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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1945年11月20日上午10时03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法院的正义宫开庭,纽伦堡审判拉开了帷幕。就在1935年,控制了德国的纳粹就是在纽伦堡举行了以“血统和种族”为中心议题的“自由的党代表大会”,大会期间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法案《纽伦堡法》,根据这项法律,犹太人从他们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被驱逐,从此,德国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深渊。在以后的几年里,又补充了十三项法令,变本加厉地迫害犹太人,使得他们在德国无法正常生存。因此,纽伦堡被选为纳粹审判地深含象征意义。同时,纽伦堡法院具有良好的审判条件,也是被选为这次国际性审判地的原因之一。从1945年到1949年,在纽伦堡进行了12次大型审判,其中涉及的被告人超过100名,但是,令后人常回忆起的还是第一次审判,即针对21名纳粹头目的审判和惩罚,因为它确立了最初的规则。审判长是英国的杰弗里·劳伦斯大法官。苏联的鲁登科中将、美国的杰克逊法官、英国的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德芝东分别作为四国首席代表起诉。1945年8月29日,杰克逊和其他同盟国的起诉人,在国际军事法庭宣布对24人进行起诉。这些被告是:赫尔曼·戈林,德国空军元帅,战时经济的负责人。1939年至1945年4月3日,任阿道夫·希特勒的指定继承人。鲁道夫·赫斯,希特勒对他口授了自己的政治信仰声明《我的奋斗》,纳粹党魁。1941年5月,他空降到苏格兰(在那儿,他被作为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政府的国家要犯拘禁),试图不顾后果地与乔治六世谈判,以取得和平。约希姆·冯·里宾特洛甫,纳粹德国的外交部长,通过谈判使日本依附于欧洲轴心国,在确定、放逐和大规模屠杀犹太人方面,犯下了累累罪行。威廉·凯特尔,希特勒最亲近的军事顾问,德国陆军元帅,颁布了在战时处死苏联战俘及抵抗纳粹统治的非德国籍平民的命令。恩斯特·卡尔登勃鲁纳,党卫队保安处的首脑,德国盖世太保(国家秘密警察)的掌门人。阿尔弗雷德·罗森堡,帝国东方占领区部长,纳粹党的主要理论家。汉斯·弗兰克,希特勒的主要法律顾问,波兰占领区的总督。威廉·伏里克,1935年驱逐德国犹太人的《纽伦堡法案》的撰写人,纳粹内政部长,波希米亚与摩拉维亚(现在的捷克共和国)的帝国总督。尤里乌斯·施特莱彻,自称“令犹太人上钩的头号引诱者”,排犹主义的纳粹报纸《风暴》的出版者,1935年纽伦堡大会的主要组织者——在该集会上,希特勒颁布了反对犹太人的新法规。瓦尔特·芬克,纳粹经济事务部长与帝国银行总裁,为德国的战时侵略和最终解决犹太人问题提供资金。希尔马·H·G·沙赫特博士,战前帝国高级经济顾问,后来加入德国抵抗运动,反对希特勒。卡尔·邓尼茨,德国海军上将,希特勒的忠臣,从1945年4月30日(希特勒自杀的那天)到1945年5月2日(邓尼茨被同盟国政府抓获的日子),代理德国元首。埃里希·雷德尔,邓尼茨的前任,海军元帅。巴尔杜·冯·席纳赫,希特勒青年团的首领,奥地利的战时总督,其祖父在美国内战期间任陆军少校,在亚伯拉罕·林肯的葬礼上任名誉扛棺人。弗里茨·沙克尔,德国图林根地区的纳粹首领和总督,以及奴役劳工的总负责人。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德国最高指挥部行动参谋总长。马丁·鲍曼,希特勒的私人秘书,以及纳粹党副元首,在纽伦堡审判期间失踪,故受到缺席审判。弗朗茨·冯·巴本,在希特勒之前任总理。1933年1月,此人帮助希特勒登上总理职位。阿图尔·赛斯-英夸特,党卫军的将军,任奥地利的帝国总督,荷兰占领区的帝国专员。艾伯特·斯佩尔,希特勒的心腹,德国战时军工部长。康斯坦丁·冯·牛莱特,冯·里宾特洛甫的前任,任纳粹外交部长。汉斯·弗里茨彻,纳粹的新闻评论员,以及纳粹宣传部长戈培尔手下的二等官员。另外两个人也受到了起诉:罗伯特·莱伊,纳粹德国劳工联盟的创始人和首领,以及排犹主义的鼓吹者;古斯塔夫·克虏伯,为希特勒的侵略战争提供途径的德国军火工业元凶。然而,莱伊于1945年10月5日在纽伦堡监狱中自杀。克虏伯在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时因健康原因未能到庭。通过一次3:1的投票,国际军事法庭驳回了杰克逊于1945年11月提出的要求——杰克逊要求古斯塔夫的儿子阿尔弗雷德·克虏伯代替古斯塔夫作为被告到庭(阿尔弗雷德·克虏伯,党卫军成员,自从1941年其父亲中风以来,他一直经营着其家族的军火生意,并且参与了使用奴役劳工生产军火)。只有苏联法官就杰克逊的动议投了赞成票。在个人被起诉的同时,还有六个犯罪集团和组织也被起诉。