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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规体系2007.08.21核安全法规体系(核安全监管与质量保证)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核级机械部件、设备与常规机械产品在设计、制造活动及其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方面的基本差别核设施的系统、部件/设备的安全分级及其与相应工业标准之间的关系核设施质量保证的基本要求实例(案例分析)小结核电的生产过程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核安全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核安全所谓“核安全”是指:完成正确的运行工况、事故预防或缓解事故后果从而实现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安全目标(详见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总的核安全目标: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总的核安全目标由辐射防护目标和技术安全目标所支持,这两个目标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技术措施与管理性和程序性措施一起保证对电离辐射危害的防御。辐射防护目标: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技术安全目标: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对于在设计该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安全总要求为了保证核安全对核电厂总的安全要求是:(1)必须为在某些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的安全停堆和维持安全停堆状态提供必要的手段;(2)必须为在某些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为停堆后从堆芯排出余热提供必要的手段;(3)必须为减少可能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为保证运行工况期间和之后的任何释放不超过规定限值、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的任何释放不超过可接受的限值提供必要的手段。纵深防御与多层屏障(详见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纵深防御概念贯彻于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与组织、人员行为或设计有关的方面,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重叠措施的防御之下,即使有一种故障发生,它将由适当的措施探测、补偿或纠正。在整个设计和运行中贯彻纵深防御,以便对由厂内设备故障或人员活动及厂外事件等引起的各种瞬变、预计运行事件及事故提供多层次的保护。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纵深防御与多层屏障纵深防御概念应用于核动力厂的设计,提供一系列多层次的防御(固有特性、设备及规程),用以防止事故并在未能防止事故时保证提供适当的保护。第一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及防止系统失效。第二层次防御的目的是检测和纠正偏离正常运行状态,以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设置第三层次防御是基于以下假定:尽管极少可能,某些预计运行事件或假设始发事件的升级仍有可能未被前一层次防御所制止,而演变成一种较严重的事件。第四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针对设计基准可能已被超过的严重事故的,并保证放射性释放保持在尽实际可能的低。第五层次防御,即最后层次防御的目的是减轻可能由事故工况引起潜在的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的放射性后果。多层屏障第一道屏障∶燃料元件包壳(锆合金)第二道屏障∶反应堆压力容器第三道屏障∶安全壳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第一道屏障燃料元件包壳(锆合金)第二道屏障反应堆压力容器第三道屏障安全壳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保证核安全的基本要素〔2〕:核能发电经过近40年的实践,特别是通过对美国三哩岛事故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反思,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和大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IAEA国际核安全咨询组于1988年发表了《核电安全的基本原则INSAG-3》,并于1999发表了修订版《INSAG-12》。该文件对保证核安全的基本要素作出了全面、准确的论述。该文件《INSAG-12》很好地归纳出了核电厂安全目标和安全原则,这是世界核工业界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共识和经验的总结。提出了最主要的三个安全目标和相应的十二个基本安全原则(三个与安全管理有关,三个与纵深防御有关,还有六个是技术原则),这十二个基本安全原则为众多的具体安全原则提了一个总的框架(规避潜在核风险的全套措施),详见表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目标核安全的总目标辐射防护目标技术安全目标基本管理原则安全文化运营单位的责任审管控制和验证纵深防御原则纵深防御事故予防事故缓解技术总原则行之有效的工程实践质量保证人因安全评价和验证辐射防护运行经验和安全研究具体原则选址设计加工建造调试运行事故处置应急准备INSAG-3/12的核电厂安全目标和安全原则〔2〕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总结三哩岛核事故和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原因,不难看出均与“人”的因素有重大关系。这包括核电厂管理体系中各层次的决策者,直到参与电厂安全和质量活动的全体人员,这包括运行操作人员、设备和工艺系统的维修、试验人员等。他们的敬业精神、责任心如何,能否坚持按照规章、制度和确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在追求经济效益与确保核安全发生矛盾时,是否存在侥幸心理,能否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这一群体的安全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核电厂的运行安全。对此,IAEA国际核安全咨询组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后提出了“安全文化(SafetyCulture)”这一概念,并于1991年以INSAG-4文件的方式公布。在这一重要的文件中对人的素养这一看似抽象的概念以“安全文化”给出了确切的定义,并讨论了确认它的方法。