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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河南高校(自己手动输入) 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概论-1-教育法规概论法规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称的总称。教育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的特点:1.它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它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它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相应的。日本相良惟一认为,教育是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事业,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所长吴士英认为:文教科技法主要涉及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兼子仁认为应将教育法规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规的作用:1.~具有指引作用2.~具有评价作用3.~具有教育作用4.~具有保障作用。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的两种倾向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教育法规不能取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既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教育法规,又要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去实施教育法规。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教育法律(①教育基本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②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教育行政规章(①部门教育规章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义务教育法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其目的是保证适龄儿童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受到一定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选择: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教育法都有所变化和修改,其主要趋势是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扩大免费的范围,重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我国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施行。教育法规概论-2-教育法规概论2006年9月1日施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最早的职业技术教育法是伴随着封建行会的学徒制的没落而出现的有关产业工人教育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是规定职业教育机构的合法地位,以抗衡师徒制的行会教育。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次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其中行为准则是核心。教育法的后果又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是肯定式后果;“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定式后果。教育法规规范的类别:1.按其要求人们的行为的性质分: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按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分: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3.按法规规范的法律后果,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离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讲义: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2.主次之分(权利第一位、义务第二位)书本:关系: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教育法规概论-3-教育法规概论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某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国家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师的教育权利由国家法规授权而形成,其特点是不可放弃。教育政策的特点:1.~目的性与可行性2.~稳定性与可变性3.~权威性与实用性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选择:教育政策的功能:1.~导向功能2.~协调功能3.~控制功能教育政策制定是判定教育政策问题和对政策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其程序大致分为1.认定政策问题2.确定政策目标3.拟订政策方案4.选择政策方案。我国的教育政策,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贯彻执行实施的,其中主要渠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教育政策的实施,要靠人,靠群众,党和政府要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把形势和任务告诉群众,把政策交给群众,使群众认识政策的意义,从而政策的实施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1.通过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2.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还包括教育工会、学生会等团体。3.通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4.通过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政策的实施是将教育政策付诸实践的过程,应注意以下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①要全面理解国家和上级教育政策。②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的有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措施。)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教育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基本教育政策最为重要)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教育政策是核心,教育法规是保证。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不同。教育法规概论-4-教育法规概论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我国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①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②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③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法律不溯既往……现在教育法规对于法规颂以前发生的事实不能适用。教育法规的地域效力有三种情况1.中央国家机关发布的教育法规一般均适用于全国各地2.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教育法规适用于各该管辖的地方3.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有时发布仅适用于全国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别地区,或本行政区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别地区的教育法规。我国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具体到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错误的。教育守法是广义的,而不是狭义的法律。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形式: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力量的监督。教育行政法治化:1.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2.教育行政行为法治化3.教育行政监督法治化4.教育行政救济法治化。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就是指教育行政主体的编制和行政策职权必须依法设定和授权,这是教育行政法治化的前提:1.教育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教育法规概论-5-教育法规概论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2.教育行政主体资格的内容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教育行政行为法治化:1.教育行政立法法治化2.教育行政措施法治化3.教育行政处罚法治化4.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法治化。要实现教育行政立法法治化,就必须从两个方面努力:1.立法权限,即哪一级行政主体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的立法权限,都要由法律明确规定。2.立法程序,法规、规章的制定一般必须遵照法定程序。教育行政措施法治化的核心就是教育行政措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这些要件有两大类:1.实体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这四上要件要同时具备。2.形式要件,即教育行政措施符合法定程序和必备形式。教育行政处罚法治化必须贯彻以下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处罚权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法定、处罚条件法定和处罚程序法定。2.一事不再则。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不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为前提,一般则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我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讲义:学校的内部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学校的法人地位的确立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学校的法律地位特点: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学校主管部门不能超越权限干涉学校内部事务,在学校无过错及没有相关主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前提下,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对学校进行非法干涉。学校财产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3.学校资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学校区别于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法规概论-6-教育法规概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既要审核教育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要审核、论证其是否符合本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学校章程应规定以下内容1.学校名称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主要任务5.内部管理体制6、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章程的修改程序。通过贷款、借款等集资金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并以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学费偿还贷款、借款的办学方式,是违反法律的原则规定的。《教育法》第28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作了九方面的规定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本文标题:河南高校(自己手动输入) 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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