他们是:德国内阁、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和保安勤务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冲锋队、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21日,法庭继续开庭后,由首席检察官,美国的杰克逊大法官首先宣读总起诉书,他主要针对纳粹的共同密谋与策划罪行起诉,随后,苏英法等国诉讼代表陆续发言,控诉纳粹德国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旁听席上的不少德国人听到纳粹党人所做的一切,也为之震惊。起诉完毕,依照程序,劳伦斯大法官依次审问每一位被告。尽管几乎所有的罪犯都狡辩和抵赖,但是法庭以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了他们的罪行,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证据大部分都是罪犯们自己在实施罪行以后的严格记录。1946年9月30日,长达二百四十八天的审判进入最高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二百五十页的判决书。判决书历数了德国纳粹党产生、夺取政权、巩固政权、重整军备、共同密谋和策划侵略战争、侵占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对波兰的侵略、入侵丹麦和挪威、入侵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对南斯拉夫和希腊的侵略战争、对苏联的侵略、对美国的战争、违反国际条约、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杀害和虐待战俘及平民、掠夺公私财产、强制劳动的政策、对犹太人的迫害等罪行及犯罪组织的罪行,然后是各个被告的罪行。法庭根据国际军事法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宣布对各战犯的判决。判决如下:判处绞刑者十二名,他们是:戈林、里宾特洛甫、罗森堡、凯特尔、施特莱彻、约德尔、沙克尔、弗兰克、伏里克、卡尔登勃鲁纳、赛斯·英夸特、鲍曼(缺席审判)。判处无期徒刑者三名,他们是:赫斯、芬克、雷德尔。判处二十年徒刑者两名:席纳赫、斯佩尔。判处十五年徒刑者一名:牛赖特。判处十年徒刑者一名:邓尼茨。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茨彻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以下各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德国内阁、参谋总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冲锋队则被宣告无罪。法庭宣判完毕后说明,不服判决者可在四天之内向盟国和德国管制委员会提出上诉。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法庭正式闭庭。退庭之后,里宾特洛甫、弗兰克、赛斯·英夸特、席纳赫、斯佩尔、邓尼茨六人先后上诉,请求减刑。雷德尔、约德尔和戈林则上诉请求改绞刑为枪决。但上诉均被驳回,法庭一律维持原判。行刑日期定在1946年10月16日。纳粹头号战犯戈林因成功地服氰化钾自杀而侥幸未上绞架。戈林刚刚投降的时候,还被美国军人看成战场上的老朋友而待遇优厚,他还以为自己是个高级降将,不会有什么麻烦,过不久就会出狱,因此当他得知要接受审判时,采取了完全对抗的姿态,被判处死刑的结局是戈林起初时做梦也没想到的。战时的波兰总督弗兰克也曾经误以为自己会得到厚待,甚至以为自己的日记对盟国有贡献,可以高枕无忧,但是审判的结果甚至使他为自己的罪行憎恨自己,从而产生了发自内心的真诚忏悔。1946年10月16日1时11分,里宾特洛甫充当了第一个上绞架者。随后,罗森堡、凯特尔、施特莱彻、约德尔、约克尔、弗兰克、伏里克、卡尔登勃鲁纳、赛斯·英夸特也依次被送上绞架。到2时许,十一名死囚全部结束了罪恶的生命。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为了收集指控欧洲战场上战争嫌疑犯的证据,包括美国、英国在内的15个国家(没有苏联)成立了联合国战争罪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3年10月26日在伦敦首次召开会议。随后,1943年11月1日,美、英、苏三国首脑发表《莫斯科宣言》,宣称战争结束以后将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二战结束之后,以罗斯福为首的美国国内倾向于对纳粹战犯进行严格程序下的审判,1945年1月22日,美国国务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向罗斯福总统建议,他们认为虽然德国无条件投降之后,联合国能够无须审判就处死希特勒、希姆莱等纳粹罪犯,而且这样做有明确、迅速处理问题的优点,但是,它违反了联合国通行的基本正义原则,并且将促使德国人转移罪犯,最后只有极少的罪犯伏法。