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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重点掌握: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国家预算;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预算组织程序;决算;预决算的监督。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预算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律的基本依据。国务院制定《预算法实施条例》。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一句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我国的预算收入采取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国家预算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主要有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和年度性等。1.公开性国家预算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方向和政策,与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形式公开,为人民所了解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2.可靠性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并总结出规律性进行计算,不得假定、估算,更不能任意编造。3.完整性该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预算中,不得打埋伏、造假账、预算外另列预算。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4.统一性虽然一级政府设立一级预算,但所有地方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起共同组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因此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应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5.年度性政府必须按照法定预算年度编制国家预算,这一预算要反映全年的财政收支活动,同时不允许将不属于本年度财政收支的内容列入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之中。(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我国国家预算的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依据财政法原理中的“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其中,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2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其中,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人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其中,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3.总预算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政权结构可相应划分为各级次的总预算,例如我国的中央总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市总预算、县总预算等。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若下一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则下一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一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例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政府预算,因而其总预算就是指它的本级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可以说,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叉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中央和地方蓣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相应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4)撤销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二)各级政府的职权3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各部门的职权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2各单位的职权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各单位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3)安排预算支出;(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一)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包括:1.税收收入它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在许多国家都占预算收入总额的90%以上,我国亦然。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4这是国家依据其所有者的地位而获得的收益。例如,依法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投资产生的股息收入,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出让收益等。3.专项收入即为了满足某种专门需要而由有权收取的部门筹集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例如,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等。专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4.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二)预算支出。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人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人、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的形式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1.预算年度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各预算活动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预算,即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只有及时地编制预算才能保证国家财政税收活动的正常依法进行。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1)法律、法规;(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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