“安全文化是组织和个人具有的特性和态度的总和,它确立一种最优的考虑,即核电厂的安全问题以其重要性而保证得到重视”,从另一个角度也可理解为:核能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具有良好的“安全文化”是对核能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素质的最基本要求。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除此之外,影响到核电厂安全的重要原则或称之为分析核电厂安全的重要“表征”还包括〔3〕:(H.J.C.KOUTS“SafetyPrincipleofNuclearPowerPlant”.)1在核电厂的设计、建造、运行直到退役全过程中,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确定的程序和操作规程。程序和操作规程是施加于影响核电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所有活动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循是对全体人员最基本的纪律要求。2人的知识和能力。这一点从设计和建造时就十分重要。电厂的安全性所依赖的每一个人应该了解必要的科学知识,这些知识为其正确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必须通过不断的、有计划的培训、考核,确保相应的人员具备必须的知识和能力。3有效的权力与责任清晰的管理系统。在一个正确的直线制管理系统中,每个人,包括管理者在履行他的职责时,只向他的单一上级报告。工作人员在一个具体活动中不必服从来自管理链中除他的直接上级一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指示。当然,在权力、责任链划分时要十分注意接口关系,保证有关活动的权力分配给承担这项活动的同一管理者。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4严格遵照正确的、综合性的安全分析的结果来进行相关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维修活动。例如:电厂安全分析的结果与安全操作的参数范围之间的关系。这个范围在相应的运行技术规格书中予以界定,操作范围中极限参数的确定必须通过分析和验证。这些分析和验证文件也被称为联接文件,基于概率论方法的安全分析也应作为联接文件的分析方法,以确保操作极限确定时所涉及的重要相关事项己被充分考虑。5在核电厂全寿期的运行实践中,所有的设备、部件,特别是安全相关系统的设备和部件的质量必须与设备的制造质量,或者换句话说与设备、部件的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始终保持一致。这种一致性依赖于电厂对设备、部件的有效管理,包括老化管理。对相应的设备、部件和系统进行有计划,有明确质量、性能验收指标的维护、保养、检修、试验和更换。这对保证核电厂运行后期的安全尤为重要实践证明,上述分析核电厂安全共性的重要“表征”始终出现在支持核电厂活动的基础中,也是证明核电厂真正贯彻确保高度安全原则的极好“指示器”。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小结∶核能是具有潜在核风险的“高风险”行业规避潜在风险,是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的前提必须全面策划,认真贯彻行之有效的,规避潜在核风险的全套措施—对于领导者尤为重要具有良好的“安全文化”是对核能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素质的最基本要求,全员良好的“安全文化”是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作的基础。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作是各项措施得以认真贯彻的有效工具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核安全法规I结构导则工业规范标准原子能法条例规定(人大)强制性(国务院)HAF强制性(NNSA)HAF强制性(NNSA)HAD非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核安全法规II法规体系简介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版八个系列24个法规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系列:通用10个核动力厂4个研究堆2个核燃料循环设施1个放射性废物管理1个核材料管制2个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4个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制订中)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实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国务院发布)HAF001/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请和颁发》(实施细则之一,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001/01/01《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实施细则之一件一,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001/02《核设施的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之二,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001/02/01《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国家核安全局1995年发布)HAF001/02/02《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国家核安全局1995年发布)HAF001/02/03《核燃料循环设施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国家核安全局1995年发布)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实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发布)HAF002/01《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实施细则之一,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核动力厂系列∶包括3个规定和一个附件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103/01《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研究堆系列∶包括2个规定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核材料管制系列∶包括了1个条例和1个实施细则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包括了3个规定和1个实施细则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月1日生效)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
本文标题: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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