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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考点内容解读人身权1.人身权的内涵公民的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以实现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人身权的地位和作用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3.人身权的类别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身权的类别及其内容可见下表:人身权内容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公民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自己肖像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公民的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隐私权保障公民私人生活安宁人身权内容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法律禁止法律禁止侵害公民的身体,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要赔偿和支付相关的费用法律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禁止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禁止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特别提醒】名誉权和隐私权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1)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的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侵害隐私表现为公开散布;(3)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为公民或法人享有,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所有。财产权1.范围:财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保护财产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3.行使财产权(1)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已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①分类:按主体分为国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②取得方式:对于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对于不动产,则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③财产共有的形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2)用益物权:就是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范围: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3)担保物权:财产的所有人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范围: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知识产权1.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2.著作权(1)含义:创作者对精神产品——作品——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也称为“版权”。(2)类别: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包括复制权、翻译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获取报酬,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3)保护:国家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其余权利有保护期限,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可免费使用。3.专利权(1)专利种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获得:发明人或设计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审查批准后授予专利权。(3)保护: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实施其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是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保护期满后,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4.商标权(1)含义:商标是经营者采用标明自己产品或服务来源,并以此与他人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文字或图形标记。如果经营者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获得注册,该标记就成为注册商标。(2)注册商标的相关条件: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可以用于注册商标,国名、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不能用作商标。(3)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可申请续展注册,次数不限。【特别提醒】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关系,激发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自主创新,提升综合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1.合法地行使权利(1)为什么:①社会各成员之间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的利益,社会主体之间就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②积极行使和维护民事权利,既可以保证社会主体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也有助于促进法制的完备,促进社会的和谐和进步。(2)怎么样:①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②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③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遵守国家政策。④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行使权利有界限(1)对人身权保护的限制:如,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2)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如,在特定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使用费。这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而使用他人的作品;为介绍、评论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某一作品;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种法定许可的情形包括,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某一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2010年高考浙江卷)陶女士前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动梦网费,可是她从来没有订过此项业务。陶女士到Y公司营业厅查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的手机收到过一条短信息,说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娱乐新闻等短信预订服务,当时陶女士没有在意,随手将该消息删除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知陶女士,此类服务采用的是默认定制式,不回复即表示同意订阅。陶女士认为这是强迫消费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公司返还被扣除的移动梦网费,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陶女士一纸诉状将Y公司告上了法庭。例(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权利?(2)诉讼是本案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吗?请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解析】本题考查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途径的理解,获取案例中“默认定制式”、“强迫消费”的有效信息,推知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根据维权途径说明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答案】(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2)不是。理由:本案中,陶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达成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点拨】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越来越充分,维护合法权利的渠道也越来越丰富。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此外,如丧失或加倍返还定金、民事罚款、收缴非法所得、强制收购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违反民事义务的情况及民事责任方式的特点等予以确定。专题知识归纳
本文标题: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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