因此,“我们认为,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于使用法律手段。在审判之后,宣告这些罪犯有罪,才能进一步最大限度地赢得我们这个时代的公众的支持,并且赢得历史的尊重。除此而外,使用这种法律手段,将使全人类在未来的岁月里,能获取研究纳粹罪行与犯罪程度的真实记录。……要通过国际军事委员会,或是由联合国中的相关国家首脑制订的现行协议而组成的军事法庭,对这些要犯进行审理。……这样的法庭,可以由4强指定的人员来组成,这4强即英、美、法和苏联,当然,其他同盟国也可指定人员参与。”因此,虽然英国政府认为“不需要审判的处死是最可取的办法”,经过协商,同盟国最后一致同意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审判德国战争罪犯。为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被杜鲁门总统任命为代表美国的主要起诉人,他成为纽伦堡审判的首席公诉人,而且在整个纽伦堡审判过程中,不夸张地说,审判基本上按照杰克逊大法官拟定的思路进行,杰克逊十分清楚自己的角色和重任,也知道自己将对这个世界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因此,杰克逊甚至想到了在他百年之后必须有人为他在纽伦堡审判这一史无前例的审判中行为的正义性辩护,以至于他将儿子杰克逊中尉招募到身边工作。正如《纽伦堡大审判》的作者约瑟夫·E·珀西科对杰克逊大法官的评价——“杰克逊已经开始确信,对战犯的审判不应仅仅标志着权力优胜者的胜利,而且还是道德优胜者的胜利。他现在所处的地位,使他有可能对未来施加影响,未来的侵略战争将不再被顺从地视为极度激化的政治行动,而是将它当作犯罪,将侵略者当作罪犯。那将是文明史中最大的飞跃。确实,这将超越他以前所做的任何事,包括他在最高法院的工作。”杰克逊认为,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处死一个人,那么,就没有理由再审判,这个世界也就不会对法庭产生尊重,而法庭原本就是为了让罪犯服罪而建立的。在这种信念的支配下,杰克逊组成了一个律师团体来收集纳粹罪证,同时为纽伦堡审判进行法学理论的梳理,他还在伦敦开设办事处,与英、法、苏的代表磋商起草章程、组织形式和诉讼程序等有关事宜。他不仅是美国在纽伦堡的主要起诉人,而且是参加1945年6月至8月在伦敦举行的4强谈判的总统代表,国际军事法庭的条约就是在那里拟订的。因此,杰克逊拥有了这样一种权力:在他之前或之后,起诉人都没有他那样的权力。杰克逊创造了这样一个人类文明史上从未有过的法庭,并且形成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为了使得审判圆满完成,他向英、法、苏联的代表作了让步,竭力使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协调。最后,作为一种妥协的产物,由杰克逊和其他同盟国代表起草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于1945年8月8日经过各国代表签署而出台生效,这是一个国际执行条约,宪章规定允许成立一个独立的4人法官小组(其中的每一个都将分别由美、英、法和苏联政府任命),该小组负责起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规则,并且有权给被告定罪和量刑,只要小组中有3个人同意,定罪和量刑便可成立。宪章严格保证被告对有关自己被起诉的罪行细节进行了解的权利,以及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庭代为盘问起诉证人的权利,它还保证了被告方进行辩解的权利,以及保证被告按照法定程序被审判的权利,宪章的这一思路是法治国家最典型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程序权利的思路,体现了法治国家基本的司法准则。另外,宪章第15条要求同盟国的主诉检察官承担“调查、搜集和编写所有必要的证据”等程序义务。针对苏联代表认为程序过于严格的质疑,杰克逊认为:“法官们将调查证据,并得出一个独立的决定……这就是为什么在最初,美国的立场就是这里必须要有审判,而不应该是政治迫害……我不同情那些人(比如,那些可能的被告),但是,如果我们决定要有一个审判,那么,它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审判”。正
本文标题:纽伦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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