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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相關法規處理程序及行政協調江承曉演講者:江承曉學歷:台灣師範大學衛生教育所碩士現職: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輔中心主任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社工系講師經歷:教育部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調查人才庫之專家委員教育部與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健康促進學校中央輔導團輔導委員台南縣社會局兒少福利促進委員會委員訓練執照:具有諮商心理師執照催眠治療師執照認識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的重要性青少年的兩性交往與輔導,除一般的兩性輔導過程外,須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從相關法律的立法與通過,宣示台灣進入性別平等的社會性騷擾防治法--我們不必再忍受公共場所不當的性騷擾兩性工作平等法—工作領域的平等與保障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領域的平等與保障家庭暴力防治法與青少年兒童福利法—家庭領域的平等與保障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型)(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工作環境型)性侵害的定義性侵害是指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性交或猥褻者,亦即以性的方式侵犯到人的身體自主權,即可視為一種性侵害。此為公訴罪依據「嚴重程序」可分為(一)性別騷擾:歧視兩性的評論及行為,包括你看她像男人婆、那個人很娘娘腔(二)性挑逗:指不想要、不適當且冒犯對方身體或語言的性侵犯(三)性賄賂:指同意以性的服務來作為交換利益的手段(四)性要脅:指以懲罰或威脅的機會方式,強迫對方發生性關係。(五)性攻擊:指性傷害或性強暴,或任何造成肢體傷害的暴力動作或行為。故事一小珍與小明是國中二年級的同班同學,兩人自小兩小無猜,兩情相悅。有一天,兩人在激情之下,發生了性關係,小珍懷孕了,她的家長要告小明……從相關法律來看--◎刑法227條(對十六歲以下者性交猥褻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從相關法律來看--◎刑法227-1條(十八歲以下減輕或免除其刑)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229-1條(告訴乃論)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故事二高一的小芳和她的導師談戀愛,發生性關係,英俊未婚的導師表示會負責任,家長可以告老師嗎?師生戀會有什麼問題……從相關法律來看--◎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從相關法律來看--◎青少年加受害人相關條款對十六歲以下之男女以非暴力方式行性行為者,皆為性侵害。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性侵害,加重罰則。從相關法律來看--◎刑法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故事三小琪與小剛是大學二年級的同學,兩人是一對情侶。有一天,兩人在約會時,小剛不顧小琪的反對,與她發生了性關係,小琪要告小剛約會強暴,小剛卻認為他們是情侶,之前已有兩情相悅的性行為,因此,無所謂強暴的事情…從相關法律來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一條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篠之犯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各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性侵害事件之發生:1.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即(113專線)2.被害人之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3.協調教學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之醫療小組。4.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一般及緊急診療、協助驗傷及取得證據。5.加害人之追蹤輔導與身心治療。6.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7.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措施。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規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補助。從相關法律來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事四王老師上課很愛開黃腔,常常說一些黃色笑話,同學有時會覺得不舒服,但是王老師仍樂此不疲。有一次,他叫一位女同學上台報告,王老師看著女同學說,同學的身材真好,胸部好大,讓人好想摸一把…女同學覺得很不舒服,她被性騷擾了嗎?–騷擾者通常以為只是開玩笑,沒什麼.–騷擾者並不了解被騷擾者是不舒服的感受.–被騷擾者需要鄭重的告知騷擾者自己不舒服的感受,並停止繼續騷擾的行為.-被騷擾者主觀認定有不舒服的感受即構成性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罰則第20條(罰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22條(罰則)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自行在案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由司法機關偵辦,宣判前可以和解撤回告訴。學校領域的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安全規劃第四條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學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安全規劃第五條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校園安全的危機根據許多案例顯示:校園中最容易發生性侵害的地點多半是廁所、地下室、停車場等校園的死角,或是放學途中的偏僻處;發生的時間多半是在自習之前、放學之後,或是午休時間,晚上無人的偏僻校園;最可能施行性侵犯的人物則是精神不正常的人、遊手好閒的人、不良份子、或是臨時工人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性別平等教育法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接受心理輔導。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校園發生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學校該怎麼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程序◎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其中一方身分為學生者,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之名詞定義如下: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二、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三、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時,得逕向學生事務處申訴及求助。學生事務處應指派專人受理及執行調查過程之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事實調查及認定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程序◎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規定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本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本校性侵犯及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報告之。如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通報113專線。◎不同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由被申訴者或加害者學校成立調查小組,申訴者或被害者學校應派至少一名委員參加調查小組成員,共同參與調查事件。◎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程序◎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當事人為未成
本文标题:校园性侵害与性骚扰法规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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