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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与汽车法规汽车登记•1、汽车登记证书、号牌与行驶证•2、汽车登记规定①注册登记•三、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1、变更登记所需手续•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2、车辆管理所变更登记流程•⑴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⑵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⑶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⑷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注册登记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四转移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转移登记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五抵押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注意事项: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六注销登记•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本文标题:汽车法规政策汽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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