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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制度问题:(一)、民法概述(二)、民事主体(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四)、民事权利(五)、民事责任(六)、诉讼时效讲授:一、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和特征: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程度的古代罗马社会。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经过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的陶冶,民法逐步成为调整世界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只有充分、深刻地理解这一点,才能把握民法的精髓。(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同诸如行政法、劳动法等其他许多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前提和民事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又是财产所有关系实现的基本方法。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如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如对人身权的侵害会直接给民事主体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等。(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落实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基本法律要求是:(1)、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2)、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3)、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是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3、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基本内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4、等价有偿原则: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民法通则》将等价有偿作为一向调整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5、诚实信用原则。其要求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6、公平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6条、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四)、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通过运用各种法律为人们的活动确立一定的标准,人们按照这样的标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同。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2、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即使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其与其他主体的地位也是平等的。(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3、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誉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因发明、发现以及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关系等,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也可称之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得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其义务一般是不实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因此,物权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物权的关系都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有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所以,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否则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1)、民事法律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一是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二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三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并统一地束缚着民事主体。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义务来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由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如买卖关系中交付买卖标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安全、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所有权关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的行为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互对应得多个主体,其中,享受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相对而言的。虽然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例如赠与),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因此而分别为某一方。但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此时,某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2、公民(自然人):(1)、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民法通则》中同时使用了“公民”和“自然人”两个概念,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自然人泛指在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等于就是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的范围。(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是公民死亡。公民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公民是否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其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
本文标题: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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