滑油、汽油添加剂,以及聚酰亚胺加工改性剂这15种物质中有5种为多环芳香族中的蒽类物质,用于制造橡胶制品,均被视为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15种物质中由德国提名的就有8种。消费者有权问询其消费产品所含SVHC物质的情况,并有权在45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ECHA有望于明年就哪些物质应纳入附件十四中优先作授权处理提出建议。成员国委员会已就此进行了讨论。ECHA目前的决定是以REACH法规第58(3)条为基础的,法规将优先处理的三个主要标准定义为:高产量;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具有广泛和分散的用途。ECHA的提议将于明年4月27-28日召开的成员国委员会下一次会议上进行复审。上述15个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之后,意味着更多的企业必须为这些物质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企业的要求:从2010年1月开始:物质:如果物质被归入SVHC清单之中,则物质供应商需向他们的客户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SDS)。混合物(即配制品):如果混合物本身不被分类为危险,但是其中至少含有一种SVHC,且单个SVHC的质量百分浓度在非气态配制品中不低于0.1%,体积百分浓度在气态配制品中不低于0.2%,则供应商在收到混合物的接收者的请求时,必须提供一份SDS。物品:物品中含有SVHC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时,则供应商需向物品的接收者提供其可获取的充分信息,或应消费者请求,在45天之内向其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在2011年6月1日前,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总量大于1吨/年的SVHC,必须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REACH法规附件17对PAHS检测提出新标准—2010.1欧盟REACH法规附件17中对轮胎和填充油含有多环芳烃(PAHs)的限制条例已经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行。该条例规定:1.如果填充油含有PAHs超过规定浓度,则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它来生产轮胎或轮胎的部件:苯并(a)芘(BaP)、苯并(e)芘(BeP)、苯并(a)蒽(BaA)、屈(CHR)、苯并(b)荧蒽(BbFA)、苯并(j)荧蒽(BjFA)、苯并(k)荧蒽(BkFA)、二苯并(a,h)蒽(DBAhA)八项总量不超过10mg/kg,并且其中苯并(a)芘(BaP)不超过1mg/kg。根椐石油学会的标准IP346:1998《测试废弃的润滑原油和不含沥青的石油馏分中的多环芳香族化合物-二甲基亚砜折射率法》测试,如果多环芳烃提取物含量小于3%,则等同于以上限值。制造商或进口商须每六个月或每次关键工艺变更后(两者以较早的为准)进行一次控制,满足BaP和所列出的PAHs限值。2.在2010年1月1日后,用于翻新的轮胎或轮胎面,如果含有的填充油超过第一款中的限值,则不得投放市场。根椐ISO21461《硫化橡胶-测试硫化橡胶化合物中的油的芳香性》测试和计算得到的硫化橡胶化合物不超过0.35%的限值,等同于以上限值。3.通过降低要求,如果被翻新轮胎的胎面胶含有的填充油不超过第1款中的限值,则第2款不适用。4.以上条款总的轮胎是指车辆的轮胎,包括:—2007/46/EC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7年9月5日批准建立的机动车辆及其挂车框架;—2003/37/EC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3年5月26日批准的农业或林业拖拉机及其挂车和可互换牵引机,连同其系统,部件和独立的专用部件的类型鉴定;—2002/24/EC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2年3月18日批准的2轮、3轮汽车的类型鉴定,同时废除92/61/EEC指令。欧盟ECHA提醒企业警防错过REACH注册最后时机(201009)欧盟委员会敲响REACH注册最后的警钟
本文标题:欧盟REACH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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